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法规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规定在哪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规定主要在《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 请问关于“进出口许可证”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
海关法是必学的,其他的建议直接找当地的代理机构,这里涉及的海关内部规定太多,大多没有公布,建议找专业人士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相关法规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没有它将会有许多的处罚。遵循《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是为了更好的从事互联网出版。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且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4.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 为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与管理的需要,部对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1992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分别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同时为平稳过渡和减少浪费,旧证延长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此期间内,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管理机构不得以未换新证为由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否则部将予以严肃处理。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现将新证的式样、管? 砗褪褂霉娑ㄓ》⒏ 忝牵 肴险嬷葱小? 附件: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标贴等式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2001年8月19日 附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业务(含物流业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 发送,仓储业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具体式样见样本。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许可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有效期、核发机关、日期”等内容,其中“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变更记录、经营资质(质量信>)考核 记录、违章记录、年度审验记录和备注。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从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号。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经营资质为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道路运输企? 档淖手实燃叮 凑铡翱驮薠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等级。待企业资质核定后,凭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上的审查审批意见,在年审时填入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分支机构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核 发机关可按审批权限分别加盖省级或地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业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按最低级填写。车辆维修和道路运输业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在有关规定颁布 后执行。经营资质(质量信>)考核记录按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运输业务分类填写,考核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附件三: 《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1、《道路运输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非机动车辆,参照本规定执行。 2、《道路运输证》保留原《营运证》的有关内容,具体式样见样本。取消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在国家实施费改税前,保留“公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 3、《道路运输证》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封面墨绿色,外廓尺寸为9.3×6.5cm。 4、为便于打印,《道路运输证》由主页和本证两部分组成,主页打印后,撕掉打印孔条,粘贴在本证的不干胶处。 5、取消原《道路运输证》首页“公路运输营运证”的字样,改成白页中间印行徽标志。 6、原《道路运输证》内的“单位”改为“业户”。 7、取消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营业执照号”,改为“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企业资质等级按照“客运X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的等级。企业资质评定中,有特殊要求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8、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审验记录”合并,只填写车辆等级数,再加盖审验部门章。车辆技术等级一年评定一次,在上半年进行。年审时凭当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用中文大写数填写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栏中,再加盖审验部门章。 9、取消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车辆>级维护记录”内容,“车辆>级维护记录”不作为路检路查的内容,但道路运>管理机构应继续加强和执行车辆强制>级维护制度,将车辆>级维护有效凭证(即按每年需进行政级维护的次数所对应的出厂技术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和发票)作 为车辆年度审验的内容。同时道路运>管理机构要建立营运汽车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源头管理,逐月适时监督营运业户和汽车维修企业,做好汽车>级维护工作。车辆每次>级维护后,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要将出厂技术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及发票的复印>交由车籍地的道路运>管理机构, 放入车辆档案中。没有按规定进行车辆>级维护的,道路运>管理机构除缓期一个月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审外,还应根据部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10、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证》的主管机关,《道路运输证》统一由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道路运>管理机构发放。 《道路运输证》的核发程序是:车主购车前应向当地道路运>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车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向车籍地的县级道路运>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证》。县级道路运>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报经地级以上道路运>? 芾砘 购朔ⅰ5丶兑陨系缆吩苏 芾砘 共坏檬芾砦淳 丶兜缆吩?管理机构审核,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直接报送的申请> 货车挂车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11、车辆转籍、过户,原车主应分别到原发证道路运>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交回《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关营运票据、标志。新车主到转入地道路运>管理机构按发证程序,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关票据、标志不得私自转让。 12、车辆报停,车主须持《道路运输证》到车籍地道路运>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道路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道路运输证》。 车辆报废,车主应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车辆歇业,车主应按规定,向当地道路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并由道路运>管理机构注销。 13、非营运性车辆临时从事营运的,车主须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管理机构申请临时《道路运输证》。临时《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临时《道路运输证》的式样与附件一的《道路运输证》式样一致,在“备注”栏中加盖红色的“临时”两字。 14、《道路运输证》丢失后,车主应及时向原发证的道路运>管理机构提出补证申请,并在地级以上报纸挂失,声明丢失《道路运输证》的号码等。道路运>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证程序,予以补证。 15、车辆因违规行为被处以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道路运>管理机构应收缴其《道路运输证》;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道路运>管理机构应收回其《道路运输证》。 16、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每年审验一次。每年7月31日为审验终止期,审验终止期前,上年度审验章有效。《道路运输证》审验的内容应包括车辆等级评定、>级维护、经营行为等方面。在审验中发现的违章行为,道路运>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证》审 验合格后,由道路运>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的年审记录栏中签注审验日期,加盖审验专用章,同时发放“《道路运输证》标贴”,作为道路营运车辆的识别标志和年度审验合格的标志,车辆年度审验合格后发放新标志,贴于车辆挡风玻璃的右上角。“《道路运输证》”标贴实行一年 一换制度,每年的《道路运输证》标贴式样另行通知。 车辆因故不能在年审终止期前审验的,应由道路运>管理机构出具延期审验的书面证明,否则按未经年审的《道路运输证》实施行政处罚。 17、道路运>管理机构在对违章车辆实施行政处罚时,可暂扣《道路运输证》,并运用《道路运输证》的副页作为待理证使用。道路运>管理机构对暂扣的《道路运输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18、新版《道路运输证》自2001年10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启用,至2002年7月31日核发结束。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已核发新证的地区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 19、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证》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附件四: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1、班车客运,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包车客运,出入境客运。 2、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1),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运输(1),鲜活、果蔬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货运出租,快速货运,货物配送,出入境货运。 3、普通货物装卸,大型物>装卸,危险货物装卸。 4、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汽车小修,专项修理,摩托车修理,汽车、摩托车配>销售等。 5、物流业务,货运代办,客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业务,流通加工,货物包装,货物中转,货物联运,停车场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经营,零担站经营,汽车租赁,商品汽车发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业务咨询等。 注:“危险货物运输(1)或(2)”分别表示承运危险货物大类别,分化工危险货物和一般危险货物两大类。 “大型物>运输(1)或(2)(3)(4)”分别表示承运企业级别,按大型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分为四级。
5.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其有效期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5)许可证法规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不用年审,哪部法律或法规有明确的回答,请告知详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但现实中,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不处罚,同样,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乱作为。
我的理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的权利。且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这一职能足以替代年检年审。
具体规定详见下列通知中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年审的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浙公通字[2006]5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
(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民警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审验,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关于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简称'宿夜浴室'),是指通宵营业,可以接待顾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类洗浴场所。开办宿夜浴室,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填:宿夜浴室)。对原先已经开办但未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宿夜浴室,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申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超过时限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通宵营业。继续营业的,将依照《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开设于宾馆、饭店、渡假村等旅馆单位内的宿夜浴室,由该旅馆单位直接经营的,应按照要求落实相关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后,可以直接在原证的经营范围上加注'宿夜浴室'(需加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专用章)或重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属于转让或由他人承包经营的,应另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宿夜浴室应当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明确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员;
(2)凌晨2时至清晨7时进入洗浴场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员。
三、关于住宿登记
(一)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馆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必须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境外人员住宿,还应当登记国籍或地区、入境时间、入境口岸、签证或签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内容。
(三)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四)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信息登记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到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如单独一人到旅馆要求住宿的,旅馆可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对旅馆的管理检查
(一)对旅馆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对旅馆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并对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作书面记录,检查记录由执行检查的民警和旅馆负责人或安全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字。民警对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对需要抽取少量客房进行核对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同意。核对工作可以由民警进行,也可以由旅馆工作人员进行。民警负责核对时,一般应由旅馆工作人员陪同,并向旅客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尽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时,民警应当随同监督。进行核对身份时,民警不得随意进入客房进行检查。
(二)对旅客房间的检查
《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所称的检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间已成为实施违法活动、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藏匿违禁物品的场所,公安民警需要进入房间抓获违法嫌疑人、收集违法活动证据、查处相关违法活动而组织实施的检查。检查证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的《检查证》。
公安民警需要对客房内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办案的有关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
(一)关于年审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再对旅馆《特种行业许可》实施年审制度。对旅馆业经营者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二)关于培训
新《细则》实施后,各地要全面组织旅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通宵经营浴室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细致地宣传新《细则》中的新规定,讲解旅馆业信息系统操作使用方法、身份证真伪鉴别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及行为的能力。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法规
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回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答于非法经营。
法规节选: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部门规章能否规定许可证有效期
部门规章就是用来规范部门工作行为的条例。许可证是一定级别的政府规范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期是在许可证上直接规定的,不受部门规章约束。如果出现冲突,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9.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什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版,应当向省、自权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10.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法规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