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海审批
㈠ 项目建设需要哪些审批,流程是什么
一、项目建设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批。
二、审批流程如下: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1)施工用海审批扩展阅读:
项目建设审批需要准备的材料:
1、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
2、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明。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
5、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
6、项目地形图。
7、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㈡ 船海上施工需办临时用海手续吗
海船上施工需要办理临时用海手续吗?需要办理的
㈢ 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分别是谁
编制: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
审核:施工单位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的由安全部门、技术的由质量技术部门);
审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要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一同签字);
报审:项目经理在报审表上签字。
施工方案包括组织机构方案(各职能机构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方案(项目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重大施工步骤预案等)、安全方案(安全总体要求、施工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
重大施工步骤安全预案等)、材料供应方案(材料供应流程、接保检流程、临时(急发)材料采购流程等),此外,根据项目大小还有现场保卫方案、后勤保障方案等等。
(3)施工用海审批扩展阅读:
施工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原则
2、编制范围
3、工程概况
4、总体布置及工期安排
5、施工技术方案
6、工期保证措施
7、质量目标、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安全生产目标及保证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10、夏季、冬季施工保证措施
11、环境保护措施
12、文明施工要求
13、与甲方、监理、设计间的协调
㈣ 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是谁
施工组织设复计:
①、编制:由制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编制,项目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参与编制。由本人签字。
②、审核:项目部上一级管理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一般是企业总工程师,或者是企业派出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由本人签字。
③、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实行监理的项目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由本人签字。
(4)施工用海审批扩展阅读:
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施工项目指定的实施方案。其中包括组织机构方案(各职能机构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方案(项目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重大施工步骤预案等)、
安全方案(安全总体要求、施工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重大施工步骤安全预案等)、材料供应方案(材料供应流程、接保检流程、临时(急发)材料采购流程等)。
此外,根据项目大小还有现场保卫方案、后勤保障方案等等。 施工方案是根据项目确定的,有些项目简单、工期短就不需要制订复杂的方案。
㈤ 填海造地需要经过哪些审批
一般来说,对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需要使用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单位和个人,先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围填海造地使用海域的申请。
(二) 市、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围填海造地项目使用海域进行审查后,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围填海造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围填海造地项目权限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到填海成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并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移交原发证机关。
附
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单位:公顷)
审批部门 填海 围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国务院 50以上 100以上 700以上
省政府 50以下 100以下 100-700
市政府 / / 50-100
区、县政府 / / 50以下
㈥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1:建设用地审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初步方案设计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勘
探内
6:初容步设计
7:初步设计审查
8:施工图审查备案
9:施工报建申请
10:招
投
标
11:办理安全产许可证监理、安监、质监手续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程序
13:竣工验收备案
14:房屋产权登记
㈦ 施工单位审批需要的资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 企业验资证明
4.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彩色扫描件
6.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彩色扫描件
7. 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彩色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彩色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三种以上险种)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经审计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明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彩色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三种以上险种)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彩色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三种以上险种)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经审计的决算报告或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㈧ 已经取得海域使用证,想建码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到什么部门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规定,顺序如下回: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发展改革部门:特种行业建设许可证。
5、航运部门:报批。
6、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施工用海审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㈨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的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二)国家级保护区内的项目;
(三)倾倒区项目;
(四)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
(五)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七)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项目。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三)资信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对项目进行初审,申请的项目用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二)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审查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二)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权。
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项目用海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上报工作。不论是否同意批准该项目用海,审查机关均须按时上报。 审核机关收到审查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书面通知申请者按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告书或报告表);
(二)组织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三)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请,还应当征求有关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审核机关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其评审结论;
(三)其他有关的材料。 《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积、位置、用途和期限;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额度、缴纳方式、地点和期限;
(三)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和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地点和期限;
(四)其他有关的内容。 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家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机关,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一个月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已批准使用的项目用海,应当接受审核机关的审查,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当在审核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审查。
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当在审核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接受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海域内审批的用海项目进行统计,并建立公开查询机制。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并于每年三月发布海域使用统计公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级的审批权限行使审批权。
对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审批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域使用权证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海域使用权登记册》的格式由国家海洋局制定。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9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域使用申报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㈩ 填海需要什么部门审批
一般来说,对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内》的规定,按以下程序进容行:
(一) 需要使用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单位和个人,先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围填海造地使用海域的申请。
(二) 市、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围填海造地项目使用海域进行审查后,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围填海造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围填海造地项目权限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到填海成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并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移交原发证机关。
附
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单位:公顷)
审批部门 填海 围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国务院 50以上 100以上 700以上
省政府 50以下 100以下 100-700
市政府 / / 50-100
区、县政府 / / 5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