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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规避

发布时间: 2021-03-09 09:17:13

⑴ 规避招标应怎么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招投标法规避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⑵ 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表现有哪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按《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 目,釆取化整为零或弄虚作假等方式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且又构成规避招标的,都属于规避招标的情况。
如回避招标直接发包、利用 标段划分规避、肢解专业分包等情形,是最常见的规避招标。对政府釆购,采购人规避招标的表现主要是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 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釆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 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当然,因为项目预算调整 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釆购除外。对规避招标的处理,《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比《政府釆 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严重得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 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进行撤职、 降级或开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有规避招标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⑶ 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如何规避风险

1.设计技术风险。
2.施工技术风险。
3.自然及环境风险。
4.政治社会风险。
5.合同风险。

(1)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

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选择不同合同计价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例如对于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幅度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对于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阶段与实施阶段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个时间段攀升较高的材料降价的可能性较大,而继续涨价的空间较小。

(2)严密的语言表达。

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工程索赔留下隐患。

(3)合理的风险分配。

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①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②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③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⑷ 招标投标法对规避法定强制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1.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列入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2. 但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及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将本应招标发包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属于本地方、本部门的承包商、供应商;一些采购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为利用其掌握的采购权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与不法承包商、供应商相勾结,想方设法规避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程序,搞“暗箱操作”,将采购项目交给私下确定的承包商、供应商,损害国家利益。

  3. 规避招标的方式有种种表现,比如,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资金数额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采购单位为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对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采取划分为多个采购项目,分别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办法,化整为零,使每一采购合同的金额都低于法定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的金额标准,以达到规避招标采购的目的。

  4. 一些采购单位对技术并不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借口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能交由某一承包商、供应商承担为由,规避招标采购。为保证所有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招标投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对规避招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将依照该法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⑸ 招标投标法对规避法定强制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列入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三条第二款 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及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将本应招标发包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属于本地方、本部门的承包商、供应商;一些采购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为利用其掌握的采购权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与不法承包商、供应商相勾结,想方设法规避公开、公平、 公正的招标采购程序,搞“暗箱操作”,将采购项目交给私下确定的承包商、供应商,损害国家利益。
规避招标的方式有种种表现,比如,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资金数额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采购单位为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对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采取划分为多个采购项目,分别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办法,化整为零,使每一采购合同的金额都低于法定 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的金额标准,以达到规避招标采购的目的。
又比如,一些采购单位对技术 并不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借口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能交由某一承包商、供应商承担为由,规避招标采购。为保证所有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招标投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对规避招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将依照该法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⑹ 招标文件如何规避风险

仅供参考

建筑工程投标中的风险分析预测
工程项目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报价价格、工程量风险、合同风险等。这些风险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形成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且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
投标报价价格风险。价格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物价和劳动力费用上涨所带来的风险,以及报价计算错误风险。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当进行科学严密的风险分析,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供销渠道,收集价格信息,对建材市场价格要有比较准确的预测、判断。简言之,价格风险包括:一是因设计不完整、说明不详、节点不清楚给施工及投标报价带来风险。二是工程承包范围不清,承包内容意思表达模糊,不够明白无误,增加了项目风险。特别是某些材料供应要约定明确.暂定价的计取方法应当表述清楚。三是对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由于承包商对环境因素的忽略,施工方案中存在空洞,诸如对以及对水文,地质等工程条件的论证不充分,对施工图以外可能发生的费用诸如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优良工程费、赶工措施费等考虑不周全,都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投标报价工程量风险。业主发出的招标文件中一般附有工程量清单,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招投标工作发展的方向,因此工程量计算准确与否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因承包商对工程量清单未作复核或计算有误而产生的风险只能由承包商承担,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并不承担责任。实施办法中也标明“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承包商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尽可能减少因工程量不清带来的风险。
合同条款风险。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其中一些风险条款和一些具有明显的或隐含的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承包商在审阅合同文件时应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承包合同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如合同中规定,工程变更在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则在这个范围内工程量的增加是承包商的风险。二是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不清楚,承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会导致双方发生分歧,最终导致承包商的损失。三是业主为转移风险单方面提出过于苛刻、责权利不平衡的合同条款。如合同中规定“业主对由于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程拖延不负责任”,这实际上把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程拖延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商。四是合同计价类型与工程项目内容不一致,以及合同潜在的变化等增加了项目风险。
目前,国内承包商在合同管理中最大的差距在于: 一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二是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的责任无法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体现出来;三是合同履行认识不清,认为履行合同是经营部门的事。
做好建筑工程风险防范
承包商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进行风险分析,约定风险范围,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如外部条件不足而产生的风险,应明确具体责任人。风险的防范应该从递交投标文件、合同谈判阶段开始,直到工程施工完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对手情况,规避风险。在进行工程投标工作的前期,首先要详细了解招标单位的情况、有无出资方、合作方等等,摸查其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投入计划、和管理层状况等,进行可行性分析,以保证项目的投资渠道畅通。同时,研究招标文件是否过于苛刻,如场地小根本无法同时进入多台设备而工期又特别紧,否则逾期一天罚款多少钱等等,都要仔细研究并向业主提出疑问。
为夺取标底,在投标工作中,应按时收集投标对手的报价情况,分析掌握投标竞争单位历次的报价幅度,合理调整定价,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于通过认真研究,可以规避的风险,争取在合同谈判阶段,经修改,补充相关合同条款来解决。风险回避的策略主要有:
一是以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来分析、评估、控制、评价风险。加强风险意识,有效地防范投标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出现.积极地应对风险损失,树立全民风险意识。
二是建立风险预控机制。从项目信息收集风险预控机制到项目跟踪风险预控机制、资格预审风险预控机制、编制投标文件风险预控机制、递送标书风险预控机制,以及贯穿始终的公共关系风险预控机制,每一个环节的事故易发点都要做到事前控制。
三是为做到分工协作,上下贯通,全面布控,以更有效的控制风险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从项目的跟踪到定位,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经营责任机制,树立现场市场观念。做好在建工程,生产出成批量精品,才有广阔的市场,才能在投标过程中依靠信誉,战胜对手夺标。
四是坚定市场信念,以变应变,变中求发展。市场的变化,需要业主敏锐洞察,适时做出改变,使标书与时俱进,符合市场要求、业主要求、招标文件要求。
注重投标报价技巧,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在实践中常用的集中报价方法包括:一是不平衡报价。这种报价要注意的要点是:对早期收回工程款的项目的单价可报的高一些,以利于资金周转;估计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增大的项目,单价要高些,估计将来工程量可能会比现在小的项目,单价要低些;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单价可提高,反之,单价可降低;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单价宜高;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的可能性较大,价格可定高些,估计该工程不一定实施的可定低价。
二是多方案报价。这是目前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最普遍的办法,多方案报价法是指在标书出案过程相应以高中低不同报价方案出案,投标前期针对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投标对手的情况及多方面信息综合分析,最终提交合适的报价方案,以期有一个好的结果。
三是替代方案报价。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调整相应的投标报价,对于一些招标项目,工程范围不是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时,在充分估计风险的基础上,可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
四是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投标价格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但却是中标的关键因素。一般情况下,做《单价分析表》时,均依据有关定额和费率标准进行计算,而后再确定降价项目,变成自己的企业定额标准。降价可从三个方面考虑,即降低投标利润、经营管理费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风险的转移、分散。风险的转移主要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转移大部分风险。付出少量的保险费,避免大的风险。一般业主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保险的要求和范围,如整个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设备险等。此外承包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的其它方面的保险,如人身意外险、货物运输险等。
风险的分散主要指把风险转移和分散给其他单位,如联营体的合伙人,工程分包商,设备供应商等。例如分包工程时,可以将风险比较大的部分分包出去,将业主规定的各项赔偿如数订入分包合同,将这项风险转移给分包商。通常也要求联营体的合伙人、工程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接受业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合同条款,使他们分担一部分风险。这是国际承包商常用的转移风险的方法。一般国际通用的分包合同范本中有明确规定,熟悉国际惯例的分包商都能接受的条件。
风险损失的控制。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损失。如,在对郑州裕达国贸酒店第一期工程的投标中,清单工程量大大超过了实际工程量,中标后迟迟不能提供详细准确的施工图纸,延误了工程施工,但根据合同条款,工程延期承包商要支付延期误工费,且在此期间材料大幅度涨价,存在巨大的造成亏损的风险隐患,公司为控制因此带来的风险损失,最终放弃中标。
投标决策的做出
所谓投标决策,内容有三:一是针对项目招标是否参于投标;二是根据行业自身特点,确定投标项目;三是研究投标报价技巧,确定一个好的投标报价。投标决策有两个关键目标:一是关于参加哪个招标项目的决策;二是投标的项目确定后,如何争取目标,以取得合理的效益。总体来看,投标决策贯穿在整个投标过程中。投标必须按照当地规定的程序和做法,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条件,遵守规定的招标时间,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争。决策绝不同于投机取巧,搞不正当的竞争。
施工企业为了做出正确的投标决策,提高中标率,一般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制定方案,增强服务品质依靠技术进步和本单位的技术储备优化施工技术方案,从中要充分体现出技术先进性,施工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利用诚信为本、以质取胜的企业文化,良好的服务质量、管理能力、社会形象和口碑赢得评标人的信赖。
二是做好公关,紧密合作关系。公关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艺术,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行各业的经营和运作之中。在当前开放型、网络型和竞争型的社会活动中处理好公共关系,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交往环境,无疑会让企业在投标工作中如鱼得水、左右逢源。
三是把握细节,提升整体形象。细节决定成败,任何一个侧面都能反映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投标工作中再细微的环节都能够以小见大。如在标书的制作上,就需详尽检查标书内容,重视文件的印制装帧质量,包括各种签名印章,都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杜绝颠倒次序和缺项漏项现象,在标书的外观上就给工程业主留下投标企业工作严谨的良好印象。
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中标和中标后的效益,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一步优化投标决策。一是报价决策。投标时,根据承包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既要考虑承包人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考虑竞争的激烈程度,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按照工程类别、施工条件等做出报价决策。
二是生存型决策。投标报价以克服生存危机为目标而争取中标,可以不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但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投标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都可能造成投标人的生存危机。这种危机首先表现在企业经济状况,投标项目的减少。其次,政府调整基建投资方向,使某些投标人擅长的工程项目减少,这种危机常常是危害到营业范围单一的专业工程投标人。还有如果投标人经营管理不善,会存在投标邀请越来越少的危机。这时投标人应以生存为重,采取不盈利甚至赔本也要夺标的态度,只要能暂时维持生存渡过难关,就会有东山再起的希望。
三是竞争型决策。投标报价以竞争为手段,以开拓市场,低盈利为目标,在精确计算成本的基础上,充分估计各竞争对手的报价目标,以有竞争力的报价达到中标的目的。投标人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采取竞争型报价。经营状况不景气,近期接受到的投标邀请较少;竞争对手有威胁性;试图打入新的地区;开拓新的工程施工类型;投标项目风险小,施工工艺简单、工程量大、社会效益好的项目;附近有本企业其他正在施工的项目。
四是盈利型决策。投标报价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实现最佳盈利为目标,对效益较小的项目热情不高,对盈利大的项目充满自信。下面几种情况可以采用盈利型报价,如投标人在该地区已经打开局面、施工能力饱和、信誉度高、竞争对手少、具有技术优势并对招标人有较强的名牌效应、投标人目标主要是扩大影响,或者施工条件差、难度高、资金支付条件不好、工期质量等要求苛刻,为联合伙伴陪标的项目等。(作者: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史辉情)

⑺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⑻ 不招标和规避招标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
(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
(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⑼ 工程建设规避招投标是否违反财经纪律

规避招投标不只是违反财经纪律,是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

⑽ 规避招标怎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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