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 国务院批准的可制订地方性法规的市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特区城市和国务院特批的设区城市。目前,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这些较大的市,大多为副省级(或市委书记高配为副省级)。可见,地级市人大制定法规说法不准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里自治州是地级市级别,可以制定法规。
自治州名单(30个)
吉林省(1个):
①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1952-9-3
湖北省(1个):
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1983-12-1
湖南省(1个):
①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1957-9-20
四川省(3个):
①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1950-11-24
②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1952-10-1
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1953-1-1
贵州省(3个):
①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1956-7-23
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1956-8-8
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1982-5-1
云南省(8个):
①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1953-1-24
②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县—1953-7-24
③怒江僳僳族自治州—泸水县—1954-8-23
④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1956-11-22
⑤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甸县(香格里拉县)—1957-9-13
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1957-11-18
⑦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1958-4-1
⑧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1958-4-15
甘肃省(2个):
①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1953-10-1
②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1956-11-19
青海省(6个):
①玉树藏族自治州—结古镇—1951-12-25
②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1953-12-6
③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1953-12-22
④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镇—1953-12-31
⑤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1954-1-1
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1954-1-25
新疆(5个):
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1954-6-23
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1954-7-13
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1954-7-14
④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1954-7-15
⑤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1954-11-27
②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有
县级以上的政权机抄关可以颁布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具体我国立法机关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利,对于刑法、民法、劳动法、婚姻法等也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于以上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县级以上的政权机关具有制定(修改)本辖区范围内法规的权利,其法律效力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③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从目前情况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三大类:
1、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一般都明确授权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内容、范围、权利和义务关系等等,使法律更加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的特殊问题。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类授权立法的内容,一般属于中央立法的事项,但由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涉及全国部分地区的特殊问题,故将这方面的立法权授予地方行使为宜。如1984年7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款规定:“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原则、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和实际需要而进行地方立法。这实际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虽然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并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都是在常委会主持下起草的。所以,地方立法的工作主要是由常委会来承担的。
④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哪些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版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共五类
⑤ 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个怎么解释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省、省会城市、还有国务院规定的26个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与行政法规行、地方性法规的关系较复杂,详见《立法法》
⑥ 地方性法规哪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所谓一般地方性法规,即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性法规是除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外在地方具有最高法律属性和国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⑦ 地方性法规由谁制定
地方性复法规由省、自治区制、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只限于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答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