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和行政
1. 说明行政与管理、行政与政治的区别
行政是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
管理就是有管,有理,在一起才能叫管理,组织单元,通过市场经济选择,科学、合理、优化配置经济要素资源,达到组织经营低投入、高产出的目的经营行为。
政治是各种团体进行集体决策的一个过程,也是各种团体或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所结成的特定关系,尤指对于某一政治实体的统治,例如统治一个国家,亦指对于一国内外事务之监督与管制[1]。一般来说,这个词多用来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然而社会学家也用来指涉包括各种利益机构、学校、宗教机构在内的相互之间的关系。
从人类社会学来讲,政治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它影响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个社会现象非常复杂,因而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不同语言、以及从不同学科角度,不同的学者对他的论述也不相同。而且政治内涵的本身也在不断的变化,因此对政治的阐释也充满了争议,始终没有一个确切公认的定义。
2. 什么叫行政和国家行政机关有什么区别
1、行政是指由国家抄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3. 统治权和行政权有什么区别
统治权指的是对辖区有所有权,能够统治辖区。比如古代的君王就有统治权内。
行政权是容政府职权。是统治国家的手段的总称叫行政。各国因政府组建结构不同,行政权所拥有的人也不同,比如中国就是总理拥有行政权,美国是总统,日本,英国是首相。阿拉伯国家有酋长。
4. 政治与行政关系如何
政治 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利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政治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和作用。这一社会现象很复杂,各时代的政治学家和政治家都从不同角度和不同侧重点对它作过各种论述,但至今还没有公认的确切定义。行政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根据西方行政学里的常规定义,凡是涉及政策制定的,都可以称之为“政治”,凡是涉及政策执行的,都可以称之为“行政”。 政治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行政是国家政策的执行,是一种技术和方法。具体的说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和法定权力,为实现社会目标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这说明行政具有阶级性,超阶级,脱离政治的行政是不存在的. 在西方政治与行政的发展过程中,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实践和理论问题。政治是政府的计划,行政是政府的执行列宁曾这样说过“政治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艺术。就是参预国事,指导国家,确定国家活动的方式,任务和内容。其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政权机构。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威尔逊和古德诺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主导行政,行政从属于政治,行政不得不体现国家意志和政治。政治与行政难以分开。 我们先丛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来说.在20世纪,政治与行政的二分,不仅是行政学理论的叙述原则,而且也是一种既定的研究方法。主流行政学理论是在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前提下进行理论体系建构和实践方案设计的。60、70年代以后,“新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对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提出了怀疑,并对公共行政中的官僚制理想状态所作出了修正,要求更为现实地来对待公共行政中的程序和行为,不要过分地把它们理想化。 自1887年威尔逊提出行政与政治分离而产生公共行政学以来,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一直是学界立论的基本问题之一。学术观点虽多,但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一书无疑是关于此问题的重要论著。 而古德诺认为,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两种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与国家意志的执行。他将这两种功能称之为“政治”与“行政”。他清醒地认识到“二分法”只是功能性划分,而不是结构性划分。“以执行国家意志为主要功能的政府机关,经常地,事实上是通常地,又被赋予表达国家意志的细节的职责……另一方面,以表达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即立法机关,通常又有权用某种方式控制和执行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对国家意志的执行。”由此,提出了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 古德诺得出了系统的理论阐发。其进一步对行政与政治的不同作用加以区分。他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是这种意志的执行。“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前者谓之政治,后者谓之行政。” 在其看来,传统的研究政府及其行政的思路是一种“由宪法开始又以宪法结束”的政治学方法,这种方法由于过分地关注从政治的视角上来看问题,抹杀了政府及其行政运行的特殊性,不可能导致高效率的行政体制设计。所以,行政研究应当从政治与行政的分开开始,应当走一条独立于政 可这对今天的中国而言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一个国家的政府运行目标,无外乎两个:效率与公平。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世界,政府的效率无疑非常重要。一个效率高、反应快的政府,一方面能在国际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另一方面也能使国内人民安稳富足。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也是在美国政党分赃,行政腐败、非专业化、效率低下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而在中国,政府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没有把握好其政府职能的相应转换有关,但未能及时理顺“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为什么威尔逊、古德诺等人会提出政治与行政的二分原则呢?古德诺认为是政治以及政府的发展自身提出了这种要求,是由于政治和政府的发展表现出了相分离的特征,使行政与政治各有其不同的特性。根据古德诺的看法,在政治与政府的发展已经表现出了这种特征的情况下,如果还是沿袭传统的政治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无法适应政治国家对行政管理所提出的要求。可见,关于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并不纯粹是一种理论的设定,而是有着现实根据的。古德诺是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解释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现实根据的。也就是说,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是西方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之所以这个原则是由美国学者率先提出来,是因为美国是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典型形态。如果脱离西方社会的政治文化形态和制度基础,就很难对政治与行政二分的意义作出准确的把握。进一步地说,如果不是把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放在具体的背景中来认识,而是脱离开这一原则的适用背景,把它抽象出来,当作一个具有普适意义的原则,就有可能引致一些消极的后果。 政治与行政二分的最为直接的原因主要是政治上的多党制和行政体系中的公务员制度建设。 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不是一个普适性的原则,它是在多党政治这一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而且也只是在政治发展的特定阶段才是有意义的,离开了具体的条件来谈论政治与行政的二分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可能会带来各种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 通过上述,我们发现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主要是指政党政治与政府行政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的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过程中,这一问题也有人提了出来。因为,中国的多党合作政治与多党制是完全不同的,它是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政治上的这个特征也决定了政治与其他领域的关系。因而,对一切问题的探讨都存在着一个是否需要党的领导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来说政治和行政不可分。我国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我们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等着我们去制定与执行。这些使我更加懂得了“我们生活在一个‘以行政为中心’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中,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的执行,政府的效能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行政领导。”“现在人们已经明确认识到,政治与行政相互交织不可分割。”
5. 什么是传统型统治行政管理专业的
如果一种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遗传下来的(“历来就存在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
神圣的基础之上,并且也被相信是这样的,那么这种统治就是传统型的。统治者(或者若
干统治者)是依照传统遗传下来的规则确定的,对他们的服从是由于传统赋予他们的因有
尊严。在最简单的情况下,这种统治团体首先是一个由于教育共性所决定的恭顺的团体。
统治者不是“上司”,而是个人的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首先不是[由]“官员”[组成
],而是他个人的“仆从”,被统治者不[是]团体的“成员”,而是或者1.“传统的同志
”(见第(7)节a);或者,2.“臣仆”。决定行政管理班子同主子的关系,不是事务上
的职务职责,而是奴仆的个人忠诚。
不是服从章程,而是由传统或由传统决定的统治者所任命的个人,他的命令在两种性
质上是合法的:
a)部分根据传统,传统明确决定着法令的内容,在传统所信仰的意义和规模上是合
法的--如果超越传统界线,动摇这个规模,就可能对统治者本人的传统地位构成危险;
b)部分依据统治者的任意专断,传统赋予这种任意专断一定的回旋余地。
这种传统的任意专断,主要是由于恭顺义务的服从,原则上讲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因此存在着一个双重王国,即
a)实质上受传统约束的统治者行为的王国;
b)实质上不受传统约束的统治者行为的王国。
在后一个王国的范围内,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根据个人好恶和纯粹个人的专横,尤
其是通过送礼--“收费”的源泉--换来的随意专断,给予“施惠”。一旦他根据原则
行事,那么这是一些实质的伦理的公正和正义的原则,或者功利主义的适当性原则,而不
是--像在合法型统治的情况下--形式的原则。实施统治的实际方式的依据是:统治者
(和他的行政管理班子)面对臣仆的传统的服从,一般地可以容许做到什么程度,而又不
刺激臣仆揭杆而起进行反抗。这种反抗如果发生,是针对蔑视权力的传统限制的统治者(
或仆从)个人,而不是反对这种制度本身(“传统主义的革命”)。
在传统型统治的纯粹的类型中,不可能有意通过章程,重新“制订”法律和管理原则
。因此,实际上的重新立法只能被视为历来就适用,只能通过对判例(指古日耳曼的判例
)确认,取得合法地位。作为律例发现的遵循手段,只有传统的文件可以考虑:行使和判
例。
(7)
统治者的统治,或者1.没有行政管理班子,或者,2.借助行政管理班子。关于第1种
情况,请见第(7a)节第1。
典型的行政管理班子可以这样招募:
a)依照传统,通过恭顺的纽带,招募与统治者有关系的人(“世袭的招募”):
1)氏族成员;
2)奴隶;
3)从属于家族的家臣,尤其是“贵族的武士”;
4)受庇护的隶属民;
5)世袭隶农;
6)获得自由的奴隶;
b)(“非世袭的招募”:)
1)由于个人的信赖关系(形形色色的自由的“宠信者”),或者
2)与统治者的合法人员结成忠诚的同盟(领主封臣),最后
3)自由的、与统治者建立恭顺关系的官员。
关于a)1):让统治者氏族的成员占据最重要的职位,这是传统主义统治的一条十分
常见的行政管理原则。
关于a)2):奴隶和a)6):获得自由的奴隶,在世袭的统治中,往往可以任职直至
最高职位(从前的奴隶担任伊斯兰国家“大相”并非罕见)。
关于a)2):典型的家臣:宫廷执事(大管家)、内廷大臣(御马官)、国库总管、
膳务总管、宫廷大总管(仆役和可能包括随从的头目)等,在欧洲比比皆是。在东方地区
特别重要的有大太监(后宫卫士),在黑人王公那里,往往有刽子手,此外,往往到处都
有随身医生,随身星占士和类似的随从官员。
关于a)4):在中国和埃及,受国王庇护的平民是世袭官员的源泉。
关于a)5):整个东方地区都有隶农军队,不过,罗马贵族统治也有隶农军队。(直
到近代,信奉伊斯兰教的东方地区还有奴隶军队。)
关于b)1):作用“宠信”的任人唯亲是任何世袭制特有的,而且往往是“传统主义
统治的革命”的诱因(概念请见本节末尾)。
关于b)2):关于“领主封臣”将作单独的论述。
关于b)3):“官僚体制”首先是在世袭国家里产生的,[即]作为采用非世袭招募官
员的制度。然而这些官员真实是统治者个人的仆从,这一点很快就要谈到。
在纯粹的类型中,传统型统治的行政管理班子缺乏:
a)按照事务规则确立的、固定的“权限”;
b)固定的、合理的等级制度;
c)通过自由的契约并按规定任命官员和按规定晋升;
d)专业业务培训(作为准则);
e)(经常性的)固定薪金和(更为经常性的)用货币支付的薪金。
关于a):竞争取代固定的、事务的权限,即任务与全权之间的竞争;一方面是起初
由统治者任意专断下达的、尔后变为持久性的、最后往往根据传统确立下来的任务,另一
方面是特别由于竞争在要求为他们的努力而赋予受委托者以及统治者本人的收费机会而建
立起来的全权:这种利益往往首次成为事务的权限,因而就确定了一个“机构”的存在。
所有授予持久性权限的委托者,最初都是统治者的家臣,他们的不受家庭约束的(非
世袭的)权限,是一种由于工作领域往往在表面上、事务上十分相似而依照他们在家族中
的服务,或者起初由统治者随意决定而后来根据传统确立下来而赋予他们权限。除了家臣
外,最初只有专项委托人。
仔细观察一下诸如古代东方地区官员职称的清单,就能轻而易举地发现不存在着“权
限”这个概念。不可能--除了罕见的例外--按照我们的作为持久性的、确定的“权限
”的形式,来确定当时有合理划分界限的事务工作范围。
在中世纪尤其可以观察到这样的事实:通过收取费用利益的竞争和妥协,来划分实际
的、持久的管辖范围。这种情况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在英格兰,强大的王室法院和强大
的国家检察官等级的收费利益,曾部分地挫败了罗马法和教规法的统治,部分地限制了这
种统治。各个时代的无数官职权力的不合理划分,是由于曾经对收费利益范围而确定下来
的。
关于b):是否要就某一问题和指责作决定,以及委托给谁作决定,或者由统治者本
人作决定,这样的规定或者
1)根据传统进行安排,有时要注意某些特定的、由外面接受过来的法律准则或先例
的来源(高等法院制度),或者
2)完全由统治者本人随意决定,不管他在哪里出现,所有的受委托者都要为他让路
。
除了传统主义的高等法院制度外,还有从统治者权力范围内产生的德意志法律原则:
统治者在场时,一切司法权都暂停生效,[以及]出自同一渊源和统治者的自由恩赐的上级
司法机关移管权及其现代的分支“内阁司法”(即为政府或国家元首干预司法,破坏司法
的独立性),尤其是在中世纪,“高等法院”往往是法律指令机构,地方法就是从它那里
引进的。
关于c):家臣和宠信往往是按纯粹的世袭方式招募的:统治者的奴隶或依附农(贵
族的武士)。或者他们是吃俸禄者(见下文),如果是采用非世袭的办法招募的话,统治
者在形式上可以自由酌情决定调遣他们。只有到了根据采邑契约,出现自由领主臣和官职
的租赁时,才从原则上改变这种状况,但是在a)和b)这两种情况中,并没有发生变化,
因为采邑在形式和规模方面绝不是由事务的观点决定的。除了行政管理班子采用俸禄制度
(见第(8)节)的情况下,升迁只能依赖统治者的随意决定和恩惠。
关于d):最初,统治者的一切家臣和宠信都缺乏合理的培训作为基本的任职资格,
无论在什么地方,对(不管什么样性质的)职员培训的开始,都开创行政管理方式的新时
代。
对于某些职务来说,很早就曾需要某种程度上的经验方面的培训。因此,首先是能读
能写,这原先确实还是一种价值极高的、稀罕的“艺术”,能读会写往往--最重要的例
子是中国--由于文人的生活方式,对整个文化的发展起过决定性的影响,并且消灭了世
袭制度之内招募官员的办法,这样一来,也就“从等级上”(见第(7a)节的第3)限制
了统治者的权力。
关于e):家臣和宠信的吃穿,最初都由统治者本家中供应。吃穿同统治者家庭分开
,一般意味着建立俸禄(起初是实物俸禄),它们的种类和规模容易固定下来。除此而外
(或者取而代之),一般还由统治者本人向由他的家庭事务之外受托的机构“交费”(往
往没有任何计价率,依据情况与争取“恩惠”的人达成一致)。
关于“俸禄”的概念,请见第(8)节。
(7a)
1.传统型统治的原始类型是统治者没有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
a)老年人政治,以及
b)原始有家长制。
只要从根本上在团体里实施统治,最老的人(原来字义上是从年龄上讲年纪最大的人
)作为最了解神圣的传统的行家,来实施统治,这种状况就叫做老年人政治。它往往存在
于主要不是经济的团体或家庭的团体之中。在一个往往主要是经济的和家庭(家族)的团
体之内,由一个(一般)根据继承的规则而确定的个人,实施统治,这种状况就叫做家长
制。老年人政治和家长制并存并非罕见。至关重要的是,老年统治者的权力也好,家长的
权力也好,在纯粹的类型中,都以被统治者(“成员”)的这种观念为取向:这种统治虽
然是统治者的传统的固有权利,因而也必须是为了成员的利益而实施的,因此统治者本人
不得自由占有这种统治。在这种类型中,根本不存在统治者的纯粹个人的(世袭的)行政
管理班子,对他们的这种观念来说,这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此统治者还在很大的程度
上取决于成员们的服从意愿,因为他缺乏一个“班子”。所以成员还是“同志”,还不是
“臣仆”。然而,他们是依据传统而成为“同志”的,而不是建立在章程之上的“成员”
。他们必须服从统治者,而不是服从制订成章程的规则。诚然,仅仅依据服从统治者。统
治者方面也严格地受传统的约束。
关于老年人政治的种类,请见下文。原始的家长制在这一点上与它相似:只有在家族
内部的统治是绝对必要的,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在阿拉伯的部落酋长中--,则仅
仅有些范例,也就是说,按照魅力型统治的方式,即通过榜样,或者通过建议和影响手段
,发挥其作用。
2.随着统治者的纯粹的个人的行政管理(和军事参谋)班子的产生,任何传统型的统
治都倾向于走向世袭制度,并且在统治权力达到最高程度的情况下,走向苏丹制度:
这时,“成员”才变成“臣仆”,迄今为止一直被解释为成员重要权利的统治者的权
利,如今成为他个人的固有权利,他(在原则上)可以像占有任何性质的物品一样,占有
这种权利,并且原则上如同对待经济机会那样,使用这样权利(可出售,可抵押,可继承
)。从外部看,世袭的统治权力是建立在由(往往烙上印记的)奴隶或隶农或者被胁迫的
臣仆组成的卫士和军队之上的,或者为了对付奴隶或隶农或臣仆,使共同利益尽可能变得
密不可分,建立在雇佣的贴身卫士和雇佣军的基础之上(世袭军队)。依据这种权力,统
治者扩大他的不受传统约束的任意专断、施惠加恩的范围,牺牲家长制的和老人统治的传
统的义务。
任何首先以传统为取向,然而依据充分的固有权利实施的统治,都应该叫做世袭的统
治,而一种在其行政管理方式上基本游移于自由的、不受传统约束的任意专断范围内的世
袭统治,就应该称之为苏丹制的统治。区别是极为模糊的。两者(包括苏丹制)与原始的
家长制区别在于有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的存在。
世袭的苏丹制形式,从外表看--实际上永远不会确实如此--完全不受传统约束。
但是,它在事务方面不是合理化了的,而是在这种形式中,只能把自由的随意专断和恩赐
的范围推向极端。这样一来,它就有别于合理统治的任何形式。
3.等级的统治是世袭的统治的一种形式,其行政管理班子占有一定的统治权力和相应
的经济机会。占有可以--如同一切类似的情况(见第2章第(19)节)中一样--按下
列方式实现:
a)由一个团体占有,或者由某一类具有一定特征的人占有,或者
b)由个人占有,即终生占有,或者也可以继承占有,或者作为自由的财产占有。
因此,等级的统治意味着:
a)总是限制着由统治者自由选择他的行政管理班子,因为职位或者统治权力
1)为一个团体所占有,
2)为一个具有等级(见第4章)资格的阶层所占有,--或者
b)往往--而这在这里应该被视为一种“类型”--除此而外,让行政管理班子的
各个占有:
1)职位,因此(可能是)占有由于拥有职位而创造的获得机会,以及
2)实际的行政管理物资
3)命令的权力。
同时,从历史上看,①占有既可能产生于在此之前不是等级的行政管理班子,②在占
有之前不属于行政管理班子所有。
等级的、占有着统治权力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持有者,从他自己的和由他占有的行政
管理物资中,承担行政管理的费用。军事统治权力的持有者,或者等级的军队成员,依靠
本身装备自己,并可能装备由他们建立的、按世袭办法或者又是按等级制度征募的军队(
等级的军队)。或者,获得行政管理的物资和行政管理班子,恰恰是作为一种赢利经营的
对象,从统治者的仓库或者帐房,换取总数支付而加以占有的,尤其(但不仅仅)是16和
17世纪欧洲的雇佣军(资本主义式的军队)。在完全的等级占有的情况下,在统治者和占
有行政管理班子的成员之间,根据他们的固有权利,一般都瓜分整个权力,或者由于统治
者的特别的制度,或者与占有者的特别的妥协,也存在着被调节的固有权力。
关于情况①,例如一个统治者的宫廷职位作为采邑而被占有。关于情况②,例如地主
们,他们是根据统治特权或者通过篡夺(大多数情况下,前者是后者的合法化),占有统
治权力的。
让个人占有统治权力,可以建立在如下的基础之上:
1)出租;
2)抵押;
3)出售;
6. 政治与行政有什么区别
政治与行政的区别:
1、概念方面
政治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2、作用方面
政治只要是作用于社会生活,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和作用。
行政主要是作用于社会管理方面。行政在国家职能上是立法和司法以外总称。
(6)统治和行政扩展阅读
高校去行政化
在高校“行政化”饱受批判的同时,高校行政级别一时间也成了千夫所指。对高校行政级别的指责主要集中在:高校本身被人为划分为副部级、厅级、副厅级,同时高校内部管理干部也有明确级别,从科员到副部级不等,这种官僚化的等级制束缚了高校的发展。
高校行政级别的成因有:一是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政府的级别被扩展到社会企事业单位,高校自然囊括其中;
二是科层制管理模式的现实需要,韦伯提倡的科层制以崇尚理性与效率、强调分工与专业化、重权威等级、追求制度和非人格化管理为特征,在社会组织日益庞大和复杂后,成为通行的现代管理模式。
因此,对于高校行政级别需要予以理性的分析。对于行政人员进行一定的权力分工、分层,保证政令畅通,是追求高效率、高效益管理所需要的措施。在此意义上,我国高校效率低下,不是科层制本身的问题,恰恰是科层制发育不健康、不充分的问题。
7. 行政与行政管理有什么区别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1]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行政是一种总称,行政管理是一种行为。
8. 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区别
都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是属于上层建筑。国家由管理层(或称统治阶级)与被管理层(或称被统治阶级)组成,国家制度有2个方面,都体现在法律上(1)上层的政治制度(上层执政机构对自身的法律约束机制(2)上层的执政机构对下层的(民间)文化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法律约束机制,有政治经济制度,简称经济制度,相应的还有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等等。政治制度是执政者(管理层)对自身的法律规定的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我国是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议制,西方很多国家是多党联合执政制和三权分立制,都是民主共和制(代表上层的共和派--强调国家的统一---和代表下层的民主派各自选出代表进入执政联盟共同执政,共和派是领导者),(觉得西方国家的参议会相当于我国的政协机构,众议会相当于我国的人大机构),从内容上各国都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即一国之内某集团的成员可以通过国家机构的选举进入其中代表本集团的其他成员执政(其中参议会或政协或制宪委员会负责制定宪法)--当然一国之内不可能所有党派都可以进入执政联盟,觉得应该是代表大多数公民(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以前的政治制度有原始制,奴隶制,封建制,君主制,共和制。(分别对应各自的确社会形态) 一般国家的行政或行政机构有总统总理众议会法官等,是法律的原始标准和其理解,执行,判断标准的产生机构,一般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构。有的国家由制宪委员会或参议会制定出宪法(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由我国政协制定物),然后由众议会根据参议会制定的宪法制定出普通法律(宪法的理解标准),再由政府根据众议会制定的普通法律制定出具体的执行命令(宪法的执行标准),最后由法院检查院根据政府的法令来确定具体的司法解释(宪法的判断标准),就是总统(签署并维护宪法的代表),立法(代表是议会),执法(代表是总理及政府各级公务员),司法(代表是警察法院检查院)合一,我国的国家制度内容重要的一条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说的以上四个方面。 政治制度与行政制度的区别是,政治制度是宪法层面的对国家机构(上层执政或行政部门)的法律规定,行政制度是普通法律层面的对国家机构(上层执政或行政部门)中的理解执行和判断环节的规定,前者可以称是原始标准,后者可以称是具体标准,是对比如西方一些国家在选举中规定在所有参加竞选的党派中被所有参选的公民的50%支持的才能当选(因此还会产生出联合执政党),获胜的执政党可能会自动取得重组国家机构的权利(具体的不清楚,总之就象游戏规则是在游戏前定好的);行政制度行政机构对自身的法律规定(不是对下层被管理者),如司法部门的回避制度,在审理案件进程中,若有当事人与法官有亲属关系,则法官要回避,不得参与审理案件。 国家制度中对下层(被管理者)的法律制度体现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从体现在经济方面的经济制度上看,它本身有其规律,从其运行机制上看有计划体制,市场体制,混合体制(前二者的混合),平均体制,由于政治制度对经济制度的影响,所以产生了根据财产所有制来区别的各种“政治经济制度”,有国家主义(财产归执政者),一般实行计划体制运行模式;有资本主义(财产归私人所有),一般实行市场体制;有社会主义(财产归国家或个人所有),一般实行混合体制;有共产主义(财产由集体人员共有或平分),一般实行平均体制。一般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其实质是政治经济制度,而不是政治制度。
9. 统治与行政的区别
统治者
1.是古代的君王,是当时某个区域名义上的最高行政长官称为“回皇上”等表示其特殊答性的称谓。 2表示控制一定领域的最强者或最高代表者。
行政
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讲来,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讲来,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10. 行政职能与政治统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有什么样的关系它们之间有从属性吗
⑸国家的对内职能
①国家对内职能包括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②政治统治职能
国家维护阶级统治进行的政治活动。
运用强制力量,约束、控制以至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
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协调不同集团的利益;
控制意识形态,以统治阶级思想作为全社会的主导思想;
缓和统治阶级的矛盾,缓和社会冲突,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和经济利益。
③社会管理职能
对社会的经济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
管理经济、文化、教育、卫生、邮电、交通等事业;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兴建各种社会公共设施;
保护自然环境等。
资本主义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是适应现代化发展和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执行这些国家职能,在客观上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④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它的政治统治,必须执行必要的社会职能;社会职能是国家实现统治职能的基础和条件。
恩格斯曾经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
⑹国家的对外职能①国家的对外职能包括保卫职能和交往职能。②保卫职能国家的保卫职能是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安全,捍卫本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防御外敌的侵略和颠覆。包括武装自卫和外交手段、经济手段、向联合国或国际法院提出控告,呼吁国际社会给予支持。③交往职能
国家的交往职能是在国际社会中,从事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体育等方面的对外交往与合作,调整国家见的利益关系,创造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国际环境。
必要性: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出现了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并存)。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制约关系愈发明显,国际间相互联系愈发紧密。
可能性: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迅速发展为国际交往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
④剥削阶级国家有掠夺、侵略别国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