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要素
⑴ 做好行政管理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一、来 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
(一)源环境因素
1、 国际环境
2、 国内环境
(1)政治环境
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与平等;
国家政治形势的态势;
法律制度的科学化程度及法制水平
(2)经济环境
(3)文化环境
(二)体制因素
1、 行政职能配置
2、 行政权力划分
3、 行政组织设置
(三)人员因素
人是行政管理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行政管理对象,行政人员的素质是影响行政执法效率的决定性因素。
1、 政治思想
2、 品格作风
3、 工作态度
4、 业务能力
5、 知识水平
6、 效率观念
(四)决策因素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其它行政管理职能活动的依据。行政执法目标是否合理,各种资源的配置是否科学,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能动性能否得到充分发挥,都取决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
(五)法制因素
1、 法制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者责任提供依据
2、 法制为行政组织自身假设包括行政人员队伍管理提供依据
3、 法制为行政组织及行政人员实施各项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六) 方法因素
行政执法方法是实现行政执法目标的中介,是贯彻落实行政原则的手段
⑵ 什么是行政要素
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广义包括国家立法、司法等机关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也包括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在现代社会中,各国普遍设置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组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地、县、乡等各级政府及其办事机构。中国的行政学所研究的行政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
主要有:①行政目标。行政组织要有明确的行政目标。总目标确定后,将其按层级进行分解,依次确定所属各组织的分目标。②机构设置。机构是行政组织的实体,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载体,依据法律设置机构是行政组织构成的基础。③权责划分。确定行政组织的权责,明确组织间的隶属关系和平行关系,以及行政组织的权责划分。④职位配置。行政组织中实行的职位分类,包括合理确定职级、职等、职系等,明确每个公务人员的职责。⑤人员结构。公务人员是行政组织中的主角,合理的行政组织应由具有一定素质和合理智能结构的公务人员组成。⑥管理方式。行政组织通过一定的管理方式,对管理对象施加定向影响,体现行政组织的功能,实现行政目标。⑦运行程序。行政是有一定办事程序的动态过程,行政组织的运行程序,应采取科学的方法,以提高行政效率。⑧法律规范。有效的行政组织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以保证行政组织依法办事。
⑶ 行政法律构成要素包括那些内容
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⑷ 行政决定的分类
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大多数行政决定都是依职权行政决定。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在相对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
羁束性行政决定与裁量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受行政法规范的拘束程度为标准标准划分的。
羁束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决定,裁量行政决定(又称自由裁量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决定。
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有附款为标准。
附款行政决定是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条件行政决定。无附款行政决定是指行政决定的生效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单纯行政决定。这里的附款就是条件,指行政主体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其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或消灭的、某种将来的事实或行为。
授益性行政决定与负担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对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为授益性行政决定,如行政奖励;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为负担性行政决定,也称损益性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决定对相对人是否有利,应该看这种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而不是问接效果。但是,当一个行政决定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又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时,既是授益行政决定又是负担行政决定。当一个行政决定有两个行政相对人时(如行政裁决),对一个行政相对人可能构成授益行政决定,对另一个行政相对人则可能构成负担行政决定。当一个行政决定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时(如确定某树为名木古树),则构成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负担行政决定。
要式行政决定和非要式行政决定: 按行政决定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决定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决定,非要式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决定。
命令性行政决定、形成性行政决定和确认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的内容为标准划分的。
命令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以命令形式要求相对人负担特定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这是最传统、最常见的行政决定。形成性行政决定是指能够使相对人的公法关系产生“形成性效果”,即创设、变更或消灭具体法律关系的行政决定,如给予执照、许可等。确认性行政决定是指确认某件事实或确认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决定,如婚姻状况等的确认决定。
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按行政决定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决定,如不予答复和予以拒绝等。
独立行政决定和需补充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
独立行政决定是指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够生效的行政决定,需补充行政决定是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决定。这个补充行为往往就是上级机关的审批或备案行为。当该补充行为是由行政法规范规定时,需补充行政决定是一个无附款行政决定;当该补充行为并非基于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自行设定或要求时,需补充行政决定是一个附款行政决定。因此,行政决定的这一分类应当与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的分类加以区别。
外部行政决定和内部行政决定:按相对人是否行政组织内部的机构或公务员为标准划分的。
外部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决定。内部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或公务员所作的行政决定。 但是,行政主体导致公务员身份变化的行为属于外部行政决定,如录用公务员或开除公务员等。
⑸ 行政行为的三个基本要素
行政行为的三个基本要素是权、名、责。
权,就是行政主体享有并实施行政管理职权;
名,就是行政机关已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
责,就是行政机关能够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⑹ 具体行政行为的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⑺ 什么是行政决定
就是公安局或者地方政府机构做出的裁决,简单说就是除了法院之外其他部门的决定,比如民政局裁定的离婚就是行政离婚,而法院判决的就是诉讼离婚
⑻ 行政决定的成立条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行政决定,必须具备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四个条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行政决定的一种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主体分解、确定给行政机构。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行政决定,也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决定,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就不是行政决定。
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因此,行政权能可以称为行政决定成立的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行政决定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这是因为,只有运用行政权才能来实施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行政决定,只有这样的行为才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等其他法律行为的特征,才需要行政法的规范。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因此,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都是行政决定;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行政决定。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公务员的行为是否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公务行为,有时并不明确,需要按照工作时间、职责权限、实施行为的名义、行为所体现的意志和行为所追求的利益等标准来加以认定。
法律效果的存在
行政决定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效果的存在可以称为行政决定成立的法律要件或内容要件。需要指出的是,确认或证明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从不稳定或不明确状态趋于稳定或明确,也应视为一种法律效果,因而行政确认和行政证明也应作为一种行政决定。但是,在现有行政决定的基础上,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第二次行为,如果没有新的法律效果,就不属于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行政决定。如果行政主体的意志还没有表现出来,或者还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被外界所识别,就应视为行政决定不存在或不成立。
总之,行政决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乏上述要件之一的,行政决定不成立, 但可称为假行政决定。假象行政决定或假行政决定,是指不完全具备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但与行政决定相像的行为。
⑼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素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凡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凭据;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亦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凭据并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仍然是以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法律凭据。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可以这样说,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化制作,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一律使用A4型纸
行政处罚决定书乃至包括行政执法所有的法律文书,首先应当属于公文的范畴。如属公文,就应该首先符合公文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替代GB/T9704—1988国家标准。新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国标规定,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为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为156×225mm(不含页码)。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双面印制;公文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单一机关制发)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特殊情况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以上所述标准均适用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仅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版面尺寸而言,笔者见过多规格的预定格式。以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一种是8K型纸双联页,中缝处对折裁断,正文送当事人,另一半为存根联存档备查。第二种是16K纸单幅预定格式,版面尺寸为196mm×270mm。第三种是16K纸双联页,中缝对折,送达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正本为32K型纸仅手掌般大小了。还有第四种书签式更袖珍,16K型纸三联页,送达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正本仅为16K纸的三分之一,版面尺寸只有90mm×196mm。真可谓随心所欲五花八门。不统一,不规范,也不严肃。书签般大小的一页小纸片儿,就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就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确实有点滑稽的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的法律文书幅面规格都应统一采用A4型纸。这是维护行政执法严肃性的需要,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是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化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需要。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眉首标识规则
GB/T9704—1999国家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为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属公文中的特定格式。首页不设红色反线,可统一规定设黑色反线。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为眉首,还应加上正本、副本标识。
笔者见过的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眉首也是五花八门的。首先是无发文机关标识,不看印章就不会知道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哪一个行政机关。其次是文种格式标识既不统一,也不规范。有的称《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称《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也有称《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通知书》。发文字号有“×水行决字(××)第××号”,有“××字(××)第××号”,也有“水罚字第××号”。
GB/T9704—1999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字的大小)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文的特定格式。发文机关标识应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后加“行政处罚决定书”组成。但不可用红色标识(只能用黑色标识)。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目了然,“×××水利局”是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既是“水利局”作出的当属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GB/T9704—1999国家标准规定,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据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也当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参照国标规定,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右空1字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要作统一规定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行政机关的“代字”。假以《湖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设定字号为“鄂水行字[2003]1号”。“鄂”代表行政区划和行政职级,“水行”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执法,“罚”字代表处罚决定。是“罚”的决定,当用“罚”而不可用“决”。“决”有“处决”、“判决”的联想,真让人有点不寒而栗。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可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黑色反线。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法律文书,行文当不可用复印件。这里要讨论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份数。1份当主送当事人;归档要求2份;办案机关备查2份;属重大案件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2 份;还有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的又得2份;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要提交复议机关1份;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提交人民法院1份;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也要提交人民法院1份;有罚款决定的,还得提交给罚没收入管理机关1份。以上共计需12份。印数多了,似乎又不严肃了。所以,送达当事人的与其他用途的应有区别,这就应加上正本、副本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为22mm×15mm。用蓝色标识。置于首页黑色反线下版心的右上角。送达当事人的为正本,其余为副本。以加盖印戳的方式完成。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内容的探讨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标题。黑色反线下空2行,左侧空2字开始标识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即为正文部分。主体部分制例已在综述GB/T9704—1999国家标准时作了介绍,下面仅就主体部分正文内容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见,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是说,一般程序不适用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很显然这些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最基本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还应标识当事人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以确保行政处罚对象的准确无误。事实和证据方面,要表述调查取证的方法、途径及证据的来源,事实与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当事人是否明确表示认可等情况。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进行了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是否成立,成立的是否采纳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是否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是否组织了听证,包括组织听证的情况等。这些都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的内容写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去。也应当说,这些内容都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制作,就是对本案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查的过程;特别是程序方面的最后把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也就是对自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整个办案过程的总结。其目的就在于确保调查取证的全面、客观和公正,确保依法行政,确保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公正,确保程序合法。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版记、页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版记无主题词。印发份数占1行位置,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占1行位置。均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版记应置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细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⑽ 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包括
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包括组织目标、人员组成、机构设置。
1.组织目标
这是组织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及基础,也是组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2.机构设置
机构是行政组织的实体,也是履行行政职能、达成组织目标的载体。
3.人员构成
组织由人组成。组织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需要组织成员的共同努力。
(10)行政决定要素扩展阅读:
行政组织的特点
①政治性
行政组织是国家的代表,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机构,一般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②社会性
任何一种行政组织都承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在现代各国国家行政机关干预社会事务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行政组织直接或间接干预和管理经济等社会事务。
③服务性
行政组织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要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基础,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服务。行政组织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必须执行法律和法令,服务于社会。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