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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2 19:06:20

『壹』 中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成:
(一)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并监督实施。
(二)劳动法律: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即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劳动法文件,通常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等。
(四)地方性劳动法规: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的规范性过去性文件。
(五)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即由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缔结的协约。
(六)有关法律规范的正式解释:即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目的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贰』 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大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等。

『叁』 国家劳动法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如果加班领导赖掉,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有纠纷的也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提出投诉。

(3)劳动法规扩展阅读:

案例:国庆7天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今年国庆的放假安排是9月29日至30日上两天班,10月1日至7日连休7天。其中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

本市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就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而对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市人力社保局强调有三个原则: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其次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最后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我国《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举例来说,职工张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如果单位安排该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那他的加班工资就应该为:5000(元)÷21.75(天)×300%×1(天)=690(元),3天如全部加班,加班工资将达到2070元。

如果单位安排他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他的加班工资应为:5000(元)÷21.75(天)×200%×1(天)=460(元),如果这4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资将达到1840元。

这样算来,如果一个职工在国庆这7天一直加班,一天不休的话,可以拿到的加班费相当于17天的工资。而如果想达到日2000元的加班工资,如果是在前3天,那员工的月工资标准要达到1.45万元以上;如果是后4天,月工资标准要达到21750元以上才行。

但是,对于7天全部加班的做法,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7天全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肆』 劳动法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伍』 劳动人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太多了: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行政法规:1.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2: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综合;2.就业;3.工资;4.劳动保护;5.社会保险(综合,工伤,生育,养老,失业等相关。.
非常多

『陆』 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你确定所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要吗?好吧,都给你,希望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

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务派遣的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集体合同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信访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柒』 关于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太多了。无法一一赘述,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主要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培训与考核
劳动部关于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与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工人考核条例
安全生产和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捌』 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开除,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上规定的,该条例已经废止,企业再使用开除处理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失当,可以申请仲裁,请求撤销企业开除决定。

【开除】(Dismiss from Position)是指解除违反国家法律和单位纪律的国家行政人员职务关系或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行政处分最严厉的一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由第516号令废止(2008年1月15日颁布)。

【开除 程序 补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63号规定:关于企业开除职工的程序是否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67号执行问题。我们认为国发(1984)67号文规定的“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是指企业厂长(经理)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奖惩职工的权力。一九九二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因此,如果企业未按法规规定的程序奖惩职工,有关部门可要求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

『玖』 中国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属于啊,还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最低工资保障,,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拾』 劳动保障法规包括哪些法律和规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

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

5、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

(10)劳动法规扩展阅读:

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现象是不可能自动消除的,需要运用政府机制和法律机制加以约束。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了反歧视工资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权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国反歧视工资法的规定中,包括如下内容: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雇主凡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有国籍不同而拒绝雇用和解雇某人,或者在就业报酬、条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对某人进行歧视等,都是违法行为。

对就业和劳动报酬上的歧视行为,国家鼓励对违法雇主及其某一组织的歧视行为提出诉讼。

就主要的受歧视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例如,各国对就业中的种族和性别歧视制定了法律规定,如,一些国家的法律保护黑人和有色人种有平等的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对女性就业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使用相同技术、并在相同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资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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