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树审批
1. 伐树需要什么证件
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伐树审批扩展阅读: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 电力线下伐树谁审批,由电力局还是由树的主人去林业局审批
是由电力公司向园林规划部门申请,得到审批后,由电力公司负责进行砍伐。
我是国电公司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3. 商品林改造砍伐树木要林业部门批准吗
要林业部门批准,因为木材砍伐都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砍伐销售的。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居民是可以砍伐的,是不需要林业部门批准的。
但是,在居民住宅院外不挨着院子、路边、田野中生长的树木,砍伐时,需要经林业部门批准,办理《砍伐证》,砍伐时,只能砍伐《砍伐证》批准的指定树木,否则就属于乱砍滥伐,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4. 砍树需要申请吗
需要林业局《采伐证》。
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采伐森林时,必须获取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答核发许可采伐的一种法定凭证。凭证明文规定采伐单位、批准机关、采伐面积、采代蓄积、出材量、完成更新时间等。
砍伐证应该到各乡镇的林业站或者林业局林政股去办,带上要砍树的林权证等相关证件
如果是自家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可以不需要办理砍伐证,只要到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相关证明就可以砍。
砍伐指标各个地方不同,要砍你所在乡镇的砍伐指标是否已经发放完毕,申请指标最好是年初申请或年中申请。这两个时候是指标发放是时候。
5. 名胜古迹伐树需要向哪审批
名胜古迹里的林木属于特种用途林,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版第八条国家重权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所以特种用途林由应该说各地规定是不同的,但大体上都应该归省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我网络到了《黑龙江省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希望对你有帮助
6. 村里伐树审批谁签字
村里伐树审批签字要报林业局!乡下一般是村长说了算,因为法律意识不强!
7. 农村砍树申请书一般要多久才审批
很好快的一星期左右
8. 城区单位树木砍伐应由谁审批
树木采伐后,市政管理部门以医院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为由,对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医院不服,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消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医院提起复议的理由是,他们根据区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已经落实了审批程序,不属于违法砍伐树木。至于城区内树木砍伐审批权归谁,是政府部门工作分工的问题,与医院的伐树行为无关。 区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区林业主管部门为医院发放采伐许可证是正确的,上述范围内的树木采伐审批权不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市政管理部门认为,第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以,砍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应由他们审批。区林业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超越职权,应视为无效证件,医院凭无效证件砍伐树木,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应区分发证权和审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只是规定发证权归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仍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前置性审批后,再由林业主管部门发证。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对上述部门和单位采伐审批权的规定,是指城区范围以外,在城区范围内则不适用。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城市范围内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树木砍伐审批权到底归谁。 本案复议机关认为: 一、医院砍伐林木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医院在砍伐树木前,已经按程序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区林业局也已经为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医院不具备擅自砍伐的主观过错,至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分工分歧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应由社会机构承担。 二、区林业局为医院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为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因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五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所以区林业主管部门不属于超越职权。 三、上述范围内的树木采伐,是单一部门审批,不是联批件。
9. 请求批准砍伐树木的公文
应该使用请示。某某单位关于请求砍伐树木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