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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发布时间: 2021-03-06 22:49:25

⑴ 请问医疗网站备案需要向卫生局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诊所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第一步:申请设版置诊所权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
4、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填写法人代表(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
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
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5、资信证明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7、选址方位图(附照片)。
8、企事业单位申办诊所所提交的资料除上述规定外,应增加企事业单位关于成
立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及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1)事业单位:提供政府批文、机构登记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3)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还应包括在编证明、任命文件等。
9、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初审意见。

⑵ 如何申请中医个体医执照

第一,如果是申请中医执业医师执照,需要国家卫生部门审批的,要临床2年以上有资格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有执照。申办及认定流程如下:
(一)、本人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1、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份(须本人亲自填写)。
2、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相片页一份(订在《审核表》后)。
3、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一张贴《审核表》、一张贴《相片页》)。
4、1998年6月26日以前取得最高级别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
(1)职称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
(2)任命书或任职通知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
6、学历证书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
7、广东省申请医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录入表一份。
8、凡属社会医疗机构的医师或医士,需增加如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区卫生局医科、中医科审定同意件;
(3)必要时需做公证;
9、个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报,每人缴纳80元费用。
(二)、单位初审
1、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每位申报人提交上述的4—6项材料(社会医疗机构还需加上上述第八点执行)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填写《人事档案审查表》,经核准无误后,需在复印件上注明:“材料属实”,由经手人、人事科长签名、加盖公章,然后集体上报局人事处,并提交如下材料:
(1)个人认定材料袋(每人一袋);
(2)《人事档案审查表》(每人一份);
(3)省级申请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册(一式二份);注:统一用A3纸打印。
(4)省级医师资格认定申报情况统计表(一式一份);
(5)数据软盘一份。
各区属医疗单位先集中上报区卫生局人事科,经审核同意后,如上述做法签字盖章,然后集中上报市卫生局人事处。
2、区公安局、社保局、教育局等区级局机关人员的材料,先归口集中上报市公安局、社保局、教育局等局机关人事部门,然后再统一上报市卫生局人事处。(具体做法如上述第1点)
3、凡是属于社会医疗机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外,还首先要将所有的报审材料按执业许可证发证单位逐级上报区卫生局医务科审定。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发出审定同意件,才集中报区卫生局人事科,最后由区卫生局人事科集中上报市卫生局人事处。社会医疗机构的医院及企、事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或中医处审查其执业许可证,合格的单位才能集中上报市卫生局人事处。
4、缴纳费用:每人80元。
(三)、市卫生局人事处审核
1、单位提交的汇总名册,必须注明:“本单位申报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认定资格工作已结束”。然后,由主管业务副院长、医政科长、人事科长签名,盖章。
2、对单位上报的每位申报者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受理符合条件者,经集体讨论后,提交局领导审批。
(四)、省卫生厅终审认定
1、凡符合条件的材料,由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集体上报省卫生厅审定。
2、合格者由卫生部颁发《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五)、 发放资格证按原上报材料的途径,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如果申请个体诊所,这个要到当地工商、卫生部门申请审批。申请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疗科目需与注册专业一致;
3、申请人若为男性,需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性需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向卫生局医政科申请,申请人还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第五部分个体诊所基本标准的条件。
(二)、申请程序
1、咨询卫生局相关人员最近是否可申请个体诊所并取得卫生局某位实权人员(局长、副局长、医政科长等)同意开办诊所。
2、找好营业地点,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理想为60平方米以上。最好500
米内没有同一注册专业的诊所。
3、诊所装修。最少需有3室,分别为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室、处置室需
10平方米以上。最好配置观察室(静滴的地方)、药柜、配药室、高压消毒室。
4、咨询卫生局相关人员并备好以下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资信证明;
* 设置申请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 设置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 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者非停薪留职医务人员证明;
*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应提交设置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单位、个人作出提交真实材料承诺书;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须采用A4纸电脑打印 ,并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
5、向卫生局医政科(于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递交申请设置书并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其间卫生局医政科人员可能会来检查。
6、执业登记,即执业人员(医生、护士)登记在你所申请的诊所内。

⑶ 医院变更说明

医疗机构变更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①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记录决议等);
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原件)。
(2)变更地址:
①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门牌地址的,出具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②迁新址执业的应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①医院变更申明;
②新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详见附表2);
③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④新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⑤新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医师的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变更诊疗科目:
①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②新增科室工作制度目录(须出示原件审核);
③新增科室设备清单;
④新增科室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
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行政审批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⑦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等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5)增加床位
①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
②医、护、技人员花名册;
③重要仪器、设备清单;
④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目录;
⑤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
⑥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
⑦行政审批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6)变更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近期的资信证明,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证明材料。
(7)变更医疗机构经营性质
需提交设置人同意变更材料,《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原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8)变更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
所有制形式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会议记录等)。

⑷ 开个体诊所需要什么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医师资格证书》

2.《医师执业证书》≥5年

3.年龄:男18~70岁,女18~65岁

4.无违法犯罪行为

二、咨询:

向所属卫生局咨询是否可申请个体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局长、副局长、医政科长)

三、诊所装修:

基本配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10平方米)

辅助配置:配置观察室、药柜、配药室、高压消毒室

四、找好营业地点:

面积必须≥40平方米;500米内无同一专业的诊所

五、准备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无犯罪证明;

10.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非停薪留职证明;

1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2.真是材料承诺书

以上材料涉及部门:

非在职证明:原科室、单位

环境评价:环保部门

基本设施评价:通讯、供电、消防、市政

资信证明:银行

无犯罪证明:居住地派出所

其他涉及部门还有如工商、税收、药监等。

六、申请:

向卫生局医政科递交申请设置书,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注:医政科人员来检查,“你懂的”)

七、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

到此,恭喜你,你的诊所可以开门了!

⑸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里面的提交文件目录怎么填写

在设置申请书中,直接按照卫计委提交材料的要求顺序写,即可。例内如:
提交文件目录:容
⑴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⑵设置可行性报告
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⑷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设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⑹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名称核定证明
⑺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任职证明
⑼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⑾医疗机构投资渠道的说明及投资总额
⑿医疗机构资信证明
⒀医疗机构验资报告
⒁医疗机构用房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国土证,物业的知情同意书
⒂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
⒃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师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复印件
⒄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⒅成都市卫生局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事项核定表
⒆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⑹ 哪位大虾能帮我提供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么急用·····在这儿先谢了!

你好,申 办 医 疗 机 构 须 知 一、由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职称、执业医师证并从事同一专业的和本市常驻户口的非在职的临床工作者个人申办。二、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办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A4纸、3号字,平面图上标注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5、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6、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 获批准书后申请注册材料1、验收申请书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3、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表(供表)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供表)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供表)6、设二级诊疗项目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不在职证明、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7、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设备清单;8、房屋所有权证和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9、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10、《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11、放射卫生职业病防护认可书(口腔类在区行政大厅办理)三、设置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内容:设置可行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拟设医疗机构名称、选址、功能、服务半径;3、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4、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5、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7、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及投资预算。选址报告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医疗机构房屋应符合以下规定:1、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医疗机构用房必须符合基本标准);2、医疗机构房屋必须独立,通道必须独立。3、房屋各功能房间布局应符合预防传染病和院内感染的要求。4、每个二级诊疗科目的诊室和功能科室,每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米。四、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及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在职、停薪停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3、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4、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五、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拟设传染病、性病、肿瘤、产科、精神科、医疗美容科,一律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卫生局窗口申请。六、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只有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并开始筹建。医疗机构筹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须按《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七、申办医疗机构及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违者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八、申办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向区卫生局申请,自申请人向区卫生局报齐材料之日起,在22个工作日内区卫生局给予答复。九、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以不同方式将申报材料有关证件(复印件)反馈至劳动人事部门、公安(户籍)部门、房产部门、公证部门及其他职能单位查询真伪,对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吊销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资质。

⑺ 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年检

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或不受理,7个工作日内答复;
3、受理后,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资料;
4、经审查资料合格后(资料不齐或不合格限期补正),1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复验);
5、验收合格监督员签字,领导签字备案(复验不合格,领导签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6、5个工作日内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一)申办医疗机构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新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材料明细:

(一)申请设置门诊部、医院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
4、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附,单独装订成册);
5、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6、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
7、选址报告;
8、门诊部提交所在卫生局初审意见,医院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股份制医院提交组织章程。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发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数(牙椅数)、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占地和建筑面积、业务用房面积;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入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等(提供银行存款或资产评估证明)。
注: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省去(2)、(3)、(4)、(7)项内容。
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提供医院选址方位图;
(4)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土地产权或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5)拟设医疗机构业务用房或用地是否符合医疗、卫生要求。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和立体效果图。
(二)申请设置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
4、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5、资信证明(个体体诊所不需要提供):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7、选址方位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8、执业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每个人要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等。
9、所在卫生局初审意见。
(三)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需提交材料
填写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申请书。根据申请书内容提供以下附件:
1、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事业单位:提供政府批文、机构登记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任命文件等。
3、在编医护人员情况: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或调令等。
4、聘用医护人员情况: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
5、资信证明: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7、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四)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4、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6、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7、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企事业单位医院还需提供的在编人员提供在编证明,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和非在职证明。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9、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0、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
11、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2、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13、市区内门诊部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各县市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
14、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协议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五)诊所和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4、医疗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科室布局平面图;
6、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企事业内部医务室);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诊所提供非在职证明,企事业内部医务室还需提供的在编人员提供在编证明,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和非在职证明。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9、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0、所在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
(六)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交材料
1、诊所变更为门诊部
除提交变更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申请设置门诊部和医院所需全部材料。经批准筹建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
2、门诊部变更为医院
除提交变更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申请设置医院所需全部材料。经批准筹建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
3、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新增诊疗科目的房屋和设备情况;
(5)新增诊疗科目增加医务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个体诊所需提交原负责人和新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5、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5)县(市)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6、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选址报告(包括选址方位图和建筑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5)新地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7、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含企业医院剥离)
改制前必须事先取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改制过程中接受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改制完成后卫生行政部门对执业事项进行重新核定。除需提交变更事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改制的文件、相关协议和章程等;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审验需提供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
(4)校验年度内的评审结论;
(5)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注:所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1)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纸张:A4纸;填写内容须电脑打印;装订顺序: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其它。
(2)资格证明证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均为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资信证明、非在职证明等须提交原件。

⑻ 没有职业医师证可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

没有执业医师证不可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一、申请个体诊所条件:
1)、申请人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疗科目需与注册专业一致;
3)、申请人若为男性,需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性需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向卫生局医政科申请,申请人还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第五部分个体诊所基本标准的条件。
二、申请程序:
1)、咨询卫生局相关人员最近是否可申请个体诊所并取得卫生局某位实权人员(局长、副局长、医政科长等)同意开办诊所;
2)、找好营业地点,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理想为60平方米以上。最好500米内没有同一注册专业的诊所;
3)、诊所装修。最少需有3室,分别为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室、处置室需
10平方米以上。最好配置观察室(静滴的地方)、药柜、配药室、高压消毒室。
4)、咨询卫生局相关人员并备好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设置申请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设置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10、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者非停薪留职医务人员证明;
11、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应提交设置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2、单位、个人作出提交真实材料承诺书;
13、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须采用A4纸电脑打印,并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
5)、向卫生局医政科(于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递交申请设置书并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6)、执业登记,即执业人员(医生、护士)登记在你所申请的诊所内。

⑼ 个体诊所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

1、个体诊所的设立必须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个体诊所一般都为营利性的,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租赁房屋的还必须办理治安许可证。非营利性的无须办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⑽ 个体诊所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

个体诊所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需要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个体诊所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疗科目需与注册专业一致;
3.申请人若为男性,需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性需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向卫生局医政科申请,申请人还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第五部分个体诊所基本标准的条件。
二、申请程序
1.咨询卫生局相关人员最近是否可申请个体诊所并取得卫生局某位实权人员(局长、副局长、医政科长等)同意开办诊所。
2.找好营业地点,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理想为60平方米以上。最好500米内没有同一注册专业的诊所。
3.诊所装修。最少需有3室,分别为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室、处置室需10平方米以上。最好配置观察室(静滴的地方)、药柜、配药室、高压消毒室。
4.咨询卫生局相关人员并备好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设置申请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设置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10、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者非停薪留职医务人员证明;
11、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应提交设置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2、单位、个人作出提交真实材料承诺书;
13、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须采用a4纸电脑打印
,并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
5.向卫生局医政科(于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递交申请设置书并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6.执业登记,即执业人员(医生、护士)登记在你所申请的诊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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