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会
㈠ 如何构建中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一、三大行政法流派 : 控权论学派、平稳论学派、管理论学派。
二、各自专的主张和内容:属
1、控权论学派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职权行为的侵害,以建立和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保障的法的秩序。
2、平衡论学派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主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公共利益和人人利益",以建立维护民主和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的法的秩序。
3、管理论学派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由此确立行政法的原则、原理和理论体系。
㈡ 收入中国行政法学年会论文集的文章还能再发表么
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如该论文集为主流数据库收录的(知网,万方,维普),是不可能重复发表的;如未收录,属于内部资料或内部期刊,可继续发表。
因为,你只需要知道,你所刊登期刊杂志是否为公开发行。
㈢ 急求!!!!!!!《行政法学》学习心得
通过参加**县人大法律培训班学习,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对照所学的知识,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到执政为民、依法办事上,真正觉得法律对一个基层干部来说,既是护心镜,又是当家宝。
——领悟学法的重要性
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联系自身工作经历,我认为,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运用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极大程度地阻碍着经济发展,引发着各种矛盾。无论在工作方式上,还是在决策领域上,总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虽然认识到学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虽然对法的公正价值有了认识,但树立信心不足;虽然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依法办事的能力低下。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言行,毫无掩饰地接受着群众的裁判。所以说,作为基层的一把手、大当家,不仅要自己学好、用好法律知识,还必须引导群众学好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去沟通思想、交融感情、理顺工作、维护正义、实现和谐、谋求发展。尤其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穷富悬殊的差异,急功近利的贪欲打破了心态平衡,盲目的发展,使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出现了严重的生态赤字,私欲的膨胀占据了法律的位置。当我面对愚昧的做法,面对贪婪的纠缠,面对苛刻的质疑,面对办一件事得不到理解,面对办一个企业是如此艰难时,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因此,这一个多月的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不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
——坚持学法的自觉性
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我深深体会到,当人大代表要学好《代表法》;搞行政事务要学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抓生产要学好《农业法》、《土地法》;植树造林要学好《森林法》;项目引进要学好《环保法》;优生优育要学好《计生法》;调解纠纷、维护稳定要学好《民法》和《刑法》,如此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必须形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提升用法的技巧性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通过从书本学到实践学,我深深感到,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去用法?我认为:
一是思想上绷紧“一根弦”。计划办什么事,首先要在思想上打问号,符合法律的就去预谋、策划;计划说什么话,先想想群众愿不愿听,听了是什么反映,会有什么效果和后果,用换位思路反复去想,自己先和自己过不去,直到说出来公平、公正、依法为止。
二是工作中穿好“二根线”。作为书记、镇长一肩挑,又是一名人大代表,必须扑下身子,深入基层,从群众的角度去审视问题,以发自内心的真情与群众沟通交流。在今年“七一”煤矿60万吨甲醇项目征地补偿的问题上,群众一时不能理解,我就坚持“换位思考”,除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外,多次走田间、进农户、坐坑头,讲《土地法》,讲国家征地补偿政策,一次讲不通多次讲,口头讲不清用书本,一条条打印出来,发到群众手中,经过反复宣传、讲解,群众解除了疑虑,最终达成了合法、合情、合理的占地补偿协议。通过这件事,我深深感到自己有法律知识还不够,还必须让群众有法律意识。群众和国家这二根线,针眼再小也得穿过去,并成一根线。
三是决策上把好“三道关”。我始终认为为民办事、办民谋利,必须依法执政、依法决策。面对虒亭“地大、物稀、财薄、民困”的现状,也曾想放“三把火”烧个通红,砍“三板斧”来个痛快,强建基础,调产增收,招商引资,开发旅游一步到位。想法是好的,但做起来不易。在不断的强化法律意识上,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只要是依法决策,再硬的石头也去啃。我体会到,要想办成一件大事,还必须把握好“三道关”。即:
——法律关。法律是准绳,法律至上、法律至尊、法律至贵;学法律充实自己心中有数,用法律保护群众深得民心,依法律办事得心应手。
——公开关。公开是依法行政的窗口。近年来,国家补偿政策多,农民实惠大,但要把握不好,就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和违法事件发生,把各项补偿政策、标准公布于众,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才能保一方稳定。
——行政关。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干部在工作中的每个具体的行为都能反映政府的形象。在具体工作中,作为领导、班子,必须做学法榜样,当用法先锋,行法定职权。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崇尚法制权威,是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执法的有效途径。
㈣ 法学研究生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主要就业方向有哪些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研热门院校
1、中国政法大学
2、中国人民大学
3、北京大学
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吉林大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研毕业主要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也可以在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研毕业就业分布最多的城市:主要分布在广州、深圳、珠海、上海、北京、武汉等城市。
(4)中国行政法学会扩展阅读: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部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法范畴。
宪法学是以国家根本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宪法的基本要领和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其他部门法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理论指导。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及其所确定的关系和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指导,为行政法治服务。在50年代,本学科统称“国家法”。后来分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并列的两个二级学科。1997年修改培养研究生专业目录,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会合为一个学科。
㈤ 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1、分类不同
行政法是法律规范。
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2、涵义不同
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托立法或叫准立法。
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则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
(5)中国行政法学会扩展阅读:
权限
(1)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a) 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b) 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c)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批准。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
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深圳、汕头、珠海和厦门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
(4)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制定行政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㈥ 省法学会是什么单位里面是行政编吗去那儿工作如何
工作可以的。里面是行政编。
中国法学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法学会和各全国性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所以省法学会也是一个人民团体。
为适应互联网信息化发展形势,实现对广大中国法学会会员入会信息的科学管理,并为广大会员提供良好服务,中国法学会于2014年8月建立了会员管理系统。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营,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系统于近日正式开通并投入使用。
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系统的开通使用,实现了在网上即可办理提交入会申请、个人信息修改、查询审核情况反馈以及下载打印会员证书等功能,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办理申请加入中国法学会会员队伍业务提供了便利。
(6)中国行政法学会扩展阅读:
省法学会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申请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的行政职务。提倡课题组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组成并实际承担研究任务。
申请人须随申请书一并提交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任职证明各一份。获得博士学位者,请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每位主持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且作为课题组成员只限参加中国法学会本专项课题一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
㈦ 求一些行政法学方面的案例
我的行政法作业,刚刚做完的,呵呵
题目1:王某(高中学历),通过假造大专文凭取得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并通过考试。之后王某完成学业并已工作两年。毕业9年后因人举报其大专文凭为假冒,中山大学撤销其硕士文凭。王某以中山大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分析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的行为的性质;2、你认为诉讼结果应该是什么样子?
答:
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的行为的性质分析:
首先,关于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这一行为的性质,我认为应该是行政行为。我国学界对于行政行为的定义有许多学说,其中的通说“公法行为说”这样定义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并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为。”[①]中山大学是我国的公立学校,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其次,中山大学做出的撤销学位的行为,是经过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再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②],中山大学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最后,中山大学所做这一行为起到了撤销王某学历的行政法上的效果。故而中山大学撤销王某硕士学历这一行为是行政行为。
其次,关于中山大学撤销王某学位这一行为是属何种行政行为,我认为是针对错误行政行为的一种补救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作用对行政违法所造成的后果予以弥补和恢复,目的是使被违法行为破坏的法律关系或行政秩序恢复到原有状态。具体而言,是指行政主体恢复或责令相对人恢复被非法破坏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状态,如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认定无效,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等。所以,本案件中中山大学撤销学位的行为就属这一类。但中山大学的这一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是行政惩罚行为,因为王某因这一行为得到了“惩罚”。然而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山大学的行为不属前六种行为,也不属于第七种行为,因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撤销学位的行政惩罚方式。
综上,中山大学撤销王某硕士学位的这一行为的性质是针对错误行政行为的一种补救性行政行为。
我认为合理的诉讼结果:
我认为,法院应该判定王某胜诉,中山大学重新确认给王某颁发的硕士学位有效。
因为首先,中山大学不能对王某作出撤销其学位证书的处理。《高等教育法》第19条第2款关于报考人资格,首先确立了一个基本标准--学历标准,即只要是本科毕业生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这主要考虑到非本科毕业生一般不具备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倘若允许其报考并接受研究生教育,会造成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但是《高等教育法》又规定了只要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具有相同学问的人或者说与其有同等学力者,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不论其学历如何。王某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顺利通过并完成学业,足以证明其与本科毕业生有同等的学力。中山大学这一做法违反了《高等教育法》的立法意图。并且,中山大学所作的这一行为是依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其法律效果作用于王某的受教育权。而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处分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学位条例》是行政法规。中山大学的这一行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其次,中山大学没有必要对王某作出撤销其学位证书的处理。因为即使认定中山大学录取王某和王某获得入学资格、学位证书的行为是错误的,但由于王某在报考研究生时的诈欺行为,致使中山大学对其作出了授益行政行为--录取行为,使其获得了入学资格并取得了学籍。如果说在录取行为发生时,在王某刚入学或刚获得学籍时,王某的学问没有达到大专或与本科毕业生相同程度的话,那么,当王某入学后经过研究生阶段的努力学习,最终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之时,王某的学问已经超过大专、本科而达到硕士研究生教育所要求的学业标准。这时,其先前产生的错误已不存在。
所以,法院应判决中山大学撤销王某学位的行为无效。
题目2:武汉足球队“光谷建设”因故被中国足协开除,对此不服,将中国足协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问:行业协会(NGO)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被告,应如何起诉?
答:
行业协会(NGO)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被告?
在我国,行业协会是近些年来开始得到迅速发展的。在中世纪的欧洲,行会章程是作为极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得到适用的。关于行业协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被告,首先需要认定其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我认为,中国足协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可以作为行政被告。我国《体育法》第31条第三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并且,中国足协与武汉足球队的关系是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对武汉足球队做出的行为是属行政处罚行为。而学理上对此有这样认定:“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③] 综上,此案件中,中国足协是可以作为行政被告的。
应如何起诉?
如上所述,中国足协可以作为行政被告,就应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中国足协撤销其开除武汉足球队的行政处罚。
注:有人认为,《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6条规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并且《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会员可以并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所以武汉足球队不能向法院提起。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虽然武汉足球队加入了中国足协,接受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要受到其约束。但是此时武汉足球队已经被开除,不再受这两部章程的约束;而且这两部章程中的上述规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依据两部章程认为武汉足球队不能对中国足协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是错误的。
㈧ 中国行政法方向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林鸿潮: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回中心执行主任,《行政答法学研究》编辑,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季宏: 万国重点学科班
王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行政法学。曾获中国人民王锴大学研究生学术新星一等奖。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八篇.
㈨ 中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都有哪些
行政法论丛第11卷,《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中有详细介绍。
㈩ 行政法学界四大金刚有哪些
芮沐,中国法学“第一翁”
(1908年—)
我国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的创始人,以百岁高龄被尊为中国法学“第一翁”。1954年后到北京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北京大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等职。他执教近70年,亲自指导了12届博士研究生,著有《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等。
韩德培,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
(1911-2009年)
我国国际法学一代宗师,也是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1979年开创建立了中国高校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1981年推动组建了中国第一个、也是亚洲第一个环境法研究所。他著作等身,其中《国际私法》是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统编教材,《环境保护法教程》是我国第一本环境保护法的教材。
王铁崖,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面旗帜
(1913-2003年)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创始人,国际法研究院士,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面旗帜。新中国成立初,参与了《共同纲领》的起草;1984年、1990年,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基本法起草。著有《战争与条约》、《中国旧约章汇编》等,译作《奥本海国际法》。
王名扬,“行政法学界四大金刚”之首
(1916—2008年)
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1946年考取最后一批国民党政府的公派留学生,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1958年学成回国。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编写工作。著有《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等。福布斯网站将其列为“行政法学界四大金刚”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