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算行政处罚吗
㈠ 不予行政处罚与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区别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26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或者治疗。
㈡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规定:“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㈢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即使是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但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一种,则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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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唐新宇接到了关爱涉罚少年志愿者、退休教师老高的电话。这是淮阴区检察院创新开展涉罚少年关爱活动,为他们搭起“人生彩虹桥”的一个真实案例。
初中生小武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考虑其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唐新宇、小武居住地关工委志愿者老高根据近期淮阴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会签的《“涉罚少年”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组成关爱小组,对小武开展系列关爱活动,促其健康成长、回归校园。
2014年至2017年3月,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6件103人,其中54人有被行政处罚的经历,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2.4%。
该院认为,被行政处罚过的未成年人应该成为关爱和犯罪预防的重点对象,遂决定开展涉罚少年关爱活动,并将涉罚少年从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扩展到被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涉罪未成年人。
参考资料:人民网-为涉罚少年搭建“人生彩虹桥”
㈣ 派出所可以作出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吗有法律依据吗
派出所可以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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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㈤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算处罚的一种吗
行政主体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辩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如被指控人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为被控人不仅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制作移送案件(线索)决定书。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用做出实施处罚决定书三者的区别
行政主体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辩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如被指控人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为被控人不仅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制作移送案件(线索)决定书。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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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㈦ 不予行政处罚书是什么意思
你好!不予行抄政处罚是指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 》第 条 款 项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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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不予行政处罚和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有何区别
1、 不予:它是“不需要”的意思,对事实情况清楚,态度明朗。对因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需要行政处罚。
2、不得给予:是“不允许”是意思,带有强制口吻。是对不清楚的违法情况,不允许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
㈨ 治安处罚法中不予处罚是否就是不违法
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几种情形是可以免予处罚的,比如情节轻微版的,或被侵害人权表示谅解的,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等等,如有这些情形,不是没有违法,而是可以免予处罚,所以予不处罚不是不违法,是已经违法,但可以网开一面不处罚。
㈩ 治安行政处罚中免于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区别是什么哪些情况免予处罚哪些情况不予处罚
一、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