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行政处罚
A. 逃税罪 行政处罚是否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
按法律规定,不是。因逃税而涉嫌刑事追诉不需要行政处罚前置版。
相关法律规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B. 个人所得税逃税怎么处罚
个人所得税逃税首次逃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缴纳税款后不予处罚,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强制查扣令其缴税。如果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2)逃税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C. 逃税被认定后会面临什么处罚
多位专家明确强调,通过“阴阳合同” 少缴纳税款是一种违法行为,要与合理避税进行区分。
合理避税是法律允许的。比如支付劳务报酬,原本是一次性支付,但分几个月支付后降低了适用税率,这是合法的。
根据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税法也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即逃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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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逃税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抄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E. 刑法二O一条“逃税罪”中已接受行政处罚如何理解
一,应限定为“生效的行政处罚”。理由是: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接受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其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的必然灭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还是在行政诉讼期间,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事实上,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其法定义务,在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免予刑事追诉后,仍然可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F. 补缴税款且受行政处罚,就不追究逃税刑责吗
在审前程序中,立案后至起诉前,行为人满足初犯、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条件,则应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一旦移交法院审判,此时再接受行政处罚的,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不能作为无罪处理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罪名已经修改为“逃税罪”)进行了大幅修改,其中第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已受行政处罚”应进行客观解读 逃税罪中“已受行政处罚”是否包括主观上接受了行政处罚,客观上履行不能的情况还是限定为主观上接受、客观上也实际履行,存在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客观上逃税行为对国家造成的危害已经挽回,对行政处罚主观上也有履行的意图,但是由于企业本身的客观原因,如停产、破产等,导致无法再缴纳高额罚款的,实际对逃税罪的客体已经进行了修复,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故符合《刑法修正案(七)》限缩刑罚范围的立法意图,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已受行政处罚”应当理解为客观上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否则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看其行为是否全部满足了《刑法修正案(七)》的免责条款:初犯、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才能认为逃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案件的司法处理 在新旧规定衔接期间,已经进入刑诉程序且属于《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逃税行为被发现后又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案件,到底是无罪还是有罪免罚?这涉及到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逃税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当符合上述免责条件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如果已经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不起诉处理,且属于法定不起诉,如果已经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则应由法院作无罪判决。 但行为人接受行政处罚与刑事立案往往不是一个时间点,尤其是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行为人接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无论在哪个阶段,行为人满足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即补缴了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都应当进行无罪化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阶段处理:在审前程序中,立案后至起诉前,一旦行为人满足上述条件,则应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一旦移交法院审判,无论是一审期间还是二审期间接受行政处罚的,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不能以此作为无罪处理的条件,从而避免以罚抵罪。如果是在移交审判之前就满足了《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但已经生效的判决,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立法精神,继续有效,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 1.从逃税罪的追诉方式来看,由于行政程序前置,与行政处罚的履行往往并不一致,因此应当明确行政责任承担的时限,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逃税等税收犯罪,多是由税务机关前期稽查,认定逃税事实后再移交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而且行政处罚决定也多在刑事立案前就已作出。逃税行为人由于自身能力、主观意愿的不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也就不同。《刑法修正案(七)》将接受行政处罚作为免责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在刑事立案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就符合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刑事诉讼程序也已启动,如果不明确行政责任承担的最后期限,则有可能形成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造成刑事诉讼资源的浪费。从理论上讲,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责任是否履行,不应成为免除刑责的理由,但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的特别规定,结合司法惯例(即将刑事审判活动作为最终定罪程序),应明确在法院审判之前满足上述免责条款的,方可出罪,否则就应纳入刑事审判程序。 2.根据犯罪完成形态原理,如果行为人逃税行为完成,即成立犯罪既遂,即使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可以认定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如果不分诉讼阶段一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公平。行为人逃税行为实施完毕,国家的税收制度以及税收来源即受到侵犯,构成犯罪既遂,在刑事诉讼启动后,纳税人往往不是自愿、主动地补缴税款,而是出于逃避刑法追究目的或者迫于税务机关的压力,补缴税款、按规定缴纳滞纳金,不能完全反映行为人的认罪、悔罪心理,因此不宜一概予以免责。比如,对于盗窃等其他犯罪而言,只要犯罪既遂后,即使再返还财物,也是酌定从轻的情节,不可能因为退赃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3.从体系协调的角度考虑,对逃税行为人也不宜一概从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逃避追缴欠税罪并未规定附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实施逃税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是没有差别的,补缴税款作为一个事后情节,是否补缴税款取决于行为人的经济实力,如果一概根据其补缴税款行为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失公平。 ■对逃税罪中但书的理解 (一)但书条款中是否包括五年内再次逃税触犯刑律但仍因符合免责条件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实施的第一次逃税犯罪行为只要符合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免责条件,就不再受到刑事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人在后来的五年内又实施了逃税犯罪行为,是否只要仍符合该款条件,即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就不能给予刑事处罚?笔者认为虽然从《刑法修正案(七)》的条文看,的确存在立法不够缜密之处,但从立法本意———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宽严相济政策来看,此种情况应不属于上述免责条款。因为虽然此前的逃税犯罪行为因故免责,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减少,五年内再次实施逃税犯罪行为,虽不构成累犯,但其再犯恶性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两个以上单位在五年内先后逃税,但其直接责任人是同一的,是否可以适用上述免责条款。 逃税罪适用双罚制,而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前提是构成单位犯罪。实践中不乏某自然人前后设立多个公司,并实施逃税行为,由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初犯五年内只要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的,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单位犯罪的原理,互相独立的多个单位(应当是不属于专门为偷税而成立的),如果无论是逃税数额还是逃税次数,都不能累计计算,就给逃税人开了方便之门,有违立法初衷。
G. 公司逃税漏税要怎么处罚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逃税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案例:范冰冰被通报批评逃税漏税,罚款超8亿!
据新华社消息,江苏税务局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
还有其他罚款约1.16亿元。根据披露的数据,将补缴税款,罚金,滞纳金加起来,范冰冰这次一共要缴纳人民币8.84亿元左右。
1、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2、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
3、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构成犯罪。
4、范冰冰的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国家税务总局追究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6、税务部门已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H. 逃税会受什么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