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法规概述
① 燃气经营企业要遵守哪些法规
申请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七)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二)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六)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七)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② 燃气行业标准2010年以后执行的或更新的标准有哪些要求全面点的。
好像有个燃气验收规范更新了,GB50028基本上没有变
③ 燃气的有关规定
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燃气作出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8.4 燃气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4.5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④ 燃气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规 1《输配及验收规范》 (CJJ33-20)
2《设计规范》 (GB50028-93-2002年版)
3《输气设计规范》( GB50251)
4 《采暖与卫生及验收规范》(GBJ242-82)
5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评定标准》(GBJ302-88)
6 《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9)
7 《钢手工方法和结果分级》GB11345
8《钢质管道及质量分级》SY4065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0《供电规范》GB50052
11 《建筑设计规范》GB50007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3 《现场设备、焊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14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1
15《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
16《钢制焊接》SY/T0444
17 《检验方法》ASTM E709
18 《钢制对焊》SY/T0510
19《钢质管道及腐蚀设计规范》SY0007
20 《天然气》GB17820
2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22《化工企业装置设计规范》HGJ28
23 《供电规范》GB50052
24《钢质管道及质量分级 》SY4056
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26《天然气计量 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
27《钢制》GB150
28 《现场设备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29 《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30《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9)
31法规 《石油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0)
32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33《天然气》 (SY/T7514-88)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 (2000-8-21)
35《施工现场用具及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98]146号)
36 《(工程)办法》 (1990-08-18)
37 《钢手工方法和结果分级》 (GB1134)
38 《输气设计规范 》(GB50251-94)
39 《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 》(GB/T12605)
40 《钢制》(SY5257-91)
41 《埋地钢质管道设计规范》(SY/T0019)
42 《钢制对焊件》
43 《输气设计规范》(GB50251-94)
44 《石油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一部分.A级管钢管》(GB/19711.1-1997)
45 《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CJJ95)
其它规定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课程》(CJJ51-2001)
⑤ 求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清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5)燃气法规概述扩展阅读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⑥ 天然气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随着天然气运输管线网在全美境内的发展,联邦法律网也大有进展。立法活动一个接一个地展开,在近40年的时间内,政府已全面而紧密地控制了天然气工业。在这40年的时间段临近结束之际,法规与法律制定者们认识到,问题并不在于法律的细节,而在于天然气工业本身。
天然气法律是以授予各公司对来自某座城市中煤矿从事制造与分配天然气的独家代理权而开始的。然而,这些法律也是在发展的,它们涉及跨州边境管线的关税法,然后加入了对井口气价的控制及在消费点的燃料选择。天然气的生产者们坚决反对这些法律,他们到处游说,但却无功而返。回顾起来,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对于将天然气作为燃料以及生产或使用天然气的实体的法规都是不利的。价格控制妨碍了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而且,这种人为的刺激导致了经济上的损失。在20世纪70年代中的几个严酷的冬季,受到法律约束的一些跨州的天然气市场出现了供气短缺,而那些不受法律约束的州内的市场上的天然气则极为丰富。人们为这些低效的行为付出了经济代价。
1938年的《天然气法》(Natural Gas Act简称NGA),1978年的《天然气政策法》(NGPA),1989年的《外大陆架土地法》(OCSLA),以及1998年的《能源政策法》(EPA),都是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颁布的监督美国天然气管线工业的一些基本法律(详见本章附件)。
⑦ 燃气 法律法规 规范 数据库
序号 类别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08-3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07-0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8-2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09-06)
1 法规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2002年版)
4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
5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6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7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9)
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
10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SY4065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2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16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1
17 《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
18 《常压钢制焊接油罐磁粉探伤技术标准》SY/T0444
19 《磁粉检验方法》ASTM E709
20 《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
21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
22 《天然气》GB17820
2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24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
25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6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射线照相及质量分级 》SY4056
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2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30 《天然气计量 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
31 《钢制压力容器》GB150
32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3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34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9)
35 法规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0)
3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
37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38 《天然气》 (SY/T7514-88)
39 《工程建设监理设定》(建[95]737号)
4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00-8-21)
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98]146号)
43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90-08-18)
44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11345)
4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80)
46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94)
47 《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 》(GB/T12605)
48 《碳钢焊条》(GB/T5117-1995)
49 《钢制弯头》(SY5257-91)
50 《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
51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
52 《管路法兰及垫片》(JB/T74)
5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54 《城镇燃气调压器》 (GB16802-1997)
5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94)
56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一部分.A级管钢管》(GB/19711.1-1997)
57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
5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1 其它规定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课程》(CJJ51-2001)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7-26)
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11-05)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6-29 )
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8-23)
8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6-08)
⑧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⑨ 天然气安全法规如何确定的
在天然气工业的早期阶段,其关于公众安全的条例是自我约束型的。考虑到天然气生产过程中的爆炸与有毒排放物的可能性,天然气配气公司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操作极为谨慎。美国标准化协会于 1942年出版了第一部关于输气管道压力的标准。1952年颁布了关于天然气运输与配气的独立法律条款,而且,从那以后不断地更新。美国天然气协会负责关于天然气管道标准的修订。
1968年颁布的《天然气管道安全法》是第一部关于天然气系统操作、维护、设计与铺设安全的国家法律。由美国运输部授权提出了适应所有天然气运营者的最低限度的联邦安全标准。这些法律不断地进行修订,到1996年1月,该法令已经被修订了74次。管道安全法的管理与落实由得到授权的州政府相关部门执行。
安全标准由新的立法程序重新确认。比如,1992年的《管道安全法》重新确认了原来的《天然气管道安全法》和《危险品流体管道安全法》的基本条例及适用的最后期限,但具体要求则需要由运输部批准。作为 1992年法令的一个显著变化,管道安全办公室被要求在修订这些法律时将对环境的影响与安全问题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
公共安全也是州立法委员会首要关注的内容。用户的燃料管线与燃气设备的安全由地方政府法规所规定,该法令通常以《国家燃料天然气法》作为标准。州委员会为这些法规负责,即在用户的管道或设备的问题处理方面的服务。
⑩ 我国现行城镇燃气主要标准规范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标准
1、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GBT 3091-2008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3、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4、GB12459-2005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5、SYT0414-2007《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
6、GBT19810-2005 《聚乙烯管材管件_热熔对接接头_拉伸强度和破坏形式的测定》
7、CJJ63-200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8、GBT3287-2000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
9、GBT14976-200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10、GB-T6111-2003 《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内压试验方法》
11、CJT3055-95 《燃气阀门的试验与检验》
12、GB15558.1-200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
13、GBT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14、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15、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6、CJT 275-2008 《城镇燃气调压箱》
17、GB5842-2006《钢瓶》
18、GB 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9、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燃气热水器产品标准
1、GB 6932-2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2、GB 18111-2000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3、CJ/T 228-2006 《燃气采暖热水炉》
4、GB 20665-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三、燃气灶具产品标准
5、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6、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
7、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
8、CJ/T 187-2003 《燃气蒸箱》
9、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
10、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