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纪律
(一) 坚持审计法规,努力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持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
(五)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
(六)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国家和学校的商业秘密及不宜公开的事项,或未结论的审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八)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努力工作,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审计处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议。
第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审计纪律约束,廉洁审计,秉公执法,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审计质量。
㈡ 人民警察的纪律包括哪些内容呢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的内容有总则,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和附则这三部分的内容,该纪律条令主要是针对各地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身为人民警察,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宜的时候,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开除,取消警衔,延期晋升等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代表着我国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形象,同时公安机关本应是我国法律制度最忠诚的捍卫者,可是,有部分人民警察利用手中职权涉嫌职务犯罪或者是违法违纪行为的,经人民监察院批准以后,对于公安机关内部的领导人员和相关的责任人都要作出相应的违纪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应该以此纪律条令作为自身的工作准则。
㈢ 执法不规范违反了什么纪律
你好,执法不规范违反了执法条例,执法不规范是可以受到处罚的。
㈣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6条纪律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㈤ 交警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个人剖析材料
通过认真学习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深进剖析本身工作作风、工作效能中存在的问题,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我剖析,反思自己的思想状态和工作态度,找问题,找差距,找不足。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目标不够明确。缺少对工作目标的规划,对工作应当做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的标准。
二是主开工作意识不强。在工作中存在畏难被动情绪,工作不够主动,多数情况都是在被动地接受领导的安排。
三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在工作中,有时办事急躁,特别是多项工作相冲突时,会急中出乱,忙里出错,影响了工作效力。
二、整改措施
一是明确责任,在思想上提升高度。要想胜任工作,就必须有很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丰富的知识储备,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学习,掌控工作要点,提升自己的思想水平。
二是高效办事,在业务上研究精度。要转变自己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学习把握业务知识,要多看、多听、多记、多想,进一步进步本身的业务水平。
三是主动干事,在工作上增加热度。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想事、大胆做事,事后多自我总结,不断自我锤炼,实现本身新逾越。
㈥ 心得体会“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看守所
5月11 日 上午,在公司纪委安排下,公司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观了淄博监狱,通过 身临其境的教育使我真切地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体会到了自由的可贵和囚禁的哀怜, 使我对如何做人、如何做官、如何做事进行了认真思考,深深感觉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的严格要求自己,远离腐败,远离犯罪。
在淄博监狱会议室里,2 名曾经是领导干部的罪犯进行了深深地忏悔,介绍了自己走向犯罪的过程,分析了自己犯罪的原因,讲述了自己被法办后对家人的伤害。他们原来都是有一定地位的领导干部,受党培养多年,曾经是踌躇满志,工作出色,受人尊敬的人,但是在金钱的诱惑下,他们没有坚定立场,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变化,逐渐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挥金如土,侵吞国家财产,生活奢侈,忘记了艰苦朴素的革命传统,丢掉了党性,最终成为阶下囚。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过去无限风光的领导如今变成人人所不齿的罪犯,家人和亲友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影响,现在他们后悔不已,过去的努力都被自己错误的行为毁掉,以后的生活更是没有着落,但世上没有后悔药,自己犯下的错误只能由自己来承担责任,这些现实的例子深刻地教育着我,平时要严格要求自己,谁放松要求,谁就会被不良的风气所侵蚀,谁就会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
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而这些权力是老百姓给的,我们是人民的公仆,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为个人谋求私利的。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有坚强的党性,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需,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某,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不能把个人的私利摆在前面,私欲的膨胀最终只会使其失去一切。很多人的腐化堕落都是逐渐形成的,开始时都具有原则,不贪不骄,不拿不该拿的东西,不做不该做的事,但当一些人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投其所好,不断攻击之下,便逐渐丧失了辨别能力,从小恩小惠开始,放弃了警惕性,也曾在这侥幸心理,认为偶尔的小事没关系,只要对方不说就没事。实际上那些千方百计想利用你手中权力想达到目的的人,他们看中的是你手中的权力,他会随时将事情讲出去。正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要做到警钟常鸣,把精力放在工作上,把思想放在如何为人民服务上,坚持"两个务必",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敬业奉公,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成为一名受人尊敬的领导干部。
㈦ 如何严守纪律,规范执法,清廉从警大讨论发言提纲
廉洁从警,永葆忠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当前,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 前所未有的考验,因此,加强民警自身党性修养,增强民警自身 免疫力,真正做到“慎独”变得尤为重要。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 关,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应“廉”字当头,自觉遵守从警清廉 的行为准则,永葆忠诚本色。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保廉防腐,警钟长鸣 俗话说“物先自腐,而后虫生”。作为一名公安战线上 的民警,身处权力相对集中的热点岗位,在社会上受到各种利益 诱惑时,我们要扪心自问:是否能经得住考验,是否能把持住自 己, 是否守得住廉洁?在任何时候都要耐得住清苦、 经得起诱惑、 守得住本色、管得住小节,真正做到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 拿,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以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高尚人 格来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保廉防腐。我们必须 坚定信心,“吾日三省吾身”,做到警钟长鸣。 二、廉洁从警,永葆忠诚 “公生明,廉生威”,廉洁从警是对每一个民警最起码的 要求,也是一个合格的人民警察的立身立业之本。我们始终要将 自己的思想约束在道德修养的准则之内, 把自己的言行规范在党 纪法规的要求之中, 将自己的生活和交往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之下。不管是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都要从严从约束自己,秉 公用权, 执法为民, 保持人民警察的先进性和政治本色。 古人说: “积小善而成大德”,只有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坚持慎独慎 微, 慎始慎终, 恪守廉洁自律的为警之德, 才是对党和事业负责, 也是对家庭和自身负责。因此我们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强化廉洁从警观念,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坚守道德底线; 强化纪律作风观念,严守法纪红线,把从严治警的各项要求落实 到位。 三、注重学习,提高修养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把“廉洁从警”确定 为警察职业道德的一条规范, 是新时期对人民警察提出的具体要 求,因此不断地加强学习,更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我们 有必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培养高尚的人格, 切实遵守职业道德, 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与水平。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要加强学 习,增强纪律观念,通过学理论、学政治,学文化,来增强个人 业务能力和个人品德修养。我们要通过学法规、学纪律,知晓廉 洁从警行为规范,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提高遵纪守法的自 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的识别力和抵御力。我们要 有一个终身学习的信念,充分利用一切空闲时间自觉读书学习, 更新知识,拓展视野,创新思维,同时结合自身的职业特点,从 自身做起,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廉洁从警的职业操守,努力掌握 新知识、新业务,增长才干,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增强竞争能 力和岗位适应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与时俱进,保持自己的本 色不变色,信念不走板。 四、深刻反思,安贫乐道 我们有必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 要求,自查自纠,正本清源。一要像圆规,找准圆心;二要像直 尺,公正无私;三要像火车,不能越轨;四要像太阳,眼睛向下; 五要像大地,忍辱负重;六要像小溪,不畏艰险;七要像竹子, 不断总结;八要像绿叶,乐于陪衬;九要像火柴,照亮别人。始 终坚持廉洁自律的信念,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人生 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不 断加强自我管理,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牢记人 民警察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时刻保持“忠诚奉献,廉洁奉公”的 本色,以更大的热情、更强的责任心和更好的积极性,全身心地 投入到工作中去,常思为政之道,常怀律己之心。
㈧ 海事局 执法人员工作纪律
一、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和娱乐、旅游活动;工作需要,执法人员不准着海事制服或使用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出入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
二、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规费或代征、协征其它规费、费用。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或索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私自借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其他设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要求船舶无偿运送个人物品、搭载乘客。
五、严禁通过中介、代理、入股等形式从事与执法活动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经商活动。
六、严禁非法倒卖违法船舶载运的货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七、严禁在海事执法场所或在执法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执法。
八、严禁赌博。二、 行政收费 海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政务公开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有权作出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检查,配合调查,履行处理、处罚决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松益,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特公开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一)拒绝权: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执法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者调查。(二)索要权: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未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清单;执法机构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送达通知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通知书;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执法人员未开具罚没款收据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相关凭证。(三)申辩权:××区(县)地方海事处(航管管理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四)听证权:××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拟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五)复议权:对××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上级主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六)诉讼权:对××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求偿权:对××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侵犯当事人合法律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松时一并提出。(八)申诉权;对己经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当中人有权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处)、××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提出申诉。二、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处)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一)违反办理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贪污、侵占国家规费、罚没款或物的;(三)乱扣财物、乱收费、乱罚款的;(四)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的;(五)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的;(六)接受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在当事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七)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投资经营活动的;(八)刁难、推诿、拖拉、延误应办事项的执法人员违反纪律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举报,也可以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处)纪委监察部门举报。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举报,也可以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所)执法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举报投诉受理机构: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监察室投诉受理地址:投诉电话:邮编:投诉受理机构:××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受理地址:投诉电话:投诉受理机构:××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投诉受理地址:投诉电话:邮编: 你走运了,我今晚刚刚做这份工作。我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