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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执法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3-08 03:58:14

Ⅰ 在先权利的对在先商标权利的保护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本文拟从纵横比较的角度评述《商标法》对在先权利(含在先准权利)的保护,并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使用发表意见。

纵向比较——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条款有效补充了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

中国1982年制订的《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作为商标确权的基本原则,1993年的修订保留了上述原则。但是,受当时的历史局限,立法中缺乏对驰名商标、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条款,而理论界对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理解也存在绝对化的倾向。1995年杭州发生了“天平”、“天称”商标抢注事件,即有的企业将他人已使用并形成一定区别力(知名度或声誉)的“天平”、“天称”商标,抢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1998年深圳某公司抢注商标事件经新闻媒介披露后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上述事件涉及到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等问题,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未对这些问题作明确规定,不仅给执法机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最终,认为上述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应予以制止的观点逐渐得到公认。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立法技术层面上看,第九条置于总则部分,具有基本原则的意义,起到宣言作用。而对在先权利的具体保护措施则在之后的第十三、十四条(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保护在先注册、在先申请、及在同日申请的特殊情况下在先使用商标的条款)以及第三十一条(保护其他在先权利及制止不正当抢注条款)中予以细化,体现了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从内容上来看,第九条的原则规定与之后的具体保护措施基本上涵盖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等问题,使绝对奉行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得到了有效的弥补,这在立法上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横向比较——中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制度的特点与不足

TRIPS协定对在先权利的关注体现在第16条之1款,“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为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法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可见,TRIPS协定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是从对商标权的行使加以限制的角度来规定的,属于解决已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出现冲突的一种制度安排。《日本商标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其第二十九“与他人的专利权等的关系”规定:“商标权者、专有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形态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他人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权或外观设计权,或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经产生的著作权相抵触时,不得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中相抵触的部分上,以其形态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上述规定与TRIPS第16条之1款的精神较为接近,而且更具操作性。同时,其他一些国家在商标立法中规定,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是拒绝商标注册的合法理由,或者将其规定为商标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法理由。

相较而言,中国《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则主要体现在商标确权的程序中,包括在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中将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直接作为驳回理由、在异议以及争议程序中给予在先权利人提供阻止在后申请商标获准注册或撤销其注册的救济。其次,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部分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在先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但是,《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在:

第一、内容上不够全面。《商标法》主要是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对在先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则缺乏明确而完整的规定。例如,关于已注册商标在被撤销之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互冲突的解决机制不够全面,也未涉及不可争议的注册商标(即注册满五年,且未违反禁用条款及未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互冲突应如何处理等问题。

第二、体例上不够完善。2001年修订《商标法》主要着眼于使《商标法》在内容上与TRIPS协议相一致,在体例上则基本援用了原有框架,而对相关条款内在逻辑的完整统一缺乏较为深入的考量。在有关保护在先权利的条款规定上表现为:1、条款分散,且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的呼应;2、逻辑层次不清楚,例如,第三十一条实际上规定的是两类情形,不宜作为一条规定,或者至少应分作两款。

第三、对其他权利的种类未予列举。国外商标立法涉及在先权利保护的条款大都列举了在先权利的种类,这种列举式规定更便于行政及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运用。

第四、文字表述上有一定问题。例如,第三十一条所述之“在先权利”应指除商标专用权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但仅从该条的文字表述则难以推断出上述含义。

详情请参考,网络在先权利

https://ke..com/item/%E5%9C%A8%E5%85%88%E6%9D%83%E5%88%A9/9589292?fr=aladdin

Ⅱ 如何做好商标监管执法和商标服务工作

知识产权包括三大体系: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版权要做版权登记,创作完成即可自动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则需要到知识产权局去申请。

要做好商标监管执法和商标服务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寄方面:

第一,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培育。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引导企业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加强分类指导。同时加强对各市知名商标的指导规范工作。二是积极寻求政府推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继续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积极发展多种类型的商标质权融资,拓宽企业融资平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加强区域协作,充分利用华东六省一市、中部六省、淮海经济协作区和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等商标执法协作网的平台,加强商标数据和管理信息交换,探索建立区域性商标价值评估互认机制,加强对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建立重大商标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共同构建商标保护网络。四是加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工作,指导省内企业开展海外商标注册,提高安徽企业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量。同时建立商标海外维权机制,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不断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提高商标监管和保护水平。一是以保护涉农商标、地理标志、食品商标、药品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继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重大案件及时曝光;对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充分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二是学习贯彻《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托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开的、信息完备的代理机构诚信数据库,对代理机构进行分级管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大力开展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工商系统世博会专题培训工作。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集中整治行动,为世博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四是推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2010年,省内各市要在本辖区内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场全部实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对市场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商品商标产地、进货渠道等进行登记备案,并以经营户为单位,建立商品商标档案,探索建立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五是研究出台《重大商标案件追踪服务制度》等制度,加大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第三,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扎实推进“一所多标”工作,推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量和注册量不断增长,加强涉农企业商标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涉农商标侵权案件,为加快培育安徽省的知名农产品商标夯实基础。二是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运用、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力度,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信誉。三是支持涉农龙头企业的发展,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第四,规范完善著名商标评审工作,提高著名商标的质量和声誉。一是严格按照《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加强对著名商标初审质量的考核,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提高著名商标的质量和声誉。二是进一步完善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增强评审的公开性、透明度、公信力。三是改进完善著名商标申报程序,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依各市申报时间顺序组织审查。

第五,支持安徽省商标协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发展商标事业中的作用。一是指导有关地市筹备成立市商标协会。二是加大对省商标协会会员单位打假维权和商标运用的支持力度,为会员单位服好务。

Ⅲ 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1、向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2、在目前涉及到的类别和以后可能涉及到的类别都专进行申请注册属,进行防御性保护,以免他人抢注。
最主要的保护措施,就是自己先注册,拥有在先权利才是王道。权利在手,别人在注册就不会通过,如果发现侵权也能更好的进行维权。
注册后,在经过长期使用有知名度,慢慢在申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Ⅳ 商标注册保护犯法吗

您好!
商标注抄册全类保袭护有利于品牌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您的商标名字不被他人使用。商标注册成功后如果三年不使用别人有权利提出商标撤三申请,所以您注册成功之后记得三年内适用并且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目前您的商标申请已经被受理了,而别人的商标被驳回了,您不属于犯法,而是他人提出商标申请侵犯了您的商标所以被驳回了。

Ⅳ 商标有哪些保护方式

一、及时注册商标

对公司形成和使用的所有商标根据国家商标法及时注册,使其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以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意国际商标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

二、按需要进行防御注册

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让将其商标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有效地防止该商标的商标权遭受侵害。

三、密切关注国家注册商标动态,进行商标监测

公司商标管理小组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了解掌握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它的特殊作用在于让社会各界监督商标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商标专用权。企业有了注册商标后,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如有发现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时,可及时向国家工商局提出异议,以免自己的商标权受侵害。
四、如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

如发现自己的商标遭受侵害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迅速、有效地制止、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公司管理部门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投诉书》或《起诉书》,同时提供被侵害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侵权商标的图样、包装、发票、实物等有关侵权的证据。《投诉书》或《起诉书》中要载明被侵权人的全称、住所、注册商标名称及图样、商标注册证明、商标销售情况、侵权发生地、侵权事实、请求处理的要求等内容,配合执法部门迅速、有效地制止、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五、注意积累企业商标的基础资料,评估出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和知名度与企业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有密切关系,此外,广告宣传也是商标知名度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企业产品销售、广告合同费用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都是验证一个品牌知名程度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在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及可能进行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都有重要意义。

Ⅵ 新《商标法》执法实务中哪些疑难问题要明了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违法行为。此次《商标法》修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无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商,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特别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改变传统思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在认定是否明知时,不能仅凭询问笔录的口述内容,应结合涉案商品的来源、进销价格、质量状况以及销售者的文化层次、从事该行业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认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4种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且**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适用法律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新旧《商标法》适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明确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规定,结合具体商标执法实务

Ⅶ 商标的受保护范围是什么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 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 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 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保护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3、侵权证据:包括侵权的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照片等。
委托投诉的,需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七)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海关总署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备案,加强进出口环节的商标保护。
(八)企业可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提升商标保护强度。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司法两种途径。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包括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和商标异议案件中认 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 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九)企业应实施风险控制,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商标专用权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商标专用权纠纷方案。
(十)企业可依托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优势,整合资源,增强保护实效。

Ⅷ 商标侵权时怎样采取保护措施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内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侵权时采取的保护措施:
1,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
2,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3,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4,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Ⅸ 维护商标权有哪些措施

一、及时注册商标对公司形成和使用的所有商标根据国家商标法及时注册,使其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以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意国际商标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二、按需要进行防御注册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让将其商标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有效地防止该商标的商标权遭受侵害。三、密切关注国家注册商标动态,进行商标监测公司商标管理小组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了解掌握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它的特殊作用在于让社会各界监督商标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商标专用权。企业有了注册商标后,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如有发现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时,可及时向国家工商局提出异议,以免自己的商标权受侵害。四、如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如发现自己的商标遭受侵害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迅速、有效地制止、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公司管理部门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投诉书》或《起诉书》,同时提供被侵害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侵权商标的图样、包装、发票、实物等有关侵权的证据。《投诉书》或《起诉书》中要载明被侵权人的全称、住所、注册商标名称及图样、商标注册证明、商标销售情况、侵权发生地、侵权事实、请求处理的要求等内容,配合执法部门迅速、有效地制止、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五、注意积累企业商标的基础资料,评估出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和知名度与企业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有密切关系,此外,广告宣传也是商标知名度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企业产品销售、广告合同费用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都是验证一个品牌知名程度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在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及可能进行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都有重要意义。

Ⅹ 《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哪些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专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均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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