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执法的概念
1. 法院暴力执法定什么罪
法官报案中违法不一定都是犯罪,是犯罪的有好几种情况,好几个相关罪名,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兜底的,这些都属于渎职罪的范围
2. 如何定义暴力执法
首先,随着执法机关倡导以人为本,文明办案,执法队伍的确在执法理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的维护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强化,所谓在“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之下任由违法犯罪之人肆无忌惮,只能助长他们犯罪的嚣张气焰,还会让群众质疑执法机关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所致。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公民权利意识大大增强,但义务观念却相对滞后,导致了一些人走入误区,一旦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于不顾,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去“维护”; 最后,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一旦执法行为影响到其经济利益,就认为“挣钱的道被堵死了”,不惜采用暴力手段阻挠执法,直至触犯刑律。
暴力执法主要说的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中国对暴力执法至今没有明确定义,是立法缺位,行政监督乏力的表现,其实就是违法行政,如果LZ遭遇了所谓的暴力执法,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借助媒体宣传。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告是很难告赢得…
3. 关于暴力执法,作为一个执法人员,有何看法与感悟
如果有前科,潜逃罪犯。恶劣罪行。打架斗殴制人伤残,的纨绔子弟是可以采取武力手段来强制执行的。如果说在走访调查中使用暴力。这样的执法人员。以停职查办,或者开除党籍。
4. 政府部门暴力执法的后果会是怎样的一般哪些属于暴力执法范围
强行拆房开发、强行征地、强行市政
5. 警察暴力执法是什么意思
对于有危害的对象是可以用暴力的。只能回答这么多了,更多的我也不知道了,你再问问其他人看他们知不知道。
6. 执法的概念
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狭义上使用执法的。此处所讲的执法是指狭义的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必须是在这个大前提下发生的由于执行人员本身或其他原因引发的非法操作才能在执法前冠名如:暴力执法、违规执法等。而没在这个大前提下的行为只能是个人或某团伙的私自行为,与其本身行政执法身份无关如公路过期收费、非公安机关拘留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才叫执法,其他都算个人或某团伙私自行为。而在这前提下公职人员的行为才能冠名某某执法。
7. 违法行为的定义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
8. 警察暴力执法的概念
对于有危害的对象是可以用暴力的
9. 执法的含义
严格执法:是指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 严格专执法属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勇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 什么原因促使执法者暴力执法
(一)
城管执法制度上的缺陷是根源
首先,
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处于不利地位。
城管执法中行使的是一种相对集中的行
政处罚权,
由城管局统一行使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而有关行政机关则不再行使这一
职权。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
对城管执法机关履
行职责的活动,
原来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
配合。
但是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原归属其管辖的违法现象不闻不问,
市城管执法得不到其他相关部门的
支持。
另一方面,
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既处于城市管理的末端,
又是城市管理的第一线。
使得执法者既要直接面对被执法对象并行使自由裁量权,
又成为裁量结果的直接实施者。
既
开罚单又当面索要罚款的执法方式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性,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城管执法制度的相关法规不健全。从
1997
年全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
在,城管队伍已经经历了
13
年多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
除了缺少法律依据外,
城管执法更无规范的执法程
序可循。执法者在工作中随意性、自主性很大,使执法工作不能公开、公正的开展。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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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
保障机制也尚未确立,
这就使得城管执法人员疏于法律法规
而违规执法,
超越法律权限做出有损民众的行为。
由于城管执法缺乏强制执法权力保障机制,
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具有较高的威严,因而执法对象很可能对执法行为进行反抗,
甚至采用暴力抵抗的方式。
(二)
执法主体不文明执法是主观原因
由于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起步较晚,
执法队伍在构成上比较复杂,
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
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另外,
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甚至作风霸道。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
导致城管打人的暴力案例屡屡发生。
城管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
是激化城管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间的矛盾,导致暴力执法的主观原因。
(三)
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环境是客观原因
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的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
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使执法环境变得十分恶劣。
首先,
在城市管理中,
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
对象之间的矛盾是最尖锐、
最不容易协调的:
一方面,
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有职权与责任
对城市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另一方面,
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
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而且其从事的工作也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
这就使城管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冲突,甚至是对立的
“敌我”两个阵营。正如
毛寿龙先生所言: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
,城管人员就丢了“饭碗”
,反过来城管人员端稳
了“饭碗”
,小商小贩就面临着困难。
④
其次,
城管执法所面对的执法对象大部分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一方面因为执法对象
的文化程度、
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另一方面又迫于生计,
所以执法对象更不愿接受城管执法
的相关决定而容易与执法者发生对抗,
加剧对立双方的冲突。
而且,
弱势群体在于执法者的
博弈中,往往得到社会大众的同情,
这使执法者陷入被动、不利的处境,一定程度上激化了
执法者的工作情绪,从而进一步触发了城管执法中暴力执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