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杭州
㈠ 杭州的禁烟令属于法律法规吗
您好,禁烟令不属于法律法规。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是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这个只能算是地方政府规章。
㈡ 杭州24小时法律咨询热线
你好,可以白天工作时间拨打当地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2348,满意请采纳!
㈢ 杭州限行 规则
A、“错峰限行”时间
从10月8日早上7点开始,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00—8:30;17:00—18:30早晚高峰时段。(注:由于国庆节导致10月8日、9日这两个双休日变成工作日,这两天,将分别按照对应变更的工作日来实施尾号限行(也即:10月8日对应周四,车牌尾数4、6限行;10月9日对应周五,车牌尾数5、0限行)。
B、“错峰限行”区域
“错峰限行”的区域为: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桥和隧道。除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外,其他围合道路均不含。
C、“错峰限行”规则
机动车在工作日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在“错峰限行”区域内,按“错峰限行”时段禁止通行,对应的“错峰限行”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末位数字分别为:
星期一为1和9
星期二为2和8
星期三为3和7
星期四为4和6
星期五为5和0
D、这些车辆不受限
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E、“闯禁区”这样罚
市区设置卡口点56个,管制点71个。整个错峰限行管制区域内,将安装400个监控摄像点,进行非现场执法,对违法车辆的现场查处和非现场执法将成为“常态化”。
一、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如果闯入未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的“错峰限行”区域道路,按“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路段通行”定性,处100元罚款;
二、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如果闯入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的“错峰限行”区域道路,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定性,处100元罚款,扣3分;
三、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临近时间段,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放行而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定性,处50元罚款。若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按“不按规定停放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定性,处150元罚款。
四、受限机动车,不服从民警要求驶入限行区域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放行不驶离的,按“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定性,处100元罚款;和违反“错峰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并予以处罚。
五、同一辆受限车,在一个“错峰限行”时段(即早高峰段或晚高峰段)违法行驶的,处罚一次。比如说,你在早高峰闯了“禁区”,被处罚了,如果你在晚高峰还是犯了同样的错误,就得受第二次处罚。
六、受限车在“错峰限行”的道路上行驶,同时违反“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等规定的,“三罪并罚”,只处罚一次。
㈣ 浙江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杭州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哪个效力高
不能直接比较。省政府规章和设区的是地方性法规无法直接比较,需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裁决适用
㈤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法规内容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土地、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处置场地。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
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工程渣土的义务。
工程渣土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渣土倾倒计划及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三)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九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工程渣土,也可委托专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运输工程渣土。
第十条凡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工程渣土准运证按一车一证核发,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工程渣土;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以及车辆号牌,每半年登报公示一次。
第十二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准运证,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车辆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十四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予以登报公示。
第十六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不得混合处置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在处置工程渣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工程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选择经登记公示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并将选择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后,应当取得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回执,并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的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禁止在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工程渣土。禁止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倾倒。
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开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工程渣土无工程渣土准运证或者与工程渣土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非登记公示或者非选择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处置工程渣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渣土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㈥ 杭州限行规定
1、星期一(09月14日):1和9;
2、星期版二(09月15日权):2和8;
3、星期三(09月16日):3和7;
4、星期四(09月17日):4和6;
5、星期五(09月18日):5和0;
6、星期六(09月19日):实行西湖单双号限行,不实行“错峰限行”规定;
7、星期日(09月20日):实行西湖单双号限行,不实行“错峰限行”规定。
(6)法规杭州扩展阅读:
时代-中河-上塘高架:南起冠山隧道南接线上下匝道,北至康桥路上下匝道的高架道路为禁行范围。
秋石高架:南起机场路上下匝道,北至绕城公路以北秋石高架主桥面出入口的高架(隧道)道路为禁行范围
彩虹快速路:西起之江大桥桥东隧道入口,东至江晖路上匝道的高架(隧道)道路为禁行范围。
德胜高架:西起保俶路上下匝道,东至文泽北路东入口的高架道路为禁行范围。
石大-留石高架:西起郭家厍上下匝道,东至笕丁路上下匝道的高架道路为禁行范围。
㈦ 杭州城区外地车牌限行规定
杭州外地车限行时间:工作日限行时间(上午7:00-9:00,下午16:30-18:30),全号段禁行。
一、杭州外地车限行区域:
除了包括杭州市区的错峰限行区域外,还包括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具体如下所示:
1、浙A号牌机动车: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2、非浙A号牌机动车:上述“错峰限行”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7)法规杭州扩展阅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一)浙A号牌机动车。
错峰限行区域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尾号)对应具体限行日期的原则,在工作日高峰时段禁止相应机动车辆通行,具体为:
星期一:尾号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号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号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号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号5和0禁止通行。
(二)非浙A号牌机动车。
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机动车全号段禁行。
(三)下列车辆不受“错峰限行”限制。
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参考链接:杭州交通信息网
㈧ 外省车进杭州需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现在外地车进杭州高峰都是限号了,高峰时间段以外或者周六周日就不限制内了。
㈨ 杭州会展法规有哪些在线等 急
一、入场与审批
1、展览会主办单位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批准文件。且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租用展馆内经营与展会主题无关的业务,展会配套服务经营权属台州市国际会展中心,否则,中心有权取消。
公安部门审批
主办单位应在十五天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申请表”、“大型活动消防审批表”,申报时应具备的主要文件:
(1)主办单位办活动的报告、文件、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总体平面图,特殊装修平面图(包括施工图)。
(2)展览会实施计划。
(3)需要向公安部门说明的有关材料(如必须参展的危险品以及动用明火等)。
(4)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
(5)各类证件样张。
2、主办单位到会展中心举办展览会,除特装外,所有的标准摊位由中心统一安排,以便于管理。
3、参展商代表须先到会务组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代表证、布展证等证件后方可入场。进场、布展、展出期间需佩带统一证件。
4、参展单位应根据组委会的日程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布展、撤展,在指定地点展示交易;如需提前进馆布展的单位,需事先与主办单位联系。
平面图提交
(1)参展单位的展位平面图应于开幕十五天前提交中心有关部门审定。摊位搭建和拆除应严格遵守现行的消防安全规定及中心展位搭建和拆除的有关管理规定。
(2)特殊装修的展台,主办单位应通知施工方在进馆前两周,将展台设计、施工图纸交中心有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进馆前一周,展位搭建单位需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交承办部门办理施工证,所有施工人员须凭证出入场馆。
(4)进馆前二天,展位搭建单位应将其所有参展商的定单,附水、电、气分布图交中心有关部门审核。
二、摊位搭建和拆除
1、主办单位不得对展厅造成任何损坏,不得改变或影响展厅的建筑结构。凡经主办单位使用时所损坏财物的修理费用,经中心物业部估算后并由展览主办单位全额赔付。
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大堂内施工、搭建或拼装。不得改变大楼地面、墙、门窗或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结构。不得在大楼任何部位钉钉子、扭螺丝或钻洞。3、中心仅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胶带在展览大厅地面上标识摊位位置,其它涂料地面划线方法不可使用。
4、中心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布底胶带将地毯和其他地面覆盖物固定于地面。不允许在石质地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
主办单位应负责除去所有在租用区域内的胶带和残留标记,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胶带所造成的对建筑物任何的损害补救工作由中心进行,其费用由主办单位全额承担。
不允许参展商在场馆内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粘贴)图案或宣传品粘于建筑物的任何部位,中心因除去此类物品并修复任何损坏物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主办单位负担。
5、不允许主办单位在妨碍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空调排风口和厅/室内空气流动的地方搭建隔离物、展板或堆放任何物品。
6、搭建摊位使用的材料应为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2级。
7、不允许设置永久性的吊顶。
8、不得在通向出入口的过道上放置障碍物。在展览期间观众进入租用区域的时候,所有出口不得锁住。
9、临时搭建物与墙面必须预留0.5米以上的检修通道。
10、厅顶防火喷淋设施或灯具上严禁系挂物体。
11、主办单位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受过训练,能正确使用中心提供的急救/消防设施。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和安全门的位置。并确实保证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水管绕盘,灭火器和安全门不得因展台、隔离物、展品或其他物品而被阻塞。通向此类地点的通道亦应保证通畅物无阻。
12、中心将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展览会的运输、施工单位的管理。主办单位应通知所有运输、施工单位在进馆前一周将运输、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中心承办部门,统一制作展览会施工人员证件,无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与展览会有关的现场施工。
13、展览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公安管理部门批准的平面图施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修改。
三、厅内设施使用要求
1、电梯
(1)自动扶梯和客梯:
观众自动扶梯和客梯仅供运送参展商和观展公众使用,而不能用于运送货物。
(2)货物电梯:
展品及大件货物仅可通过货物电梯进入各层展厅。
2、空调
租馆期内主办单位要求使用空调设施的,须于开展前三天前向中心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电器安装
(1)中心为所有标准摊位的照明及电源安装提供服务。需24小时供电的电器必须事先向中心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若需延时供电、供气、提供电话必须事先向中心承办部门提出申请。
(3)电器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持有效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施工,并随时接受检查。
(4)敷设的电线,应采用护套线,其接头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除灯头线外不得使用花线,横跨通道的电器线路应有过桥保护。
(5)碘钨灯等高温灯具、霓虹灯具不得擅自安装,霓虹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需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室外的电器照明设备都应采用防潮型,落实防潮等安全措施。
(7)每个标准展位,配备1KW的用电量,如超出应事先提出申请。
(8)每个标准展位的音响应低于70DB。
4、展厅楼面负重
屋内展厅:1吨/平方米;室外展场:1.5吨/平方米。
展品若有振动操作的,上述地面负重能力减少50%。
展品运输、安置,展品操作等应考虑上述楼面负重能力。如有疑问,主办单位和其承包人应于搬入物品前向中心查询。
四、安全规章
1、主办单位应遵守并确保其所有代理商、雇员、承包商和参展商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规及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2、保证中心内部及其四周的防火通道通畅无阻。
3、下列各项必须获得台州市消防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使用。
(1)作为展品展出或使用的任何加热器、铁烤架、发热器或明火装置、蜡烛、灯笼、火距、焊接装置及其他发烟物质。
(2)展示和使用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电气、机械或化学装置。对有疑问的装置或该装置可能被视为危险物的,应提交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3)有毒或危险物,包括易燃液体、压缩气体和危险化学品。
4、应保证一切消防设备系统、空调通气口、电梯火警拉线处、室内照明装置和监控装置不能受阻碍。
5、展厅内严格禁止吸烟。
6、危险物
(1)除经过中心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允许外,不得在展馆内使用爆炸物、石油和易燃、有毒及腐蚀性物质;
(2)放射性物质严禁带入展厅(展会开幕以前一个月获得中心和有关机构的批准的除外)。
(3)在任何时间,放于租用区域或摊位内的固体或液体库存不得超过其1天的使用量。剩余物应置于适当容器内,且封存于政府主管部门、中心和主办单位同意的地点。
(4)有毒废物应置于封闭并作标志的适当的容器内,应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其处理方式。
7、压力容器
(1)主办单位应负责对存放氦、压缩气、氩、二氧化碳或任何其他压力媒质的压力容器的合理贮存运输。
(2)一旦主办单位接到中心通知,主办单位应立即将受压容器移至中心指定位置。
(3)所有带入中心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章。
8、演示、操作展品
(1)机器运行时所有运行的机器均应安装安全装置,只有当机器被切断动力源时,这些安全装置才能拆除。
(2)运行的机器必须与参观者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并建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3)仅能在所租用区域的展位上演示机器、器具,并由合格的人员操作,运作时不允许无上述人员监管。
(4)若参展商没有采取充分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发动机、引擎或动力驱动机器。
9、展品和私人物品的保管
未委托中心保管的物品被盗中心概不负责。
10、紧急疏散措施
(1)主办单位及其人员应学习遵守紧急疏散措施。
(2)在紧急疏散时,主办单位应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3)主办单位必须严格限制观众人数,一般以展厅租用面积每天一平方米一人的标准计算。
(4)观众参观时间应尽量避开举行开幕式和闭馆当天下午的时间,主办单位应控制当天观众人数。
五、其他规章
1、油漆
展品和展示材料的主要油漆工作不允许在中心内进行。但在进馆期内,允许在展厅内对展示材料进行修补润色性的油漆工作,且上述工作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和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油漆工作于通风处进行。
(2)使用无毒油漆。
(3)水泥地面覆盖衬以干纸的塑料膜。
(4)油漆工作不在中心垂直结构处(即墙)进行
(5)不在中心内或中心周围冲洗油漆物。
主办单位应对由于油漆工作而导致对中心的任何损害负责,并承担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
2、动物
爬虫、鱼类、鸟类或其他禽兽动物不得进入展馆,除非系经批准的展品,或其使用与展览活动或表演有关。同时主办单位须向中心证明,对这些动物的照管与控制已采取了适当的令中心认可的预防措施,并事先获得中心的书面批准。
3、食品及饮料样品
(1)在租用区域内分发的食品及饮料样品,主办单位应获得有关机构的书面批准。
(2)所有食品及饮料的样品应符合现行的健康、安全、卫生标准和其他一切中国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4、广告
中心拥有中心内部及建筑周围地区的广告发布权,主办单位可要求使用上述空间中的广告位进行广告或宣传并按报价付费。广告制作及发布请与中心联系。
1、标记和特殊装饰
(1)主办单位应在指定区域粘贴展示促销标记,并按中心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2)中心保留拆除租用区内所有其发现不合要求的标记的权利。
2、厅顶悬挂
在展厅内屋顶悬挂横幅,应由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收费及有关细节需与中心联系。
5、损坏
租馆期间,主办单位应对租用区域内的任何损坏负责。修复及替换费的全部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7、清洁服务
中心提供展场公共区域或主办单位办公区域的一般清洁工作。
8、垃圾处理
中心提供一般垃圾处理服务,费用由主办单支付。对于过量过大或特殊的垃圾处理,中心保留加收费用的权利。
9、物品租赁
中心有展具、电器、花草等供参展商租赁。询价及租用请与中心有关部门联系。
10、主办单位办公室
主办单位可在租馆期间向中心租用办公室。
11、主办单位接待台
(1)中心提供指定的主办单位接待台。
(2)中心公共区域或其他位置搭建临时签到处,应事先经中心书面同意。
12、钥匙
(1)主办单位租赁领取的所有钥匙应于场地租用期满时归还中心。
(2)在任何情况下,主办单位不允许配制钥匙,不允许在中心内安装或拆除永久性门锁。
13、失物招领
(1)失物招领具体事项应向保卫部查询。
(2)所有的失物招领物品将分类保存30天。30天期满,中心将自行决定物品的处理方式,其他人无权对这些物品进一步追索。中心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捡到的物品负责。
14、管理费
中心保留对搭建承包商在中心内的工作收取管理费的权利。
15、保卫
中心24小时由保安人员维护场馆外围的安全保卫,主办单位应遵守中心保卫部制订的安全规定,并配合执行。
㈩ 杭州劳动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用人单位工会寻求帮助。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应当使劳动者了解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情况、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成立后的权利、义务,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拟订或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订。
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含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试用期;
(二)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四)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设置为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