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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执法视频

发布时间: 2021-03-11 20:27:20

⑴ 求一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片》高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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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警翼执法记录仪如何删除视频

执法记录仪的视频是不可以私自删除的。

无论是哪个型号的执法记录仪,如果涉及到公安行业的,为了证据的严肃性及证据的完整性,一般都会有执法记录仪工作站配合使用,删除视频只有在执法记录仪工作站,并有相关权限的专业管理人才可以删除。不仅仅是警翼,有公安部的行标规范的记录仪都是,而且也是业内通行的做法。

(2)公安部执法视频扩展阅读

执法记录仪又称警用执法记录仪或现场执法记录仪。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便于公安干警在各种环境中执法使用。

同时,可进行4G无线视频传输的智能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场景更加防范,公检法领域、各种室内外检测场所等需要实时沟通的场景。

执法记录仪通过提供有效的现场影像资料,供案件指挥、侦破和检察机关取证,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待机时间长等功能。

执法记录仪必须获得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才可生产销售,如今的检验依据检验依据是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

另外市场执法记录仪多种多样,针对执法记录仪的专利侵权案件常有发生。

⑶ 现场执法记录仪如何删除视频文件

如果涉及到公安行业的,为了证据的严肃性及证据的完整性,一般都会有执法记录仪工作站配合使用,删除视频只有在执法记录仪工作站,并有相关权限的专业管理人才可以删除。不仅仅是警翼,有公安部的行标规范的,而且也是业内通行的做法。

⑷ 警察执法围观群众有权拍摄吗

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问回题应当如何答规范处置,进行了统一视频培训,向全国民警统一视频演示了执法规范与标准。规范中提出“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着装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等一系列要求。

同时,规范中还列举出在特定情况下民警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规范中提到,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在不妨碍执法的情况下,对围观群众拍照、摄像的行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

但是,对于涉及上述不适宜拍摄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告知围观群众不要拍照、摄像,必要情况下还要划定警戒区、拉设警戒带,围观人员应当服从、配合公安民警的现场管理。已经拍摄的图像、视频资料,应当主动删除、销毁或者上交公安机关,如果擅自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⑸ 恶意拍摄VS拍摄恶意,警察执法视频到底能不能拍

虽然公安部表过态,执法要公开透明,但我认为最好不要去拍,先不说警察执法,你去拍有可能干扰执法。就说普通人,如果你不经过许可就拍,别人可以要求你删除照片,甚至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

⑹ 这次通过公安部执法记录仪标准的都有哪些单位具体是哪款产品

公安部推荐执法记录仪企业目录(有具体型号)
http://wenku..com/link?url=a95_J-

⑺ 公安执法视频会不会流入网络

原则上不会。公安部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1、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2、第十四条 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纪委、警务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3、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⑻ 公民在公安执法时可以录像吗

可以的。

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

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

对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8)公安部执法视频扩展阅读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对象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出现执法对象辱骂和暴力阻碍执法的情况。

公安部要求,面对此类情形,民警正确的处置方法是:

1、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取证。

2、冷静克制、规范言行,明确告知执法对象自己正在执行职务并全程录音录像。

3、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正在执法,当场揭露执法对象违法犯罪事实,争取群众配合支持。

针对具体的情况,公安部也都有非常具体的要求。

1、面对辱骂和暴力阻碍执法,民警要保持冷静、不受干扰,继续执法,不与执法对象对骂。

2、对抓衣服、撕警号的,警告其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3、对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袭击民警的,可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迅速带离现场,避免纠缠。如果警力不足时,应该及时请求警力支援。

⑼ 公安局用的执法记录仪,一般保存多久录像,最好有依据,比如在那里看到的,或者有关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9)公安部执法视频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要求: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 民警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建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⑽ 公安机关执法时所拍摄的视频能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一、当然可以,这是毫无疑问的。

众所周知,侦察机关侦察、公安机关执法、新闻记者采访等,有时都要采取秘密录音(窃听侦查)、录像(视频监视)的手段,其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一般均作为现场证据使用,而且其证据力往往无可辩驳。

二、公民个人自行秘密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是否能作证据使用。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答案是肯定的。

2002年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

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2、该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

3、有其他证据佐证。

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同时该法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分析,只要当事人取得录音资料手段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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