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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2 19:44:06

1. 如何完善会计法律法规

(一)适应发展需要,积极修订会计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现行会计法律法规,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等修订制定工作。我们已将《会计法》实施相关问题研究作为2012年的会计重点课题,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点研究,全面、深入了解《会计法》实施的情况和问题,为修订《会计法》做准备。目前《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草案已递交有关机构研究讨论审议,同时,我们将紧锣密鼓地启动《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对修正案有关条款进行必要的细化,为顺利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法》奠定扎实基础。今年我们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总会计师制度框架研究的课题工作,课题对《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为今后修订完善《总会计师条例》打下了基础。
(二)应对环境变化,加快完善会计规章制度。密切结合我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际,充分考虑我国会计工作发展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会计规章制度。抓紧完善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规章以及其他会计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与国际惯例协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体系、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并推进全面、平稳、有效实施;推进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等。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依法管理会计的法治环境。通过报刊网络等平台及时发布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将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印发宣传读本等有效形式,弘扬会计法治精神,增强会计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广大会计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有奖征文、表彰先进等多种活动,广泛宣传依法管理会计、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会计法治环境。
(四)强化执法检查,保证会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甚至比没有法律影响还要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将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政府的权威。因此,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开展各项会计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好《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会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探索推进会计法律法规实施的新举措和新方式,加强会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会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加强对违法单位的后续管理和必要教育,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要健全会计执法机构,加强会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过硬的会计执法人员,加强执法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会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2. 政策完善法律法规说法对吗

政策完善,法律法规索法对法政策完善,法律法规说法就是对法

3. 如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一是加强调研,建立和完善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环境法律法规。要全面形成水、气、声、固废、辐射放射、环境影响评价等一系列环境法律体系;
二是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对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人们生存需要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根据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适时修订和完善,使之更能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要将污染减排、环保实绩考核、生态补偿和环境税等纳入环境法律规范范畴,将其形成法律制度,使环境执法更加有力;
四是明确环境法律责任,特别要明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要通过法律使政府及部门官员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

4. 完善法律法规,我们必须怎么做

1、深度感悟和分析各阶层之间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
2、关注社会上发生的冲突,耶林说过,法律由斗争中产生,在斗争中成长
3、积极借鉴西方法律中的保障人权的部分,现阶段中国这方面做的比较弱,所以民法在西方都实行义务本位的现代世界,中国仍然在权利本位的漩涡中挣扎
4、加强对宪法的重视,积极以宪法指导其他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违宪的行为要重视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所产生的危害
5、加大对群众上访的支持力度,并虚心接受来自群众的建议,对于官僚主义等妨碍群众上访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要坚决严惩
以上是本人依据所学写出来的,LZ要是写论文的话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见教

5.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

4.2.1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的公布实施,为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提供了依据。《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享有相应的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就具有对抗一切非矿业权人的效力,包括排他权、物上请求权、优先权、受保护权等。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这要求我们在今后修订《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保障小矿企业的投资者和矿业权申请人平等的法律权利,各类矿业主体之间的竞争条件、准入要求、矿业权取得方式等应平等对待。对其依法取得的合法矿业权应给予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当前,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合”资源的过程中,要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根据法律、政策要求,运用市场规则处理好整顿、“整合”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在《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应根据《物权法》的原则完善对小矿管理的规定,对涉及小矿的部分进行修改,明确小矿的法律定义;对现行法律第五章名称“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改为“小矿开采”;对现行法律第三十五条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改为“国家对小矿实行合理规划、协调发展、依法办矿、科学开采、扶持引导、加强监管”的方针;以及涉及的其他条款等。

2)建议国务院制定小矿管理办法,总结、巩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规范小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区、市)实际,修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4)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区分别制定小矿勘查、开采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2.2 制定相关政策,分类分区管理

国家在进行矿产资源规划、有偿出让矿业权时,对不同类型矿产、不同地区的小矿,应依据矿产资源的重要程度、储量多寡及潜力、分布状况、开采规模大小和市场需求状况实行分类分区管理。

4.2.2.1 不同种类矿产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对重要矿种的小型矿,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探明资源储量要求,可参照同行业中、小型规模矿山建矿标准要求;小矿山应具有相当预查、普查工作报告和一定量的矿产资源储量。

对煤炭资源,在国家划定的国家规划矿区内,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不再许可小矿开采;在煤炭资源不丰富,以小型矿床(矿产地)为主的边远贫困山区,在规划时,要统筹研究当地实际情况,对小矿要通过地质技术经济评估,初步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确定合理的最低开采规模及合理的空间布局,以保证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对能源的需求。

对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砂、石、土)及其他一般(次要)矿产,可以通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无论是小型矿或小矿山,只需要取得非正规的地质普查工作成果,检测矿产资源储量,制定开发利用方案。但是,在开采时也必须配备采矿、安全技术人员或聘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对于国家出资勘查程度较高的非重要矿产资源或零星分散不宜大矿开采的重要矿产资源,应主要以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但在价款计算上应给予优惠,缴纳价款的方式应灵活宽松。

4.2.2.2 不同地区矿产采用不同管理方法

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和环境条件、市场需求状况等因素,对小矿的发展、管理采取不同的政策要求。

对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的地区,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地区,应严格控制小型矿和小矿山的发展。

西部地区,资源潜力大,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接替区,但勘查开发工作滞后。西部大开发,发展矿业是重要内容之一,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和资金积累。首先要根据地质工作规律,大力加强地质勘查投入,争取找到大矿,切忌急功近利,有了找矿线索,就急于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乱挖滥采。在统筹规划、协调好资源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前提下,因地因矿制宜,划出一定的范围,适度发展小型矿也是合理可行的。在一些地区资源虽然丰富,但需要做好资源规划有序开发,避免一哄而上竞相开采,引起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低利用率的生产状况。

4.2.2.3 坚持市场导向,小矿开发有所为有所不为

小矿的开发应当以市场为导向,有所为有所不为。当前,非金属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凸显,我国和世界上的需求量大,而我国非金属矿种类多,成矿条件好,资源潜力大,勘查、开采和加工利用相对简单,对环境污染较轻,可以作为小矿开发的重点。要引导投资者,不要只注意上游采矿,争夺采矿权,可以围绕矿山开采,发展矿产品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附加值;发展采矿业的劳务承包、交通运输,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咨询服务等相关产业,同样有很好的效益。

4.2.3 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着力解决小矿投(融)资问题,促进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1)改善矿业整体投资环境,首先要完善法律,明确政策,包括明确对小矿企业的公平和透明原则。凡是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具备资源条件的矿业开发项目,应向符合资质条件的矿业投资者开放,公平竞争,同时加强对合法矿业权的有效保护和征用赔偿等。

2)充分利用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享受同等待遇。国家对中小型企业投(融)资难的问题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发布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如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全国各省(区、市)(不含西藏)都已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中央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设立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基金,从资金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经过整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后的小矿企业,应当享受相应权利,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落实到小矿企业;商业银行应按照“三性”原则掌握发放贷款或办理其他融资业务;完善小矿企业信用等级,允许探矿权、采矿权视为不动产物权进行抵押。

3)合理征收税费,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国家应进一步调整理顺矿业税费的种类和税费率,增加资源补偿费费率和合理配置有偿出让矿业权的收益,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减少增值税和资源税,免除地方不合法的税费和不合理的摊派,以保护矿业生产。要让小矿企业履行自己应尽的各项义务,自我实现生产全成本。小矿企业除依法履行向国家缴纳税费义务外,还应当投资勘查矿产资源或购买探矿权,自己寻找维持企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接续资源,延长矿山服务期,增强企业后劲;负责搞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及各项设施建设,完成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按规定投资建设安全生产保护设施,搞好安全生产;自己投资提高矿山生产的科技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水平;做好矿山关闭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自己负责保障和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合理支付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让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小矿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利益分配。要正确协调和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大矿与小矿、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依法征收的合理税费及其他涉矿收益适当向地方倾斜;使用矿产品的地区要向矿产品原料产地返还一定利益;政府要为矿山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大中型矿山要对当地社区发展提供支持,为劳动力就业提供机会,促进和谐发展。小矿也应为社区发展建设承担一定义务。

6.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享有相应的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 《物权法》还规定平等地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这要求我们在修订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时,要充分保障小矿投资者和矿业权申请人平等的法律权利,各类矿业主体之间的竞争条件、准入要求、矿业权取得方式等应平等对待,对依法取得的合法矿业权应给予平等的法律地位,并给予相应平等的法律保护。

建议将现行 《矿产资源法》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改为 “小矿开采”,第三十五条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 “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改为 “国家对小矿实行合理规划、协调发展、依法办矿、科学开采、扶持引导、加强监管”的方针。其他条款亦应做相应的修改调整。进一步明确小矿开采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小矿办矿的原则和方针、可以开采的范围、办矿的审批手续、办矿形式、开矿标准和条件、矿山设计要求 (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采矿方法、选矿工艺、保护措施等)、开采利用方案要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进一步明确小矿开采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小矿办矿的原则和方针、可以开采的范围、办矿的审批手续、办矿形式、开矿标准和条件、矿山设计要求 (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采矿方法、选矿工艺、保护措施等)、开采利用方案要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开办小矿,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里提出以下建议:①符合国家规定的办矿资质条件,具备银行资信证明,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②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应的产业政策要求;③符合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特别是符合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开采矿种和矿区的要求;④符合规模生产的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相适应;⑤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者开采利用方案中对生产建设的要求;⑥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土地复垦的要求;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小矿归属于地方。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矿种、矿床特点以及开发利用现状、市场供求关系等,综合考虑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进一步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对新建矿山与生产矿山要区别对待,前者要提高准入门槛,后者可分阶段确定最低开采规模,逐步提高指标,为矿山逐步整改、联合提供开采规模指标并落实到每个矿山。为了严格保护环境,各地对已有小矿和新办小矿按不同矿种和地区分别提出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要求和指标,对后者从严要求。

7. 完善法律法规的举措用政治生活的知识

立法机关,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公平、公开、公正立法,开门立法。
公民积极政治参与、依法有序、遵守规则与程序

8. 司法机关可以完善法律法规吗

我国的权力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包括内狭义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容布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从狭义上说,是立法权的体现。有权力设立法律法规的部门包括,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设立,国务院法规由国务院设立,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和设区市人大设立。因此,狭义上说,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不能由司法机关完成的。但广义的完善,包括了司法解释,这是由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完善行为。

9. 科学立法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增强法律法规的( )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的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
立法体制,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制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10. 完善法律法规,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保障群众利益

完善法律法规,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保障群众利益说的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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