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考虑到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行政组织编制管理的现状,法律规定某些符合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主管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处罚权,应符合法律的要求。第一,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由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第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法定职权包括二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内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给予违法人以什么种类、多大幅度的处罚,要依法律对该机关的授权。至于如何划分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的权限分工,由管辖制度加以解决。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综合执法作了规定。行政机关一般是按业务特点设置工作部门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往往也是分行业和管理领域,将包括行政处罚权在内的行政管理权授予某一行政主管机关。但是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往往需要将法律规定属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集中于某一行政机关统一行使,以提高行政效果。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外,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例外,某些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条件是:第一,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第二,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第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授权组织的主体法律特征是:第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直接向法律负责;第二,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只要授权法律不改变,实施行政处罚就可成为该组织的固有职能。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某些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并与行政机关形成委托和被委托的法律关系。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第一,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该组织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有组织进行相应检查鉴定的条件。
在行政处罚委托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进行委托负有以下法律义务:第一,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第二,委托事项必须在该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第三,对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对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义务是:第一,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出委托范围;第三,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 有权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哪些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权抄的用人单位包括二类: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受委托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 公安机关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内警告;
(二)罚款容;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 行政处罚设定权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包含以下内几种:
1、第九条法律可容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
3、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5. 处罚权 是什么
处罚权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管理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行使处罚权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
处罚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6. 行政处罚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权是法律赋予政府和行政单位的。没法取得。
7. 行政处罚权
C、国务院办公厅没有行政处罚权,因为它不是行政法规执行的主题或者机关。而税务局执行税收法规,公安局执行国家治安、刑法等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管理部门,同样具有行政处罚权,而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职责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