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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

发布时间: 2020-11-22 20:13:5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1)对于A县政府罚款的行为,甲公司能否申请复议?为什么?
【答案】可以申请复议。因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2)如果甲公司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答案】复议机关是该地区行署,被申请人是A县政府。因为对于地区行署(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地区行署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于该地区行署所做的决定,甲公司能否提请复议机关审查,为什么?
【答案】可以对该行署的决定一并提请审查。因为复议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4)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该案?
【答案】复议机关应该受理此案,对县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同时,对该地区行署的决定一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试题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议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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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的试卷几部分

国家司法复考试的命题范制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出现在试卷二和试卷四。

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一般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

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选择题 急!!!

来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自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㈤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

个人体会:行政法绝对是部门法中最枯燥、最无味、最难的学科,没有之一。

一、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听过一个老师讲行政法的课,有一句话影响深刻:一听就懂,一看就会,一背就混,一做就错。为什么这么说了:

首先,行政法不同于刑法、民法规定具体明确,行政法规定很抽象,再加上我们平常相对接触较少。在老师讲的时候觉得很简单,无非就是这个机构该干什么、能干什么、怎么干、不干或者延迟干有什么后果,所以就叫做一听就懂。一看就会也是同样的道理。

其次,行政法发条众多,想象一下中国从中央到地方有多少个行政机关就知道这个概念了,所以背的时候很容易张冠李戴。

最后,为什么说行政法做题很容易错了?原因在于,行政法没有记住你就没法做题,不同于刑民还可以凭借推理得出答案,行政法是没法推理的,只有死记硬背。

二、学习方法(经验之谈,均是我自己司法考试复习行政法的时候采取的方法)

1、建框架。就同于修建摩天高楼一样,首先脑袋里面要建立一个大的体系,然后慢慢的添砖加瓦。举个例子,可以按照从中央到地方这种金字塔形式建立框架,中央最大,但是所涉及法条相对较少;地方虽小,但是法条浩如烟海。

2、分层对比记忆。就拿行政许可来讲,在国家部委这一层次是怎样规定的;在省市级是怎样规定的;在地方又是怎样规定的。所以需要分层次对比记忆,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3、做题强化记忆。要学好行政法不做题肯定是不行的,做题万遍,其意自现,见得多了自然也就知道套路了。不同于法治理论,平时多积累就就可以做的很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也可以加我好友,共同进步!正在准备法检公务员了!

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求答案

A公司、C公司都可以成为原告,因为该公安厅所属海警支队扣押船和货物。不能但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修订版)第21条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但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及既被确认违法,A公司也未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法院会不予受理,若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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