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投诉书
⑴ 投诉书中未写被投诉人,投诉处理决定书要写上吗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几种效: 、投诉效:向旅游投诉机关版请求合权益投诉效期权间60投诉效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侵害算特殊情况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延投诉效期间 二、受理效:投诉管理机关接投诉状或口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应及调查处理;符合受理条件应7内通知投诉者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应诉答复效:投诉管理机关作受理决定应及通知投诉者投诉者应接通知起30内作书面答复 四、送达效: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处理决定应用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形式15内通知投诉者投诉者 五、申请复议效:投诉者或投诉者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服60内向处理机关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另外何写投诉信即:()投诉事由; (二)调查核实程; (三)基本事实与证据; (四)责任及处理意见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应投诉者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⑵ 如何写行政不作为投诉信
建议不要投诉,最好行政复议,不收费,还是法律程序,有保障,如果投诉找个茬不受理。
⑶ 请问公司投诉物业的投诉书怎么写
居民小区的付费“物业管理”的道理何在?:
1. 为小区的“安全” ?
请问如果居民家被盗,车被偷, 物业公司能承担赔偿责任吗?能负责侦察,抓捕犯罪人吗?
如果不能负责,则付费管理的意义在那?
安全问题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责任,我们生活在这个小区,管辖本小区的公安部门就有保障这个小区的居民生活安全的责任义务。老百姓纳税人缴的税不正是要政府承担保障老百姓安全生活吗?为什麽居民还要自己再掏腰包解决安全问题?
政府支持“物业管理”,我认为是转移公安治安的责任。居民生活安全保障的行政责任能由一个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承担吗?“居民生活安全”能被一个企业用来牟利吗? 老百姓花钱买“平安”是黑社会的强盗逻辑。
2. 为小区的“环境美化和卫生”及秩序?
居民生活的周围环境是城市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它的美丽和清洁是市政管理各级责任。政府担当居民生活上的各项服务义务是政府收取公民税款的最主要的理由。
政府支持“物业管理”做“市政服务”工作,是转移政府责任,让老百姓重复掏钱做市政事业
3. 为楼内的卫生?
居委会(根据居委会组织法成立的居民群众组织)可以组织雇请专门人员打扫,居民每月交纳一点钱(比如10元)。老小区就是这样做的。
有必要常年包养一个公司来做楼内的卫生吗?
4. 为房屋和公共区域的维修?
现在不管多复杂的家装居民都是在市场上找装修公司,更不要说房屋的修修补补了。从市场获得这样的服务很容易,不需要居民花高费常年包养一个公司。包养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节约经济的观念。
房管部门、街道及居委会都可以就涉及公共区域维护进行管理,如有邻里纠纷可以诉请法院。
5.“物业管理”真的很必要,没有不行吗??
老的小区大多没有象新的小区那样必须聘请收费的物业管理,但那里的居民生活井井有条,派出所负责治安,街道社区负责环境美化和整治,居委会负责楼到的卫生管理。
居民委员会(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的群众组织,其核心任务就是为所在小区居民生活服务
请问为什麽新小区不能仿效行政部门服务型的小区管理呢?这不是政府的不折不扣的责任吗?除此之外,基层政府做什麽比这更重要呢?为本区的居民提供安居服务不正是本区行政部门义不容辞,最本分的工作吗?
把居民生活小区的“安全”、“美化”、“卫生”、“维护”……..,这些政府公共服务性的工作交给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来做并获取利润,由公民出钱购买,是政府的懒政和失职。公民生活上的“安全”和“卫生”等需求能被企业(物业公司)利用赚钱牟利吗?
不合理的事物必然导致公民的抵制,现在发生在收费物业管理上矛盾激化充分说明它的不合理和不正当。希望政府在居民生活服务上不能懒政,更不能因为经济利益驱使,迫使居民接受付费的物业管理。希望回归社区服务管理型的居民区,还公民一个安居乐业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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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2011年04月21日 02:36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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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试想,如果没有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那么明鸿新城小区首个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小区业主聘请的,这样,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
阅读提示
位于郑州经三路上的明鸿新城小区,是郑州市首批商品住宅小区,由于部分业主与已退市的德亿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使得该小区长期处于混乱动荡的局面。2009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但“金水区房管局”迟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去年6月,“业委会”起诉“金水区房管局”行政不作为,12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金水区房管局”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金水区房管局”不服提起上诉。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陈凤山
“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存在明显冲突
此案很复杂,拖的时间很长,社会影响很大,但是,如果顺藤摸瓜查找原因,就会发现它与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有很大关系。比如,该小区建成后,其开发商德亿公司便依照该制度自己设立了物业管理公司。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首个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业主聘请的,那么,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这一事件再次告诉我们:“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
当城市居民因自购住房变身为业主、入住拥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商品房小区后,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纠纷经年累月地见诸报端,最为甚者,西安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左宏炜因发起筹备业委会,被物业公司雇凶当街打成脑死亡。《物权法》规定,业主有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的权利。然而,业主法定权利的维护,何以需要以生命为代价?
至2003年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再到2007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物权法》,每一次都让业主们饱含希望,但之后矛盾依旧。依笔者之见,消除矛盾,就要找准矛盾之源——改变现有物业管理制度,还权于业主,恢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市场契约关系。这意味着,必须废止现在这种入住时由开发商指定小区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发明。开发商以此为法宝,将业主们的共同管理权据为己有。SOHO中国开发的某小区因物业管理纠纷陷入混乱后,开发商就曾公开说,要收回管理权。在开发商看来,小区管理权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来行使,从来都是名正言顺的。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的冲突,则自上而下被众多部门和公众所忽视。
2006年,就有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后来是否有所结果不得而知。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取消“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其与《物权法》的冲突更加明显。
据北京市官方的一份公开资料,北京大概有八成小区没有业委会,而据民间统计,仅有的两成中还有不少因各种阻力陷于瘫痪。通过“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小区变为任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予取予夺的“殖民地”,业主的权利主张途径变为多方博弈选择。这不仅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还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当业主们对物业管理不满时,希望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发现几乎不可能胜诉。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中根本没有把《合同法》列为上位法,因为业主诉讼物业公司侵权时举证非常难,业主们无奈只能用成本最低的不交费作为对抗,消极等待物业公司来起诉自己——这已经不仅仅是安居才能乐业的问题,而是一个道德消耗和法治受损的不断叠加。
北京规定:没有选出业委会之前业主不交纳物业费
当80%小区没有业委会,《物权法》赋予的权利无法实现的状况普遍存在,是不是该责怪业主们不积极主张权利呢?这就好像责怪一个乞丐为啥吃不上满汉全席一样,非不愿为也,实是难以作为。因为业主成立自己的组织时,必然触及业已习惯于赚取不透明利润的前期物业公司的利益。
如果启动市场招标选聘物业,更是等于砸了前期物业公司的饭碗。由此,业主的法定权利的实现,就必然带有砸碎前期物业公司饭碗的画外音。甚至,成立业主组织还会引发更大的利益冲突——从住房制度改革至今,很多小区已经进入大修期,如果没有业主组织的存在,任由物业公司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对业主权益形成新一轮侵害。而没有业主组织,业主们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就只能趴在指定银行里,每年以活期利息的形式生息。在现有的加息周期里,业主每年的潜在损失和将来的矛盾,难以估量。
好在在多年的呼吁下,有些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不甚合理。北京市就已明确规定,2010年10月以后入住的小区,没有选出业委会前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将“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学原理,变身为“无组织不交费”落实于业主权益实现上。同时,北京市住建委还联合街道办事处,在某小区尝试推进了“前置业委会”的选举——就是业主在入住前,就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并由业委会公开聘用物业服务公司。
当然,这种以行政措施小步推进的方式,对于现在普遍的业主组织缺失,《物权法》法定权利无法实现的现状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为牵扯到开发商等诸多方面的利益,业主权益和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一直阻力重重。在法治备受重视的今天,将《物权法》确立的业主权益贯彻始终,将《合同法》作为上位法引入物业管理制度,理顺小区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从关系,不应是难事。笔者认为,真正要解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死结”,让城市住宅小区成为社会重建的“活力因子”,应深入借鉴国外和香港早已成熟的经验,尽早废止“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还业主以法定权利,还《物权法》以法治尊严!
物业必须由业主认可,业主有聘用权和罢免权。业主和物业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服务也是一种商品,不能强买强卖,我们是和谐社会,不是黑社会。
⑷ 行政机关对投诉要发受理通知书吗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机关作出责令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⑸ 行政处分申诉如何写
行政申诉信应写明下列内容: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业、住址;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人的请求和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随信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
应尽可能提供翔实情况,尤其是申诉理由应作为申诉信的重点加以说明;申诉人应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违者依法处理。
⑹ 怎么写投诉信
不用具体的文章供参考,一定要写的简洁、明了:
投诉信的格式内容如下:回
1、题头应写“投诉书”答。
2、其次是受理投诉的公司名称,如“××公司”。
3、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以及与主任交涉的情况。
4、投诉请求和具体要求。
5、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邮编等;投诉方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编等。
6、有关加班时间、次数、食堂饭菜质量等凭证及相关证据的复印件。如:员工签名、饭菜详单、价格等。
7、投诉的日期。
8, 员工签名。
⑺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包括当天么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包括当天,不包括双休日版和法定节假日。例权如,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的日期是2017年9月1日,应当审查的日期就是2017年9月1日、9月4日和9月5日(因为9月2日和9月3日是双休日,不是工作日)。
⑻ 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的申诉书怎么写
我是在工商局工复作的,我制想问你的是,你说的申诉期限,是指的他们给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让你决定是否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起听证吗?据我所知,正式的程序里只有听证这一个环节是专门让你表达自己的意见、申诉的。
你这种情况的申诉也没什么好说的,非常简单,只要把具体的情况写下来就可以,也不需要你有什么文采,格式上也没什么特别的,标题是申诉书,末尾签名、日期就可以。
你可以提出的辩解理由就是,你是销售者,而不是生产者,虽然对所进货分量不足有验收把关不严格的责任,但是主要责任不在你而在生产者,其实你也是受害者,误进了分量不足的生油,如果卖出去还会影响到自己店的声誉,强调你是无心之失,你愿意配合工商机关积极挽回消费者损失,查处销售缺斤少两生油的源头等等。
⑼ 到政府行政部门投诉应该给书面回复吗
本人浅谈一下政府机构在行政程序中不肯给书面答复的陋习
首先要讲的是信访
因为信访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投诉举报申诉这些都是信访的一部分无法分割。
只要是公民以各种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第二条)---------都是信访,关国家机关的范畴又非常大。
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例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因为纪委和检察局合署,检察机关也是国家机关。
如果行政相对人有诉求,通过口头,书面形式提出获得书面答复的申请,遭到的拒绝的理由主要汇集有以下2点:
1:部门以“没有硬性规定”为由拒绝。
2:部门以“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者口头答复”为由拒绝。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其实条例说的很清楚,只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的理由合情合理,就算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硬性规定)-------如果遭到政府机构的拒绝,该部门已经违背了妥善处理的原则。
公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担心追责,奉行少做少错的办事原则,书面材料---能不给书面尽量不给,毕竟白纸黑字就是证据。作为公民还是要拿好书面证据才能切切实实的保护自身权益,否则真到了申诉甚至行政诉讼的时候,有关部门突然来个矢口否认会让你欲哭无泪!!
附相关条例
信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