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双公开
❶ 双随机一公开是什么意思
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
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推开将为科学高效监管提供新思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战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撑。
(1)执法双公开扩展阅读:
双随机、一公开推行的意义:
一、全面推进将有力纠正“监管失灵”
1、改革以列清单和适度查等具体措施,防范了监管部门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2、双随机抽查机制极大压缩了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双向寻租空间,降低了“监管俘获”发生几率。
3、一公开机制将加快我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助力克服市场监管的“信息瓶颈”。不仅强调将抽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动社会监督,还强调在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打破部门间的信息数据壁垒,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二、丰富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涵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为政府监管制度的发展演变是特定的社会环境、经济水平、市场结构、政治体系、法律秩序、科技进步和价值观念等交互作用的产物,受到国家整体现代化进程的制约。
2、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的确立标志着“放管结合”进入了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将监管重心从事前行政审批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中国政府来说无异于一场理念与职能革命。
3、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改革极大激发了地方政府制度创新、治理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国家治理体系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地方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❷ 落实“双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要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
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申请与受理。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白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机构提出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显示在办公室的前提问题,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行政许可以及所有材料提交的目录和应用模型的文本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解释和解释申请人的要求显示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2、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当场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已经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被拒绝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期限。
行政机关除当场作出决定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天;第四十五条内不能解决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或者送达行政许可,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标志或者印章。
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应用程序应当决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天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长的决定;逾期不作决定的,视为续展。
6、特别规定。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发给中标人、买受人行政许可。
公民依法取得特定资格,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特定资格或资格,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评估结果组成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办理登记。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数量有限的行政许可,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法双公开扩展阅读: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
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在建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山西”网站、各部门各地区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全面公示。及时做好与在建的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已建的全国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互通工作。
四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❸ 执法信息公开什么意思
把执法的相关事实和法理依据公开,让执法行为更透明,更能赢得人民拥护
❹ 没有执法权的部门也要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吗
“双随机抄、一公开”,即在监袭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
❺ 国家飞检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是什么意思
“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
“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推开将为科学高效监管提供新思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战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撑。
内容
“双随机”
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2]
“一公开”
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❻ 两随机一公开是指什么
“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
“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推开将为科学高效监管提供新思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战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撑。
(6)执法双公开扩展阅读:
意义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的确立,体现了政府监管改革在理念上的完善,在政策上的衔接,标志着“放管结合”进入了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
以“列清单”、“适度查”等具体措施,防范了监管部门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压缩了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双向寻租空间。“一公开”机制将加快我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助力克服市场监管的“信息瓶颈”。因此,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仅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一个明确信号。
❼ 双机公开和政务公开是什么意思
查网络啊,问问度娘
❽ 双随机一公开是什么意思
“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
“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推开将为科学高效监管提供新思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战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撑。
定义:
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所谓“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内容:
“双随机”
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一公开”
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推行背景:
从根本上说,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问题。政府监管,即政府为矫正市场失灵在市场机制框架内,基于法律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及伴随其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的干预和调控行为。然而,政府监管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失灵”风险:
首先,过度监管可能导致监管成本(主要指监管机构运行成本和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大于监管收益(如市场环境改善),从而导致整体福利降低。例如,我国当前监管工作存在着检查任性、执法扰民等问题,企业疲于应付各种检查,负担大大增加,一些小规模创新型企业甚至因此被扼杀。
其次,企业、监管机构及各级政府间复杂的利益博弈,可能导致“监管俘获”。例如,有些执法人员与企业形成了“猫鼠共谋”的利益链条,监管人员利用执法寻租,企业利用处罚行贿,造成人情监管、选择性执法,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最后,企业相对于监管机构的“信息优势”,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实现有效监管。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受困于信息缺失,但在信息收集方面又面临着技术、方法、人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使得高水平、高效率的监管几乎不可能实现。同时,尚未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也使公众难以全面获得企业信息,难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政府监管“单打独斗”局面也因此难以改变。
❾ 双随机一公开指的是什么
所谓“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一要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部公开。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需要专项或重点检查的,也要严格规范程序。二要加强顶层设计,统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流程,整合各类市场监管平台。三要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减少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四要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考核和问责免责办法。
“双随机、一公开”的随机抽查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被抽查到的企业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马正其强调,针对当前市场领域中存在的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品、坑骗群众等一系列问题,只要有群众投诉或举报,市场监管部门都会按照程序严查严处,以促进更多企业诚信自律生产经营,实现“良币驱逐劣币”。
❿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不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了对国家秘密以外的工作秘密亦应保密,例如《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第十项、《海关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等。一些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则具体细化了上述内容,例如《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有关信息不予公开:……(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等,都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