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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渔业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3-08 18:18:16

『壹』 为甚么 中国渔政不以多次闯入中国领海扰乱中国渔政执法和扰乱中国渔民捕捞为由扣留日本船和船员呢

就现在的中国而言,国内的重大活动较多,借此机会会更好体现中国正在创建和谐社会,不扣留不代表没有动作

『贰』 什么叫公海,在公海上发生的,饿,案件,谁来管

国际法 上指不包括国家 领海 或 内水 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 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 领土 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⑤捕鱼自由,但受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规定的限制。⑥科学研究的自由,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

船舶的国籍 每一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 国籍 ,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 ,必须而且只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船舶在一国登记、取得其国籍的条件,由该国的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为了获取大量船舶登记费,对船舶的构造、装备、适航条件、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等方面要求很低,并把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放得很宽,借以吸引别国船舶登记。为了防止这种“方便船旗”的做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有权悬挂其旗帜航行的船舶有专属管辖权。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并受其保护。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船舶亦同。

关于维护公海秩序的体制 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止海盗行为 海盗行为是指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进行非法的强暴、扣留或掠夺行为。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逮捕船、机上的人员并扣押船、机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对海盗行为人进行审判处刑,并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物的处理,但须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权利。如果拿捕无适当理由,拿捕国应赔偿因拿捕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制止贩运奴隶 贩卖奴隶是一种国际罪行。从非洲掠夺的奴隶大部由海上贩运到美洲,运送奴隶也属于贩卖奴隶的罪行。每个国家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惩罚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贩运奴隶。在任何船上避难的任何奴隶,不论该船悬挂何国国旗,都当然获得自由。

禁止未经许可的广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未经许可的广播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遇有上述情况,可向船旗国、设施登记国、广播人所属国、可以收到这种广播的任何国家、或得到许可的无线电通信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的法院,对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国家可逮捕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或船舶,并扣押广播器材。

登临权 军舰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或奴隶贩卖嫌疑、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无国籍或虽悬挂外国国旗而事实上是与军舰同一国籍时,有权登临该船进行检查 ,并于必要时予以拿捕。登临权不得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行使。为了防止登临权被滥用,《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舶并未从事涉嫌的任何行为,被登临的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紧追权 沿海国有权对违反该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追必须在该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 、领海或 毗连区 内开始。如果外国船舶违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规章,紧追也可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开始 。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认为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断进行,不得中断。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即应中止 。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特别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进行紧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可以在公海上逮捕被紧追的船舶,并押送到该国海港。如果在不应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公海上命令外国船舶停驶或逮捕外国船舶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由于世界人口增加和捕鱼技术日益进步、捕鱼量不断增加,造成了鱼源普遍枯竭的危险。各国经济技术发展又不平衡,发达国家发展远洋渔业,到别国近海滥行捞捕,对沿海国的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公海捕鱼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必须照顾到各个国家的利益和整个世界的共同利益。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了《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规定公海捕鱼自由受该公约关于养护的各项规定的限制,并须尊重沿海国权益。该公约指出,所谓“养护”是使公海生物资源能保持最适当的持久产量,以保证食物及其他海产的供应。所有国家,特别是沿海国和有国民在某区域捕鱼的国家,必须与其他国家合作实施养护措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类似规定。该公约并特别指出,养护和管理也适用于海洋哺乳动物。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海洋环境保护是海洋法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涉及沿海国的管辖权问题。海底资源的开发,陆上工业的发展,核能的利用,石油运输和使用中发生的漏油现象等情况,都会造成对海洋的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严重威胁以及对海洋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制止和防止这种事态的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为履行这一义务,各国应自己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与别国联合,并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见 国际环境法 )。

『叁』 公海犯法没人管吗

这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管辖问题,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属地管辖,属人管回辖,保护管答辖和普遍管辖。
至于你的问题,在公海上是指在公海上的航空器或船舶吗,如果是那么就要受船旗国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国籍国的管辖。
就算两个人是游到公海的,那么也要受国籍国的管辖。
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两个无国籍人游到公海,然后发生凶杀,我看可以牵强按海盗行为,适用普遍管辖

『肆』 公海可以随便出入那么中国海警可以随便出入公海

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诲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 所以进入公海,只有该船只登记注册的国家才有权力逮捕跟调查,如果该船是在中国登记或注册的,那么只有中国才有权力逮捕,否则只能跟该船注册的国家合作并协助调查

『伍』 我国首次实施公海休渔是怎么回事

7月1日,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公海鱿鱼资源养护促进我国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我国首次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相关海域试行为期三个月的自主休渔。休渔期间,包括鱿鱼钓、拖网渔船等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相应区域作业的所有中国籍远洋渔船均需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表示,由于气候变化等多方面原因,鱿鱼资源年间波动日趋显著,企业经营风险加大。实行休渔是保护渔业资源,提高资源补充量和渔业效益的有效途径。此次休渔区域是根据专家研究,初步确定的鱿鱼主要产卵场。对保护鱿鱼产卵群体、恢复资源补充量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5)公海渔业执法扩展阅读:

未来休渔期可能延长

“7月份至9月份对该海域实施休渔,对保护鱿鱼产卵群体、恢复资源补充量能起到积极作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说。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院院长、中国远洋渔业协会鱿钓技术组组长陈新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西南大西洋公海,7~9月,阿根廷的主捕群体刚刚结束产卵,休渔水域是其主要产卵区和生活区,鱿鱼的生产极其迅速,在休渔期的三个月内,可以保护幼鱼不被捕捞,也就是“抓大放小”。

他解释说,近年来,中国企业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的鱿鱼捕捞面临两个威胁:一是幼鱼被大量捕捞使后期的捕捞乏力;二是气候变化带来的渔场空间迁移,使公海的渔业资源进一步减少。

『陆』 请问远洋捕捞有没有相关法律,哪里看到,谢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 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 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由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下称指标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 淘汰旧捕捞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的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证明。申请专业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还应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负责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跨海区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同一海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其它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
第十三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农业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期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节。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予以保留。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十四条 指标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2)。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应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井、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 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 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
第二十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渔船;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渔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申请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双边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放:
(一)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
(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由拟作业水域的主管机关核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跨海区作业的,由农业部审批。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五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主船与子船功率同时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二十六条 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须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
属农业部审批的申请,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复核汇总(内陆捕捞渔船除外),报农业部审批。
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申请,由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
(七)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发放非专业远洋渔船公海捕捞许可证,须将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九条 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三十一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八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九条 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签发人制度

第四十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
农业部负责审批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
第四十二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由其上级机关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
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
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船长: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
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
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量的最高限额。
制造渔船:新建造,包括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更新改造渔船: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
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渔船。
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买入渔船,包括以各种方式引进渔船。
第四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由农业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捞日志》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中填写的品种名称,分海区由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商本海区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非专业远洋渔船须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柒』 公海犯罪和领海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
我国公民在世界任何地方杀人都是犯法的.下面是规定你看一下吧.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果出现重大案件,如杀人这类的恶性事件,那么按下列办法处理
1.所在船(飞机)的注册国--所谓视为属地管辖(严格意义上说,本国的航空器和船舶不是领土,但是在上面犯罪的,视同在本国领土上犯罪)
2.杀人者的国籍国--属人管辖
3.被害人的国籍国--保护管辖
4.如果是海盗或者劫机杀人的,所有国家都能管辖--普遍管辖

逃到无死刑的国家可能不会判死刑,但是可能引渡回本国受审,于是,就还是要死。
1.对刑事犯罪者不庇护
2.对刑事罪犯者是否引渡要看两个国家协商的结果或者是否有引渡协议
3.即使不引渡,所在国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刑法处罚杀人者。本国没死刑的自然就不会判死刑的,最多终身监禁

『捌』 我国首次实施公海休渔从什么时候开始

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国首次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相关海域试行为期三个月的自主休渔。首次公海自主休渔,是我国针对尚无国际组织管理的部分公海区域渔业活动采取的创新举措,对促进国际公海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科研监测和专家论证结果,自2020年起,在西南大西洋、东太平洋等我远洋渔船集中作业的重点渔场,试行以下自主休渔措施:一是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32°S-44°S、48°W-60°W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二是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5°N-5°S、110°W-95°W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在上述海域作业的所有中国籍远洋渔船统一实行自主休渔,休渔期间停止捕捞作业,以保护鱿鱼资源及其产卵群体。

(8)公海渔业执法扩展阅读

所有作业渔船目前均已撤离休渔区域

根据日前印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公海鱿鱼资源养护促进我国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对休渔期间远洋渔船进行严格的船位监测和管控,对违反休渔规定的远洋渔船和远洋渔业企业,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通知》明确,休渔期间,包括鱿鱼钓、拖网渔船等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相应区域作业的所有中国籍远洋渔船均需停止捕捞作业。

『玖』 公海为什么不能抓人

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所以进入公海,只有该船只登记注册的国家才有权力逮捕跟调查,如果该船是在中国登记或注册的,那么只有中国才有权力逮捕,否则只能跟该船注册的国家合作并协助调查。

拓展资料

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注意:领海(一般是12海里)与公海之间的次级地位者是专属经济区(可达200海里)。例如,宫古海峡的中部是专属经济区(国际航道,它国有自由航行权,可以无害通过),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拾』 能否在在公海抓捕犯罪嫌疑人船只为中国船舶

可以的
公海犯罪,理论上,犯罪嫌疑人国籍所在地法院,被侵害人国籍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追诉权是属於该船只的注册国家。
中国<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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