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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团支部

发布时间: 2021-03-06 16:12:11

城管执法的内容有哪些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来据是:

1、城管自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② 党委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要包括哪些啊

1、你问的应该是中央直属机关都有那些单位?地方的就不能叫中央直属
中央直属机关包括: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中统部、中联部、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外事办公室、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另外还有中台办、中央外宣办等

2、这个十分广泛 基本上每个行政单位都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如果想入党就往下看:
目 录

1、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工作职责
2、党员学习制度
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4、廉政建设制度
5、“三会一课”制度
6、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7、换届选举制度
8、民主生活会制度
9、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0、党费收缴制度
11、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12、党员活动制度
13、党内监督制度
14、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规 章 制 度

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工作职责
l、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协助党组(党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二、党员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技、经济、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2、每周要保证两个小时的集中学习时间。
3、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以自学为主。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笔记、有检查、有测试、有总结交流、有学习登记。
4、严格学习纪律,党员在集中学习时间,不得无故不参加。
三、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l、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等,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3、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作为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采取定期培训的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4、入党积极分子分一般、重点、发展对象三个管理级别,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5、发展对象填写《人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人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6、接收新党员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7、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后,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四、廉政建设制度
1、带头廉洁自律,勤政廉政,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维护党纪和法规的尊严。
2、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准把职权、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变为有偿服务,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发生。
3、忠于职守,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公务活动公开,不接受个人和单位赠送的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5、勤俭节约,严禁公费大吃大喝,不准用公费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6、不准利用职权关系向企业及下属单位索要钱物和报销应个人开支的票据款项。
7、不插手基建工程项目的中介活动,不干预基建工程的招标、投标。
8、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不乱写、乱批条子;不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9、不参与吸毒、贩毒、走私、贩私、嫖娼、卖淫、赌博等活动。
10、不准弄虚作假,严禁假公济私,并教育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
五、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大会每季度一次,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决定支部其它重大问题。
2、支委会每月一次,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大会决定的意见,安排支部工作计划。
3、党小组会每月一次,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支部每季度一次党课,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时事政策教育。党组织要针对本单位党员队伍思想状况,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教育活动。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每年年底在上级组织部门和党工委的指导下,各支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2、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分五步进行,即: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价、组织考核、组织处理。
3、民主评议党员可与年终评优结合起来,按照新时期党员标准,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来评议。对评为优秀党员的要进行表彰;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七、换届选举制度
1、机关党委每届任期4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任届期满后,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2、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换届,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举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4、选举过程中,要广泛动员,严肃认真,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
5、党委、总支、支部换届选举要在上级党委领导下进行。选举结果需报上级党委批准。
八、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员民主生活会,以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组织进行。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民主生活会在7月底结束,下半年民主生活会在下一年的1月底结束。
2、民主生活会要做到主题突出,有的放矢,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3、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必须在10日内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九、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2、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3、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4、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5、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收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十、党费收缴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要求,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组织应尽的义务。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人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人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7、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赞。
l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l、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一、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l、坚持党建例会和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会议,专门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对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疏理,从而有针对性做好各项工作。
2、年初要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科室,年底进行全面地总结,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
3、党建工作要突出重点,求真务实,不走形式,不图虚名,认真分析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每年确立一个党建课题,并进行认真研究探讨,寻找新的突破口,探索党建工作新路子。
4、各级机关党组织每年在“七一”前要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一次总结,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党建工作上新台阶。
5、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党员发展计划,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正确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十二、党员活动制度
各级机关党组织都要经常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以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既要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等经常性的活动,还要结合实际组织党员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的主题实践活动,寓党员的教育、管理于活动之中。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增强每个党员的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机关党组织都要建立党员活动阵地,为党员活动提供物质载体。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建立党员活动室,并配有必需的活动设施,如桌椅、学习资料、版面等,有条件的还应配备电教设施。
2、要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各级机关党组织在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中,要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开展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中心工作的党内活动。活动要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要继续深入开展好“四有一好”党员形象工程、“建功立业”等活动。 要加强对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要注意发现掌握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来推进活动深入开展。
十三、党内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各级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7、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机关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1、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2、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3、专门机关的监督,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包括纪检组长和纪检委员)所实行的监督。
(三)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机关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对所属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及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党内通报。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如实报告上级党组织。
2、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前,机关党组织要提前十天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准备情况,负责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见,如实向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反馈。民主生活会要在会后十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或列席本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或列席会议的主要范围是: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会议;安排部署重要的行政业务工作的会议;讨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会议;调整机构或人事安排方面的会议;研究涉及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会议;研究涉及福利、待遇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会议等。
4、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的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机关党组织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机关党组织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由部门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同志负责谈话,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5、机关党组织参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和机关干部的公务员考评工作,并提出考评意见和建议。
6、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大会,听取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述职述廉情况,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大会由机关党组织负责组织,提请行政负责人做出安排。
7、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机关党组织接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
各级机关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1、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期参加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同时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2、 党委(党组)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在召开之前,应提前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3、党员领导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时,应向党委(党组)或党支部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缺席。
4、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时,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体现党内生活思想性、原则性、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开展。
5、党委(党组)和党支部都要认真记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

③ 李宏祥的人物事迹

孤残老人的亲人
天长市福利院远离城区30公里,可是24年来,每逢端午、中秋、春节等节日,李宏祥都会和爱人王凤云准时为这些老人们送去煮好的粽子、鸭蛋,蒸好的包子,送去月饼、大糕、水果、冰糖、蜜枣等,让他们感受到节日的温馨与幸福。与老人们相处久了,老人们也把他当做自己至亲的人,每次来到他们的身边,双目失明的老人总会把他从头摸到脚;聋哑老人也会和他不停地比划着,老人们满足的神情,彼此亲热的场面,让在场的群众感动得热泪盈眶。

长年坚持逢年过节看望福利院孤残老人
视孤残人为自己的亲人
夫妻俩二十多年照顾双目失明的孤寡老人
天长街道五保老人殷芝瑞,肢体残疾且患有眼疾,生活难以自理。从1996年开始,李宏祥就把老人当作亲人,平时常在工作之余和殷大爷唠嗑,帮老人做家务,买米买油,充装煤气,请医送药……,每逢节日,殷大伯也和住在市福利院的老人们一样,享受到李宏祥给他的“特殊待遇”。
孩子心中的“一团火”、“一盏灯”
从1986年开始,李宏祥先后义务兼任了城区六所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天长市教育局现代家庭讲师团讲师、共青团天长市委少工部委员、天长市普法宣讲团讲师等职务,为青少年工作倾注了大量的心血。26年来,他搜集各方面资料,结合身边的人和事自编讲稿,深入到全市150多所中小学、幼儿园,义务主讲法制课700多场,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受教育师生180多万人(次)。每年的清明节,李宏祥都要在市烈士陵园为前来扫墓的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被学校和家长称为孩子人生道路上的“一团火”、“一盏灯”。
热心教育事业在广大学生中传授法律知识
残疾特困家庭的爱护神
李宏祥主动和天长街道永安社区残疾青年蒋茂华结成帮扶对子。小蒋是名肢残人,妻子是一级视残,家里非常贫困,仅靠“残疾人三轮车”维持生计。2008年底,市政府为整顿市容市貌、规范运营秩序,决定取缔市区非法营运的“残疾车”,小蒋当时思想不通,先后到滁州、合肥和北京上访,给政府工作带来很大被动。李宏祥得知情况,主动揽过担子,他多次登门走访,耐心说服,反复交心,还想方设法为小蒋家送去肉、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帮助他家解决实际困难。随后,他又主动和多个单位联系,终于为夫妻俩谋得一份工作,小蒋感激万分。几年来,每逢过年,李宏祥总带着蒋家的女儿小梦飞到商场买新衣服;开学了,他会准时送去报名费;最近又为小蒋申请到一套廉租房。2012年9月,小梦要到杨州技校读书,李宏祥提前将1000元报名费交到蒋茂华的手中。
李宏祥常年关注残疾青年蒋茂华全家
汊涧镇汊涧社区学生郭卉,高位截瘫,长年卧床不起,母女相依为命,生活极为艰难。自2010年9月,李宏祥除了每年送去1000元贴补她的家用外,还动员社会力量去关注这个特殊家庭,使这对母女能正常地生活、学习。

李宏祥常年关注高位截瘫女孩郭卉
天长街道静安小区居民陈大琳,头部两次手术,由于没能及时办理医保,20万的医疗费无法报销,家庭陷入贫困。李宏祥主动上门捐款1000元后,还积极组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团总支开展接对活动,使他家庭经济状况有了后续的支持。
石梁镇石梁小学三年级学生费意豪突患急病,由于病情严重,需从南京转院至上海,可是家中已无钱医治,一家人心急如焚,四处求告。孩子的班主任找到了李宏祥,李警官带头捐款1000元后,又发起募捐活动,为小意豪争取到了一笔笔救命钱。三个月后,小意豪得以康复,重返校园。小意豪说,是李伯伯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石梁镇石梁街道社区居民袁志永,家中建房运送建筑材料时,手扶拖拉机翻车,造成了他高位瘫痪,家里经济十分困难。李宏祥闻讯后,主动到他的病床前送去500元,还主动帮助要回本难返还的借款30000多元,使袁志永的后期治疗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杨村镇光华村东张村民组村民葛维山有个特殊的家庭,老伴患风湿性心脏病,唯一的儿子是重度残疾,老葛70多岁还在建筑工地打零工挣钱。李宏祥得知情况后,在第一时间送去1000元,还询问家中的困难情况。他对老葛讲:有什么困难直接找我,今后还会多带些热心人士来看望您这一家子。
2012年2月,市容执法局陶红宁患白血病,李宏祥带头捐款2400元。2012年3月, 他又赶到天长市仁和镇,为患白血病的高中生陈大燕捐款1000元。
金集镇益民社区王长付今年49岁,他早年高位截瘫行动艰难,目前又患上尿毒症,母亲87岁患孝喘病,一家蜗居住在市环卫处附近的出租屋内。老人每天用破旧轮椅推着儿子到市中医院透析。2012年4月,李宏祥得知情况后,为王长付买了换洗衣服,添置了一辆新轮椅还送去500元钱解燃眉之急,随后李宏祥又联系本局治安大队党支部和几个企业老板,带着米、油和现金去看望母子俩,时而他走进母子的出租屋内嘘寒问暖,周围四邻无不为之动容。

李宏祥多年来关注高位截瘫并患有尿毒症的王长付
天长市张铺镇村民吴永高,家庭本来就困难,20多岁的女儿吴培琴又突患精神病,多方治疗不见效果,老吴夫妇整日以泪洗面。李宏祥向这个特困家庭伸出了温暖的手,他积极联系老吴到杨州、南京精神病院为孩子治病,并帮办了小吴全部政府照顾的相关手续。一年多时间下来,小吴的病情有大的好转。老吴一家为表达感激之情,为李宏祥送来了写有“千言道不尽,万言不了情”的锦旗。

李宏祥将国家奖励的一万元捐给市慈善协会
大爱无声传美名
大象希声,大爱无言。几十年来,李宏祥受到市公安局数次嘉奖、荣立个人三等功,并先后被评为“天长市孝星”、 “滁州市扶残助困先进个人”、“安徽省孝星”、“安徽省精神文明标兵”、“全国尊老、助老、敬老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他的先进事迹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制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人民公安报》、《安徽日报》、《滁州日报》多家媒体报道或转载,滁州市电视台还将李宏祥同志的事迹拍成记录片《皖东儿女李宏祥》。
李宏祥受到时任安徽省省长王金山亲切接见
他心中永远装着老百姓
李宏祥,1956年出生,天长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主任。在家乡,人们说他是救人民于水火的英雄,我们身边活着的雷锋!
在开展的“三民大走访”活动中,作为滁州市党代表,他进社区入农户,为邻里化解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
李宏祥警官多次深入到秦栏镇新华社区居民家中,了解民情民意。八十多岁的钱长富老两口是低保户,儿子在七、八年前得癌症去世,儿媳潘秀香承担起上服侍公婆,下照顾两个还在上学的小孩,一人起早带晚在工厂干两份工作,家庭十分困难。李宏祥警官把钱长富户作为了走访对象,主动救助这户特殊家庭。
天长街道东外社区翠微村民组需要铺设一条便民路,李宏祥警官带着部分居民逐级求援,几个月后,一面写有:“路通灯明感谢党,人民利益记心上”的锦旗送到了他的办公室。
李宏祥警官还主动和天长街道永安社区残疾青年蒋茂华结成帮扶对子,他的妻子是一级视残,家里穷得叮当响。李宏祥警官多次登门走访,谈心拉家常,送去肉、米、面、油。几年来每逢过年,李宏祥警官都带着蒋家的女儿到商场买新衣服,开学了,他还准时地送去报名费,去年又为小蒋申请到一套廉租房。
汊涧镇汊涧社区学生郭卉长年卧床不起,母女相依为命,李宏祥警官得知此事后,自2010年9月以来,除了每年送去1000元给她贴补家用外,还动员社会力量去关注这个特殊家庭。
2011年3月,石梁镇石梁小学三年级学生费意豪突患急病,转院至上海无钱医治,李宏祥警官自己带头捐款1000元后,又开展募捐为小费争取到了一笔救命钱,三个月后费意豪康复重返校园。
今年3月10日,李宏祥来到市人民医院,为身患白血病的市直单位陶某交了2000元医疗费。
天长市杨村镇光华村西张村民组葛维山,今年70多岁,老伴患病多年,唯一的儿子患痴呆症,家庭非常困难,得知这一情况后,2012年4月8日上午,李宏祥利用星期天专程送去1000元帮助购买生产资料,以上事例不胜枚举。
这话还得从1988年说起,在离市区30多公里外的市福利院里住有几十位孤残老人,他们自幼被父母遗弃,被民政部门收养后成了福利院的院民。24年来的每个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节日,李宏祥警官都会准时送去煮好的粽子、煮熟的鸭蛋、蒸好的包子,送去月饼、大糕、冰糖、蜜枣等慰问品。
从1986年开始,李宏祥警官就先后兼任市区六所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26年来,他自编讲稿,深入到全市150多所中小学、幼儿园,主讲法制课700多场,发放宣传资料10多万份,受教育师生180多万人(次),他被学校和家长称为“一团火”、“一盏灯”。
李宏祥警官平时舍不得乱花一分钱,更舍不得买一件衣服。在天长几次旱涝灾害,在汶川、玉树、舟曲发生地震、南方干旱、雪灾的日子里,他无数次主动解囊相助,捐款捐物,缴纳特殊党费。李宏祥警官还将10000元国家奖金全部捐给天长慈善协会。据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30多年来用于助残济困、救灾的款物约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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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往往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妨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须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⑤ 315算不算执法部门

315是指消费者协会,它无强制执法权,调解也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分歧较大,仍可能调解不成。再就是工商局,它是行政执法部门,再就是法院了。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5)执法局团支部扩展阅读:

1、组织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

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

2、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

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⑥ 街道办是执法部门吗它有哪些权利

不是执法部门,属于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是中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区的街道工作指示,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和协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和文明社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定期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人民的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帮教改造,保护老年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支持军队上级,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和残疾人就业,积极开展便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本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做好本辖区的民兵和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本辖区的普及教育、民事调解、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本辖区社会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动员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精神保护。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本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本辖区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和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6)执法局团支部扩展阅读:

街道办的调整机构编制:

(一)党工委办公室(挂精神文明办牌子):负责党务、组织(人员、机构)、精神文明、纪检、群众组织等工作。

(二)政务办公室(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负责秘书、综合、后勤、治安、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城市管理科: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民政、再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工作。

(五)经济发展科:负责街道经济发展的规划统计、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六)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管理。同时,建立机构性金融机构,负责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街道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金融工作。

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是谁

局党委书记、局长朱文艺同志主持市执法局全面工作、市城管办日常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装备科;

副局长朱同香同志分管组织人事科、市局直属队,分管机关党支部、计划生育、工会、双拥、文明创建、队伍培训工作;

副局长徐龙同志分管政策法规科、环卫处,负责市城管办、执法局宣传工作,市执法局信访、团委工作,负责联系组织指导各区拆违防控、棚户区强拆工作,联系指导蚌山区执法局(二大队)、禹会区执法局(三大队)、高新区执法分局(五大队)业务工作;

副局长徐启斌同志分管综合科,负责市城管办日常检查、考核、督办、月点评工作,综治工作,联系指导龙子湖区执法局(一大队)、淮上区执法局(四大队)、经济开发区执法分局(六大队)业务工作;

纪委书记闫廷备同志分管监察室,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⑧ 行政执法的违法主体怎样确定

A 行政处罚实践中违法主体的认定


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违法主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设定。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应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为原则界限,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注册为企业法人、营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者,即取得市场准入资格。此外,还有按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注册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主体资格上,事业单位,社团应具有法人资格,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可采用法人、合伙或个体的形式。下面分别叙述:

一、 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认定

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 依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

如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凡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均应认定“营业执照”上业主的姓名。有字号的在行政处罚文书中注明。如某工商部门查处××县皮鞋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案,从卷宗材料看,该皮鞋厂为个体经营,经营者的姓名为钱××。该案的违法主体当事人应为钱××,但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应注明××县皮鞋厂业主。

三、 如何认定无照经营违法主体

无照经营违法主体的认定不同于一个简单的自然人行为,问题大都在无照经营者是一个非法的组织或者说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又有一个牌子,一个名称。我们某些执法人员就把这个非法组织的名称作为了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这就造成了违法主体认定错误。

那么,无照经营违法主体到底如何认定,按照荆璞谈执法中的意见,就是行为人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就是谁设立了实施无照经营的非法组织,谁就是违法当事人。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为违法当事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大都体现在住所地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销售分公司擅自设立铁佛加油站一案,违法主体该认定谁?根据《高法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对法人非法设立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其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该法人单位。即文中案例的违法主体应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销售分公司”。

(二)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以事业单位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管理。如果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未按企业进行企业法人或营业登记,应将事业单位作为违法当事人,按无照经营处理。对事业单位主体资格的认定,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三)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其他组织为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关于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据《高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团;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均应界定为其他组织。如果这些组织“越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应按无照经营处理。鉴于“合法成立”的要求,对这些组织的认定应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为准。

(四)个人或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予以认定。《高法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如刘××等人以“××建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建材一案,按照《高法意见》,如果该行为是以刘××一人为主,其他人均为刘××的雇员,该案就应认定刘××为违法当事人。假设刘××与其他几个人是合伙关系,共同雇用一些人员搞违法经营活动,则应当将与刘××合伙的几位雇主作为共同的违法当事人。如合伙人为3人以下,其行政处罚文书中可以将其名字并列在标题中,假如人员太多,应将其负责人的名字作为代表来表述,然后在正文中将所有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一一列出。

⑨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违法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违法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三项特征:

一、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谓“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是指行政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国家、社会公益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律规范所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相应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三、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

(9)执法局团支部扩展阅读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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