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警执法权
⑴ 辅警有没有执法权
协警就是:原属于社会人员,被公安部门(或交警队)聘用,没有经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认可,工资由公安部门(或交警队)自己解决。 从《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可以看出,协警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权力,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他们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
⑵ 不同城市的人民警察有执法权吗
通常情况下,涉及警方侦办权是按照案发地属地管辖原则办理,也就是说案件发生在那里就由那里公安机关受理侦办。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更高级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指定或者指派异地执法。
⑶ 火车乘警对哪些案子具有管辖权
1987年《旅客列车、轮船乘务民警工作细则(试行草案)》中规定:乘警是铁路航运公安机关派出在车、船上管理治安,维护秩序的人员。
铁道部公安局在1995年印发的《旅客列车乘务民警工作规范(试行)》中进一步明确:乘警是铁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执法人员。
《铁路乘警学》(贾永生 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中阐述:乘警是乘务民警的简称,是铁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的在旅客列车上担当乘务工作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人员。乘警是旅客列车的治安保卫者,肩负着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列车治安秩序,保护旅客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
以下是《旅客列车、轮船乘务民警工作细则(试行草案)》部分: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向旅客进行防火灾、防爆炸 、防盗窃、防治安灾害事故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条 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受理并调查报警案件。
第十一条 查缉通缉犯、流窜犯。
第十二条 管理治安,维护列车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 指导列车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治安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预防、处置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指导、配合乘务员查堵危险品。
第十六条 协同列车长组织旅客建立列车治安联防组织。
第十七条 协同警卫部门做好国家警卫对象乘车的安全警卫工作。
第十八条 协助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若在列车上进行的侦察、逮捕和押解人犯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边防、海关部门在列车上执行检查任务。
第二十条 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变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权限
第二十一条 查破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一般反革命案件),保护重大、特大案件现场。
第二十二条 对抓获的各类犯罪分子进行初步审查并做讯问笔录,移交车站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当场进行盘问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当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没收违禁品,将情节严重的交前方站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有危害的精神病和醉酒的人。可以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止外籍旅客的违法犯罪活动,查明情况。收集证据,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上级指示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使用佩发的武器、警槭。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列车始发前、终到后,应对列车进行全面治安检查。运行途中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九条 会同乘务员维护旅客乘降车秩序,防止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伤亡事故。
第四十条 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吸毒、赌博活动。
第四十一条 查处违法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淫秽物品和流氓滋扰、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向押解人犯、遣送收容人员、护送精神病人的人员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帮助他们做好看护、警戒工作,防止发生行凶、跳车、逃跑、自杀事件。
第四十三条 发现集体乘车上访人员 ,应配合列车长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闹事。同时,查清上访人员的人数、去向、到站,上访目的、思想状况等情况及工作意见、要求,及时向停车站派出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及乘务员.组织旅客开展治安联防活动,调解旅客纠纷故。
第四十五条 协同列车长查验车票,维护秩序,掌握情况,注意从中发现违法犯罪嫌、可疑人员。
第四十六条 会同乘务员及时清理随车叫卖等闲杂人员。
第六章 案件查处
第四十七条 乘警应及时受理旅客报案,严禁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草率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受理报案应如实登记,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案犯特征、造成损失等主要情况,作好笔录。
第四十九条 对正在实施的现行犯罪活动,应迅速赶赴现场,制止犯罪,抓捕罪犯。如犯罪分子远离现场但仍在车上,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搜捕。对发现的可疑人和物,要认真仔细地进行审查和检查。
第五十条 依靠乘务员和旅客保护犯罪案件现场。
第五十一条 对案件中的受伤人员,应协助列车长组织紧急救治。需要送医院救治的.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五十二条 访问现场的旅客及有关人员,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发现犯罪线索。发生重大火灾和爆炸等案件时,还应进行旅客定位登记,搞清出事前后旅客的位置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根据受理报案情况和现场调查结果,分析、确定查破方向和范围,采取工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案情重大、性质严重的案件。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乘警队和经由地铁路公安机关报告,请求支援。
第五十五条 对于当场捕获、旅客扭送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员,要采取措施。严格看管。防止发生逃跑、自杀、行凶、串供、毁番毁灭证据等问题,并及时搜集证据,按规定移交前方站铁路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退乘后,对值乘中受理的案件、移交车站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必须如实汇报。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第八章 紧急治安事件处置
第六十二条 乘警依照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工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爆炸、火灾、水灾、行车重大、大事故等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会同列车长组织乘务员和旅客抢险抗灾。向发生地的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报告情况,请求救援。
第六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组织乘务员、旅客抢救伤员,疏散处在危险环境中的旅客,安定旅客情绪,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十五条 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事件(事故)原因、经过,收集证据和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调查、审查、控制犯罪分子、肇事者或嫌疑人。
⑷ 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权限
第一,权力。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处罚版;
(三)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权;
(四)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
(五)按照规定使用武器;
(六)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八)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九)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十)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二)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第二,义务
(一)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二)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三)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四)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警察身份。
⑸ 武警有执法权吗
边防其实和武警没有关系
因为消防边防警卫属于公安现役部队
就是由公安部管理的
公安现役是有执法权力的
⑹ 司法警察执法权包含那些内容
之前枪决任务都由武警内卫部队人员来执行来(大概97年吧记清楚了)该任务已移交法院司法警察(般所说法警法警分检察院司法警察和法院司法警察)来执行原因简单--武警没有执法权(编入其序列公安现役部队除外)和司法权内卫自也无权执行枪决任务了
管枪决还注射都死刑必由法院法警来执行与包括公安内其警察无关
⑺ 警察在什么时候对公民有执法权
警察无论什么时候都是有执法权的。
根据《警察法》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7)乘警执法权扩展阅读
根据《警察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⑻ 铁路警察在地方有无执法权
看什么事?具体事情具体处理!
一般来说是没有的,但紧急情况除外,都是检查嘛!
⑼ 铁路公安局警察地方上没有执法权么
我有个亲戚就是乘警,我问过他,他说是公安编制,享受公务员待遇当然有执法权了,但只是在特定的场合里而已你看他们的衣服就知道了,乘警的衣服跟其他警察的衣服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右胸牌,公安写的是所属地区,比如北京的警察写北京字样,而乘警写的是铁路职权都是一样的,都是防止犯罪,遏制犯罪,只是乘警是在铁路上和铁路沿线而已
⑽ 铁道部乘警拥有和公安警察一样的权利么
铁道部的乘警虽然归属于铁路公安处关系,但实质上他们同样是中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跟普通的治安民警行使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他们的区别仅仅在于火车属于流动的载体,因为它的流动性,造成了民警的跨区域执法。但跨区域执法在我国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为了避免跨区域执法,解决这一难题,特别设立了乘警制度。
乘警具有维护治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案件较小,乘警将会把嫌疑人移送给当地的派出所。如果在铁路上涉及到大宗商品盗窃、抢劫等恶性事件,将由铁路公安处进行侦破,并提交当地检察院进行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