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
1. 怎样确定环评影响报告由哪一级部门审批
如果是编制环评报告,应该是找有资质的环评编制机构出,如果是审批环评报告,应该是将已编制好的环评报到环保审批部门后,由环保审批部门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1)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3.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4.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你指的是批复袭文件么? 环保局出的 上面是环保局红头名称 然后是红色横向实线 再往下就是“关于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批复” 再往下就是正文了 正文一般以建设单位开头 因为此批复是对建设单位发的
祝你好运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是什么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 以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目录 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水利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火电站:全部。
热电站:燃煤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核电站:全部。
电网工程: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项目和500千伏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 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三)交通
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 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水运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
民航 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冶金有色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
有色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五)化工石化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
化工 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六)机械
汽车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七)轻工
造纸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全部。
玉米深加工 新建及扩建项目。
(八)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
(九)社会事业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
(十)核与辐射
核设施 全部(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放射性 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十一)
全部。
绝密工程
(十二) 除本目录(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外商投资
(十三)其他 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除《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外的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项目类别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或 建 设 规 模
一、能源 电力: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不跨省(区、市)的330、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二、交通 公路: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
三、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四、冶金有色 钢铁:轧钢项目。
五、化工石化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化工: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六、机械 汽车: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
船舶: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纺织 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制盐:全部(含自备热电的除外)。
八、城建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九、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F1赛车场项目。
十、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6.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怎么做的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上来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批而出具的法律性文件,下面具体介绍一下步骤:
1、如果是在原基础上又新建了车间或者是扩大了规模,也同样是要进行环评的,按照改扩建处理。
2、先到发改部门申请编制可研报告或者备案登记,再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预审意见,然后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接着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然后通过环评审批后作为项目开工依据,接着向环评文件审批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最后办理其他手续试生产正式投产。
(6)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扩展阅读: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为:先到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初步确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和有权审批部门。如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可直接登记;如属于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批,可由其协助办理或者是告诉经办人员联系方式。属于我们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首先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判断项目是否与现行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基本无制约条件,是否符合环保规定,是否与城市、城镇发展规划相冲突。
参考资料:环评批复-网络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第四章批准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 环保局的环评文件审批程序是什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6月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1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9.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获取环评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做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内容可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大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权限可分为环保部审批、省环保厅审批、市环保局审批以及县环保局审批等四个层级。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为:先到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初步确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和有权审批部门。如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可直接登记;如属于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批,可由其协助办理或者是告诉经办人员联系方式。属于我们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首先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判断项目是否与现行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基本无制约条件,是否符合环保规定,是否与城市、城镇发展规划相冲突。如以上条件都符合的话,就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项目是做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还是登记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需要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环评经专家评审通过,环评单位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环评后,上报我局审批,出具环评批复文件。
办理环保设施试运行的程序: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环评以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具备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实物试生产(运行)的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向环保局提交环保设施试运行的申请,经我局现场检查符合试运行条件后,出具环保设施试运行批复,环保设施试运行期限为3个月,如果是在试运行期间,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不正常或没有达到污染物治理效果,可以申请延期试运行,延期不超过一年。
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县政务中心环保窗提交验收申报表、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需要请由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做验收性监测,提供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组现场检查、核实自查报告和监测(调查)报告,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同意通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验收组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