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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3-08 21:22:19

㈠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的区别

首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任务形式的法律都不能与之冲突。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内容涉及广泛,对立法、行政、司法均有规定,例如《刑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等等,效力仅次于宪法。
2.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时也有说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但这些法规特殊,可以不予考虑)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是规定全国行政方面的法律,如《××条例》,效力仅次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划内,内容涉及广泛,但涉及行政内容时,显然效力比行政法规低。
3.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央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制定,规定的具体某一领域的行政事务,效力比行政法规低。
地方性规章:省级和较大市政府制定,规定本行政区划内的行政事务,效力比行政法规低。
——插曲:当规章之间冲突时,国务院裁决;当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冲突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就适用,认为适用规章就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对某一类案件或者某项法律的适用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件,属于司法的范畴,效力比法律低。
5.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按以谁的名义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一般都是国务院、外资部去做。规定的涉外事务,前面讲的都是国内法。

㈡ 国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2号, 2011年12月3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
(1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16)《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第21号令)
(19)《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3号)
(20)《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29号)
(2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0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99号)
(2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号,2005年)
(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
(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2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3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2012年2月14日起施行)
(3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32)《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33)《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34)《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3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3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3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4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㈢ 做国际贸易必须了解的法律法规,高手进

国内的:《国际贸易法》,《合同法》

国际惯例和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即《INCOTERM 2000》)

㈣ 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就是在每个国家都适用。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㈤ 国际通用的法规制度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构想

摘要:开放与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对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本文着重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入手,剖析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分析;发展构想

Abstract:Opening and developing the financial market, especially the stock market will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form of the city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the past few years, stock market has been developing vigorously in China, but many problems are exposed in the course of its development because of late starting. This paper lays a special emphasi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s and main problems of stock market,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is paper suggests the developing patterns of stock market in China.

Key words: stock market;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developing pattern

1 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 1981年到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 而1997年已达到2 412亿元。在股票市场上,迄今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已达900余家,上市股票市价总值达2万亿元。 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是:

1) 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 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 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 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 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 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 流动性不足。流动性是指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同时又有大量参加流通的主体。检验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从交易量和成交价的关系入手,二者的关系越密切,流动性就越差。美国股市中二者变化的关系指数为0.01,而我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0.52和0.40,说明我国股市整体流动性是比较差的。造成股市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不能进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微弱有很大关系。流动不足使股票价格扭曲,资本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这将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6) 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 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2 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2.1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

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

1) 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政府为企业包装上市,后患无穷。为此,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上市公司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能通过竞争达到上市的目的。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使企业经营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上,而不是通过旁门左道达到上市的目的。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实现股市的扩容,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2) 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 1997年有11.8%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于0.05元,如此低的回报会打击股民参与二级市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股市的扩容。因此,建议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2 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居民、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与筹资需求,在考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特别是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增加证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可转换债券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证券,它首先作为一种债券,享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能以一定条件换成股票,兼备了债券和股权证两种证券的性质。可转换债券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它对活跃证券市场的特殊作用与独特地位是其它证券品种无法替代的。 应该说,可转换债券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丰富证券品种,扼制过度投机。除可转换债券外,还可考虑进一步发展期货、认股权证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为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价格风险将会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而传统金融工具难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达到转移风险、重新分配的目的,进而满足市场需要。衍生金融工具还能促进相关基础市场的流动性,形成均衡价格,合理安排资源配置。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时应立足国情,着重发展以规避风险和保值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与监管先行,对于投机性过强的诸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可暂缓发展。

2.3 大力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机性和盲目性,使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扩大投资基金的发行数量。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仅一百多亿元,在股市中所占比例还很小,远不能起到稳定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高达近5万亿元,如果有10%用于基金投资,就会给证券市场注入近5 000亿元的资金,这将极大缓解股市的扩容压力,又能化解一部分银行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同时,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较股票小,收益又较债券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

2) 增加投资基金的种类。在今后基金的发行中,可以开设多种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风险的基金品种。 例如,可设立企业重组基金为企业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设立专门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基金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还可设立在债券与股票市场有不同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这样可以使广大投资者根据自身喜好,选择不同风险基金,从而大力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

3) 逐步发展其它机构投资者。目前可对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养老基金等进行证券投资,以起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2.4 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股作为股份资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资本的流动性,这是市场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第二,国家作为国有股的股东常常因为需要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或调整产业结构而收回投资,可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标就无法实现。有人认为国家股上市流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实,资产与资金只是形态上的改变,不存在流失问题,资产不流动、不能发挥效益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此外,国家也需要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国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前国有股上市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 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的需要,同时由于未与A股、个股并轨流通,也不会对A股、个股市场形成直接冲击。将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还可使国企间的收购、兼并等重组活动公开化、市场化,促进国企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自觉努力增强竞争力,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2) 国有股与A股个股合并流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额来对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进行缩股,从而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规模,以便在缩股后分阶段上市,这样可以大大减小对个股的冲击,同时也不会对新股发行造成过大压力。否则按现在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亿新股,市场的总面值就会增加400亿,这样,矛盾的累积会越来越多,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大的变化,股市就会有崩盘的危险。

2.5 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从事严重证券交易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要给予坚决打击,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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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人力资源开发

人力资源开发,就是指对各类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招聘、选拔、培训、提高,使之能力更强,作用更大;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有劳动能力的各类人员的合理安排、优化组合、鞭策激励、重点使用,使之发挥最大潜能和效用。

一、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提出了挑战

金融全球化包括了金融业务全球化、金融机构全球化、货币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等方面的内容。金融全球化必然加速全球金融人才的流动。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发达城市和地区,金融业人才流失已较为严重,大批中青年骨干被外资金融机构挖走,他们不仅带走了技术,也带走了信息和优质客户。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业人才竞争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金融的全球化已经对我国的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提出了挑战。

二、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固守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观念
传统的人事管理核心在于“管“,“人“要适合于“规章制度“。传统的人事管理担负着检查劳动纪律,处分违章者的义务,其扮演的是执法者的角色,注重对人的监督和控制。规章制度的制订着重强调负激励,员工在管理者的监督下工作,压抑了员工的创造性,造成管理职能错位,工作方式被动。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多为工资分配、人员调动、员工招聘等行政事务工作,工作专业化水平低、附加值低,且与企业发展战略脱节,这种僵化的运作模式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与国际金融业的惯例相去甚远,无法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人才竞争。
(二)缺乏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外资银行一般将个人发展前景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相比而言,中资银行缺乏员工的个人发展规划,仍把职务升迁作为个人发展的唯一途径。没有建立直接与收益挂钩、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评定、升迁标准,职责不清晰,奖罚不分明。现有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一方面,职工总量过多,人员素质低,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现象存在。另一方面出现管理、专业技术等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急需的人才进不来,过多的冗员又分流不出去,人才培养、选拔、使用中的论资排辈、人情关系等问题严重,束缚了人才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三)员工教育培训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从业人员素质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不合理。许多从业人员对于现代金融概念和操作方法还不熟悉,缺乏必备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二是高素质人才严重短缺。我国商业银行在外语、计算机、国际金融和法律方面人才相当缺乏,尤其是经济和金融、会计和电脑、审计和法律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短缺。造成以上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滞后。多数商业银行缺乏完整的培训体系,长期以来对人才重使用、轻培养,人力资源智力投资严重不足,难以适应全球化金融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现代人力资源理论和实践证明:员工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是边际生产力增长的支撑点,这就对金融业人力资源的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本投资渠道单一,人力资源开发主要依赖于岗位培训和晋升职务等传统手段,降低了人力资本的边际效率和经营效益,难以适应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总之,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

三、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对策

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受众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因素就是劳动者——人力资源,他们是银行所有资源中最宝贵的,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开发与管理。
(一)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新观念
抛弃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观念,尽快树立与当今时代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新观念,包括人是资源的观念、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人力资本投入优先观念、员工与企业同步成长的观念、引才借智的观念、市场配置的观念、社会评价的观念、法治管理的观念等。把人力资源管理从一般行政管理职能提升为企业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一个合理的人才薪酬制度和具有吸引力的人才价格,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重要砝码。因此,我国金融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必须摒弃“官本位“的激励观念,采取全面的薪酬体系,它包括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等诸多方面。外在激励主要指货币化、物质化的手段;内在激励主要包括带薪假期、名誉奖励等精神手段;短期激励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等;长期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和保险等。近几年国内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推出的高薪重奖政策是历史的进步,但仍未涉及到产权。让人才持股,实行期权制在国外企业已经十分普遍。我国金融业应尽快推出“知识-资本-资格“的人才持股战略,实行人才股票期权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开发者和经营业绩优秀者实行“原始股份制”,并使其终身受益。同时改革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职务公开竞聘制,竞争上岗,减员增效,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并按照不同岗位类别,建立综合、科学的考评体系,量化考核,动态评价,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同时建立和完善以行员制和客户经理制为基础的绩效挂钩机制,实行多劳多得,拉开收入差距,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真正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为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以有效激发人力资源的潜能,调动员工敬业、创业的积极性。
(三)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培训机制
培训是人才开发与管理的重要途径。金融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人才的连续性和一贯性。除了吸引、留住现有人才以外,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因此,我国金融业要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制订具有前瞻性的人才培养规划,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增加人力资源教育投入。一是遵循人才成长的一般规律,建立分级分类、循序渐进的培训模式。要根据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专门技能人才这三类人才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内容和方法,开展好差别化、特色化培训。二是要创新培训方法,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在培训过程中,要坚持“课堂教学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统一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创新培训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三是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制度建设。要通过建立员工岗前培训制度、员工在岗培训制度、资质资格培训制度、员工发展培训制度等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挂钩、培训与员工发展挂钩,真正把培训作为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和基本权利,使员工的选拔、使用、激励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培训有效结合起来,增强员工的职业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和居安思危意识。我国金融业发展必然要求实现专家经营、专家管理、专家治行。目前,我国恰恰非常缺乏从事国际金融、中间业务、行业分析和信贷政策研究的“专家型“人才,以及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尤其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产品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银行业务及国际业务管理方面的人才。
参考资料:http://lunwen.eliu.info/jr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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