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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辽宁

发布时间: 2021-03-08 07:08:51

㈠ 辽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是公务员编的话。待遇好吗。是多少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㈡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的介绍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㈢ 辽宁省盘锦市行政执法0309037是谁

执法人员的编号只有到该机关单位查询。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南路151号

㈣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各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㈤ 有什么法律规定临时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请说出具体的法律条款,国家规定的或者是辽宁省的!

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然的行政执法人员,即行政机关中拥有执法权的正式在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中的人员;另一种是因受行政机关合法委托而获得执法权的组织中的人员。
临时人员不是执法组织的正式成员,不能代表执法组织。
条文比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中的报名条件也有规定。

㈥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发布内容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或者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和具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及有关责任追究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二)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二)不可抗力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经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定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责任:?
(一)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主动发现行政执法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新证据出现,致使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六)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立即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和第七条规定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判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及上级机关对公民投诉、举报事项的审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也是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拒不追究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或者直接追究。被责成追究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㈦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介绍

辽宁省人民政府来令第186号《辽宁省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业经2005年8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 长? 张文岳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㈧ 辽宁黑山两名警察粗暴执法受罚(怎么粗暴执法的啊)

哈哈哈
我老家就是黑山的啊

㈨ 辽宁鞍山的县区级的进来 如果执法权归了综合执法 那么城建下属的市容监察 还有发展么

既然国家有这样的机构,那么就应该有它的用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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