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转刑事
① 行政转刑事引用什么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是一项系统学科,不是自学能学好的,版自学的法律很难知其权所以然,很容易耽误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51条,对发现或者受理案件时,如不能确定其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时,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
② 行政转刑事 办案期限
从转刑事案件日期开始计算办案期限,先行拘留的可以折抵刑期
这就是正确答案
③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用什么法条
依据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内著轻微危容害不大”的情形,且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④ 行政案件会转刑事案件吗
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专一条 对发现或属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4)行政转刑事扩展阅读: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已经不属于行政行为,已经触犯刑事违法行为了,且已经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⑤ 行政转刑事后是否可申请行政复议
不可以的,
行政案件
转为刑事案件后案件由侦查机关负责,案件的性质也就变了,不再是行政案件,自然不能使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⑥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6)行政转刑事扩展阅读:
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1.行政处罚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2.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
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
4.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参考资料:华律网-《刑法》
⑦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不撤案直接立刑事案件可以不
可以不撤案直接立刑事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依据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7)行政转刑事扩展阅读: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