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A.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B. 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有: (1)特许程序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2)认可程序 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3)核准程序 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比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C. 简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基本内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制度1.行政许可申请方式多样化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利用现代电子科技、信息技术,为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多样化不断开辟新的渠道。2.行政许可事务公开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等等。以上规定都是行政许可事务公开制度的表现。3.陈述申辩与听取意见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规定都是行政许可的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的表现。
D.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 行政许可受理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F.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的听证的适用条件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
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具体如下: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G. 什么是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H. 行政许可一般包括以下哪些步骤( )
规定一般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规制不当很容易被滥用,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以《行政许可法》第四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进行规制。
1、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是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该核发许可证的活动。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经过审查之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与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活动。这个过程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规制力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至四十一条规定了审查与决定程序。
3、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的确定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在传统行政许可活动中,由于没有很好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所以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研究研究”为由拖延不办,极大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腐败的滋生创造了条件,所以《行政许可法》在本章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
4、听证。现代行政权运行机制旨在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被动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接受者,而逐步的参与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听证制度正是实现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桥梁。听证制度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所谓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行为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并使相对人有获得听证的权利,以便相对人可以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到四十八条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5、变更与延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以后,行政相对人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或者是超过行政许可期限的活动,必须向行政许可申请机关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相关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对这个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