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秦法规定

秦法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3-09 01:28:59

❶ 秦朝的经济法律规范有哪些

中国封建制的经济立法是春秋末期和战国初期开始的。至秦朝时,统治者为巩固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发展生产力,对社会经济进行统一管理,制定了很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规范。

(一)赋役制度

赋役制度即赋税制度和摇役制度的合称。秦朝以前赋与役合征,秦朝以后徭役另行征发。

赋税萌芽于奴隶社会,相传“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砌”。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赋税制度也相应发生变化,赋与税逐渐合二为一。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改变战国时期各国赋税的混乱局面,对赋税制度进行了统一和改革,颁布了“令黔首自实田”法令。秦律的《田律》、《仓律》、《金布律》中,都有关于田租方面的条款。

摇役制度起源也很早,奴隶社会就有“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家税者,谓出土徒车辈给徭役也”的征发摇役制度。战国时期,各国战乱纷争,力役、军役征调日益频繁。《秦律十八种》的《摇律》对秦的摇役作了具体规定。

秦朝的赋税法主要是按照土地征收赋税,除此之外,就是舍地而税人。即按照户口征收户赋和口赋。如果为逃避赋税而漏报或不报户口者,以“匿田罪”论处。犯此罪者,除罚盾外,还强令其迁居。同时,当地的官吏也要受到株连。秦朝统治者“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太半之赋”,田租、口赋、盐铁之利比秦以前重二十倍。

秦朝时期,有更卒、正卒、成卒等三役。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县服役一个月称为“更卒”,即轮流服役的士兵;每人依次轮流到京师服役一年,称为“正卒”;每人驻守边境一年,称为“戍卒”,即守边的士兵。《秦简》中的《徭律》对拖延不征发摇役和赴徭失期都作了处罚规定,还专门规定了“逋事”和“乏徭”罪。

繁重的赋税剥削和摇役负担,导致百姓穷苦不堪,怨声载道,这正是秦末农民大起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金融货币制度

秦时的金融货币制度主要集中在《金布律》、《钱律》和《效律》等有关法规中,主要内容有:

1.垄断制币权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并起,战争频繁,钱法混乱。各地自行铸币,种类繁杂,现格不一,轻重不等。官府对货币没有进行统一管理,对商贾私铸钱币也不加限制,为商贾开辟了牟利致富的途径。

秦王朝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控制权之后,对货币实行了改造和统一。由中央垄断制币权。废除旧币,制新币,设粟内史(九卿之一)掌管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秦律禁止盗铸钱,造币权由国家控制。《封诊式》中有“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熔,来诸之”的记载。丙、丁私铸造钱币,被甲、乙捕捉,告发到官府,并没收其钱和铸钱模子。这说明不允许盗铸钱币,否则便构成犯罪,要受到法的制裁。

2.统一币制

秦朝在垄断制币权的同时,又规定统一的货币规格和比价。如秦《金布律》规定:秦时以金、布、钱为流通货币,比价是十一钱比一布,其规格“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如果货币中的金布不够规定尺寸,一律不得流通。

保证货币的流通,也是统一币制的重要内容,依据《金布律》的规定,要求在流通和交易中,钱币好坏应一起使用,秦对货币的使用管理也很严格。“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对货币的回笼管理也比较严格,为泛指滥装和滥用货币而建立了受钱出钱制度。据《金布律》记载,官府收钱时按一千钱装为畚(音本,用竹编成的盛器),然后盖上丞令的印章,加以封缄。出钱时,必须经过丞、令检验后,才能启封使用。

(三)手工业管理制度

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是关于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组织管理的法的规范。我国手工业历史悠久,“神农耕而作陶”,主要表现为家庭手工业。随着农业的发展和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逐渐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规范随之出现。

1.主要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不少是关于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其中《工律》有五条简文,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的法,《工人程》有三条简文,是关于官营手工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定额的法,《均工律》有三条简文,是关于手工业者劳动调度的法,《佚名律》中也有有关考核工匠的法的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并不是秦律的全部,但从中也足以见秦朝对手工业管理的重视。

2.手工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秦朝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对生产定额和生产品种都有具体规定。对工师、刑徒、技工年年都要进行考核,凡在每年总考核中被列为下等者,要受到“赀”罚。对不属于本年度计划规定和没有朝廷指令的产品。一律不准擅自生产,否则工师与丞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处罚。

此外,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关于产品质量也有明确规定,《工律》规定,手工业产品都有一定规格。

秦朝还专门设有工室作为管理官营手工业的机构。

❷ 秦法究竟是个什么法

秦法,是指公元前公元前356年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革至221年秦王赵政统一中国直至公元前206年秦王朝灭亡时期,秦王朝法律的总称。它是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下,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以秦国原有法律为基础,仿效魏、齐等关东封建国家的法律逐步发展起来的。
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商鞅两次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商君书》开篇《更法》,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因为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之说。凡此,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有的。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商鞅的"法以爱民"、"法令民之命"的先进思想,在此思想上向秦国实施一系列的新法推广。
一、行什伍之法,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十家编为一组,互相勉励生产和监督行动,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检举的义务,不检举者腰斩。而检举本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杀敌的功勋一样,重赏;藏匿犯人,跟藏匿敌人一样,重罚。
二、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强迫分居;不分居者,加倍赋税。
三、奖耕战。对敌作战是第一等功勋,受第一等赏赐。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积存粮食特别多的,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
四、人际争执,必须诉诸法庭裁判,不准私人决斗。私人决斗的人,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
五、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人,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一律当作奴隶,送到边疆垦荒。
六、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贵族的地位虽高,商人的财富虽多,如果没有战功,不能担任政府官职。
七、明确等级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为标志,使有军功者得以显耀,无军功者富而无光。
八、强迫人民学习最低程度的礼仪。父子兄弟姐妹,不准同睡一个炕上,必须分室而居。
九、建立地方政府系统。集里成亭,集亭成乡,集乡成县,县有令、丞,县以上设郡,郡有守、尉,并直属中央政府,共三十六个郡。
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九年不收田赋。
十一、统一度量衡制度。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升斗、斤两。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法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全面贯彻了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 统一后,《秦律》就是在以"严刑峻法"为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出的。
秦除了制定六篇刑律之外,还颁行了大量单行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
一、律。见于秦简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赍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土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博律、敫表律、捕盗律、戍律;见于史籍的有挟书律。
二、令。《商君书》载秦有垦令。《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一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刘邦攻占秦都咸阳后,"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三、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刑律所作的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体说明。后世封建法典疏议的问答即起源于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视为一种法规。
四、式。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书程式;还有发案现场的勘验和法医检验的报告。
五、例。秦简的《法律答问》中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如"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求盗迫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盈,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统治者依据成例办案,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也便于必要时不受法律约束,恣意对人民进行镇压。
我们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其主要内容有:
一、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秦律的罪名近二百种。刑罚分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羞辱刑:耐(留发)、髡。经济刑:赀赎刑。株连刑:族刑、收等共八大类(其中经济刑和株连刑属于附加刑)。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死刑有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磔、腰斩、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镬烹、定杀、赐死等。具五刑是秦朝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肉刑有黥、劓、刖、宫等;徒刑有城旦舂(5年)、鬼薪、白粲(4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侯(1年)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每一种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黥为城旦,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关,故意从重,过先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主要罪名:谋反、操国事不道、偶语诗书、盗、贼、不直、失刑、乏傜、违令卖酒等等。另,早在秦律中就已经有了对司法官员因各种情形犯渎职罪而对应的罪名。
二、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十田律、厩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
三、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
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颁行对于秦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全国的统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毕竟带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后,一方面把秦国的法津推向全国,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措施。诸如:改帝号自称"始皇帝",规定"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招令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渊源;分天下力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统一度量衡、车轨和文字;使黔首自实田;禁《诗》、《书》等百家语,"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就这样,秦始皇以法律手段建立起了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

❸ 秦朝法律的内容有哪些

秦律秦代法复律的总称。制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秦律主要内容是保护封建基础,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压迫,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保护官府和私人占有奴隶;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诉讼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秦律中的刑罚有:1、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2、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肢体刑。3、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4、迁刑,即将犯人流放边地。5、笞刑,即鞭笞之刑。6、赀罚,让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❹ 秦朝法律多严密

透过两千多年厚重的历史尘埃,秦王朝留下的“苛政”符号,随着秦简的发掘有了另一层解读——秦代法、律、令较完善,“奸邪不容,皆务贞良”,于是秦代官吏“慎遵职守”,凡事“细大尽力,莫敢怠荒”。秦律调整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秦帝国小官吏的法律片段
秦王政三十二年,在帝国的一座叫迁陵的县城,人们刚开始一天劳作。一个叫昌的人是这里的最高长官。每天,官吏们都要经手大量公文,按秦制,凡在此地处理过的文件,都要仔细抄写备份,建立档案,以便查验。负责抄写档案的是一些专门的写手,在每份档案后,都注有他们的名字。
这天,隶属于迁陵县启陵乡的乡长夫正在向自己上级写一封推荐信,在信中他提到乡里缺少一个里长和一名邮差。这封信在正月戊寅朔甲午发往县城,送到昌的面前。4天后,夫收到了县长昌的回信,请求被驳回,更为严重的是,昌回信的口气十分严厉。
夫和昌是服务于秦帝国的两个普通官吏,他们不会想到,两千多年后的公元2002年,年轻的古文献专家张春龙,看到了这件事情的全过程。张春龙还发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迹象:负责递送这封公文的人,竟是一个有罪的女人。秦代的很多邮人平时在驿站旁照常劳作,一旦有重要信件便立刻出发。他们的足迹编织成维系帝国统一的严密网络。
这批秦简总共3.6万多枚,源源不断地从湖南湘西古城里耶的井下发掘出。简上的文字达数十万字,全部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的官署档案。里耶秦简基本是秦朝的档案资料,涉及到法律的内容非常少,张春龙告诉记者,“有一些讲到处理案件的结果,但没有法律条文本身和犯罪的过程”。
但是为数不多的关于法律的记载,却相当有趣味。比如有十几条里耶秦简,“详细记录了不同官员的捕鼠数量,某人捕鼠七只、某人十只、某人三只”。张春龙说,“一开始我们对这些记载大惑不解,对照1975年云梦出土的秦律后就明白了,仓库保管制度非常严格”。秦律规定,仓库物资的保管责任重大,仓库的墙垣要高,闲人不准靠近它,不是主管官吏不准入内。要悉心管理,要“慎守为敬”。违背这些规定,或发生火灾,或损败了物资的,“官吏有重罪”。捕鼠则属于防止物资损败的行为。
12连简是张春龙的又一发现。在昏暗的井下,沾满泥土的一组12枚简紧紧地连在一起,其上文字详细记载秦始皇时阳陵县12人,因为过错被罚款又无力缴纳的事情,他们跋涉千里来戍守洞庭郡。由阳陵县各乡里到洞庭郡,这12个在洞庭郡服役的人,遇到老家的政府人员来催债,一级一级的政府官员都记下了他们处理这些事情的经过和时间。最后,洞庭郡的长官做结论,还是当依法办事,并署上,“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张春龙感慨地说,秦时官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让今人感叹,“每个人罚款的数额非常具体,最多一人欠债一万七千多钱”。对照云梦出土的秦律,无力缴纳罚款的人,在政府部门干活一天,如果自备伙食,得8个钱,如果不备伙食,一天6个钱。在里耶秦简中记载的案例处罚结果,“绝大部分跟经济相关,比如缴纳罚款,跨地区地大规模调动人员和物资,把咸阳附近的人发送到湖南、湖北等地服役,又把这些地方的物资送往咸阳等等”。
而这些案件处理结果,与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相对照,就使两千多年前的秦帝国又一次生动再现。秦律第一次现身,不得不归功于秦代另一个小人物“喜”。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关于秦代历史的研究,只能根据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及卫宏的《汉旧仪》。而“喜”最为重要的角色——秦朝县级的法律官员,兢兢业业的他在墓葬里留下了大量的秦国法典内容。
“喜”长眠在湖北云梦,据历史学家李学勤推测,“他可能是南郡长大的秦人”,这里地势高眺,形如卧虎。楚国令尹斗彀於菟出生后被郧夫人弃于梦中,一只老虎卧于此地,给斗彀於菟喂奶,于是此地被称为睡虎地。1975年12月,震惊世界的云梦秦简就是由“喜”的墓葬向世人揭开。“我们开了棺之后,除了他的尸骨以外全部都是简,头枕的也是简,头两边也是简,身上是简,手里还按着简,脚底下还是简。”
正是从墓中的法律条文得知,秦代对官吏的基本要求是“明法律令”,这样才能做到“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作为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一位县级官佐,“喜”也像秦代其他官吏一样,必须把自己所在部门用律抄录下来,并且熟记;所有官吏,每年年末都必须到御史(专管律令文书的官吏)那里核对律令。官吏是执法者,故知法是第一要务。秦代提倡做好官,认为为官者不忠、不智、不廉都是大罪,均受法律约束。
云梦出土的秦简经专家研究整理,共归纳为《编年纪》、《南郡守腾文书》、《秦律十八种》、《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为吏之道》等8种。主要是关于秦的统一战争,法律制度、秦的中央集权制度,以及统一度量衡和统一货币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秦律十八种》、《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等更是提供了秦代大量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解释。
耕战的法律需求
在云梦秦简出土前,秦律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司马迁记载荆轲刺秦王,荆轲手持匕首追着秦王在朝堂围着柱子跑,殿上的武士只能高声叫喊,却不敢上殿。因为秦律严格规定,没有秦王命令不准上殿。秦国制度的严苛,也由此可见。参与云梦秦简发掘和研究的武汉大学教授陈抗生说,西汉初年的儒生们,以贾谊的《过秦论》为代表,对前朝全盘否定,这里边既有意识形态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这些评论性的东西,遮蔽了史实本身。秦律的出土,让人感受到秦制度并不是后人所说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执法甚严,秦法于吏于民都有绝对权威”。

❺ 对于犯罪的种类,秦朝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无论是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还是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钱并撤职,永不叙用?

诽谤与妖言罪?《集解》中有“秦禁民聚语”句,意思是禁止人民诽谤皇帝?盗窃罪?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盗徙封罪?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妄言罪?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投书罪?投递匿名信?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在民事立法方面,秦朝规定了财物所有权?契约?婚姻等?秦朝规定了财物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人民要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令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秦朝法律

❻ 秦国法律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形式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离开魏国,携带李悝的《法经》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为改法为律。

秦朝立法源于秦国立法,秦国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订秦律为主,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车裂镬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国变法后,开了秦修订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后,承袭前代,刑律内容无大更改。变化的是,秦朝不断增修单行律条,以适应国家统一后,不断变化的政治与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种单行律条。

(2)在秦朝,令(以秦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制、诏(改皇帝命令为命为制,令为诏)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书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式是办事规则,公文程式。如云梦秦简当中曾有《封诊式》,具体规定了堪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在秦朝,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还专门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释,以利于官吏依法判案。在云梦秦简中,《法律答问》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证,它对秦国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具体解释,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秦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秦统一后仍在沿用,并且影响到后世的法律解释。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马,一天,马踢伤别人又吃了别人田里的庄稼,问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答:身高不足六尺,不当赔偿损失。”

刑罚体系

1.死刑

残酷而又繁杂,承袭奴隶制内容,又因镇压犯罪需要而有所发展。主要有枭首、弃市、腰斩、车裂等,还有凿颠、抽肕、镬烹等执行方法。

2.肉刑

大量承袭奴隶制肉刑。如鲸、劓、剕、宫等执行方法。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肉刑多与各种劳役刑相结合使用,如“鲸为城旦舂”。

3.劳役刑

(1)城旦舂。凡有罪,男为城旦,治城也。女为舂,治米也。是最重的一种劳役刑。它与鲸劓等肉刑结合使用,分别对男女犯施以处罚。男修长城,从事苦役五年。女犯负责舂米但不与肉刑结合使用。

(2)鬼薪、白粲。据《汉书》注:鬼薪为祭祀宗庙鬼神而采薪,即罚男犯人入山打柴以供宗庙祭祠鬼神之用的一种劳役刑。白粲即罚女犯人择米选正米以供宗庙祭祀鬼神之用的一种劳役刑。鬼薪和白粲刑期为三年,因男者为鬼薪,女者为白粲,故鬼薪、白粲二者常常连用。

(3)隶臣妾。所谓“隶臣妾”,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即将犯人及其家属,罚作国家的男女奴隶,为封建国家服苦役,处罚轻于鬼薪白粲刑。

(4)司寇。司寇即罚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同时兼负侦察守备之责,防御外寇的突然袭击。所谓“女为作司寇”,就是女犯人担负与男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是二年。

(5)罚作。罚作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守边或服苦役。强迫女犯人在官府中服劳役。但刑期三个月到一年不等。

(6)候。候是秦代劳役刑中最轻的一种,即把一般刑事犯人罚去边地,充当望敌情之役。

4.流刑

秦朝流刑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流放刑,是强制遣送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而不准回迁原籍的一种酷刑。

5.耻辱刑

秦朝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一般给犯人剃去头发“髡刑”或剃去胡须“耐刑”,以示耻辱的一种刑罚。

6.财产刑

秦代广泛使用财产刑,但一般只用于优待地主贵族官员阶层的一般罪行。

7.连坐刑

连坐刑是秦朝牵连坐罪的一种残酷刑罚。共有4种:

其一、上下级之间的职务连坐;

其二、军队内部的军事连坐;

其三、亲属之间的连坐的族刑;

其四、邻居之间的邻里连坐。

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男身高六尺五寸,女身高六尺,即年龄十五岁以下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处罚上减轻刑事责任。

2.原心定罪原则

秦朝所谓“原心推定”原则,就是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决条件。秦律在定罪量刑上注重贯彻这一原则。即区分故意和过失,如甲盗钱,乙知盗,同罪,丙不知道,不论罪。

3.共犯罪从重,集团性犯罪从重原则

如秦简中法律答问中一案,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属集团盗窃犯罪性质的,虽然赃不足一文钱,也要从重处罚。相反,不足五人的盗窃犯罪,尽管赃过六百六十钱,处罚同前者相比,还是属于从轻的。

4.累犯从重,二罪从重原则

秦朝注意区分累犯与初犯的界限,凡累犯者从重处罚。如一人犯了“当耐为隶臣”罪的人,现今又犯了“以司寇诬人”罪,其处罚要加重,即除去仍“耐为隶臣”外,还要“系城旦六岁”,即拘禁为城旦六年。同时,如一人同时犯有二罪,其处罚原则是二罪从重判罚,而不是二罪俱罚。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原则

如甲教唆成年人乙行盗,虽未遂,两人均被判处赎墨之刑。如甲教唆十五岁的未成年乙盗杀人,乙不论罪,甲将判处死刑。

6.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以陷害他人的,秦时称为“诬告”,对诬告者秦主张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处罚,反过来处罚诬告者。如应判处耐为司寇罪的犯人,诬告别人导致后者受耐为隶臣的处罚,那么,该诬告者要受到耐为隶臣的处罚。

7.自首减刑的原则

如被判处司寇刑的犯人盗窃赃一百一十钱,先自告,本应服司寇刑外,还应服耐为隶臣刑,但因其自首,所以改耐为隶臣为柴罚二甲,从轻处罚。

以上原则都具有重要价值,故为后世承袭。

罪名

秦律的主要内容首先就是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严惩统治阶级内部一切危害皇权的犯罪,如不道罪、不忠、不孝(胡亥假传诏,以不忠、不孝赐死太子扶苏及将军蒙恬),谋反罪(李斯以此罪被腰斩于咸阳),不敬罪(伪听命书,实际不执行的要剃去须发罚到边地作守卒。听宣命,不起立的,也罚钱两件铠甲的钱,罢职,永不续用)。

(2)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如偶语诗书和以古非今罪(如焚书)、诽谤妖言罪(如坑儒)、妄言罪(如项羽说我可取而代之)。

(3)严刑镇压盗贼,确保封建统治秩序。群盗处刑严酷,不足一文也要重罚,与盗六百文同等),杀伤罪有贼杀、盗杀、擅杀和斗杀之分。贼杀为故意杀人,另有大道上故意伤人,百步以内若坐视不管的,应赀二甲。又贼入室杀人,邻居知而不救,要论罪。
秦法的立法成就

秦律是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所制定的一系列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尽管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某些不足,但其成就毕竟是主要的,它把中国成文法的制定技术向前大大发展了一步。主要体现在:

1.调整范围广

秦律在一切“皆有法式”的法制原则要求下大胆尝试,成功地将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社会各个领域。从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手工业、商业、赋税、金融、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2.内容详细具体

秦统治者认为法律的不完备、不具体是导致民众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内容详备、具体成为秦律制定者的自觉追求。

3.语言精确,通俗易懂

语言通俗易懂,百姓才能知法守法,也才能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4.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

秦在立法上,除了注重制律外,还强调令、式、课、程等其他法律形式;做到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完善法律体系。这一做法被后世大多数统治者所继承,从而形成中国古代立法的一大传统。

❼ 秦律规定的死刑有( )

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答案是:A.B.E,
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C.D是作刑(劳役刑)里面的。
希望满意,谢谢采纳。

❽ 材料一:秦朝法律规定,男子17岁就需要到官府登记户籍,从此开始服徭役,直到60岁才能免除。据估计,当时

(1)暴政:徭役繁重、赋税繁重、刑罚严酷
(2)陈胜讲的;激发人们推翻暴秦和意志和决心。(3)秦的暴政是引发人们反抗,发动推翻暴秦起义的主要原因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