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不力
❶ 消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消防部门执法过程中主要是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❷ 消防队不按规定执法,让去谈话,不去会有什么后果
1、呵呵,发牢骚的吧
2、不按规定执法是很讨厌的,不过现在的消防检查记录表未必要填写专消防隐患,很多项都是属直接印好打个勾就行了
3、不去恐怕不行,尽量研究一下消防法,研究一下执法的程序,改正存在的问题,就不用怕了
❸ 新形势下消防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结合新时期安全工作的特点,针对以上安全形势分析,本人认为应采取针对性安全工作对策如下:
从思想政治教育入手,提境界,转观念,促安全。安全工作是事关企业、家庭、个人的大事,是组织赋予的重任。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抓安全应首先从抓思想着手,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付出一万的努力,防止万一的发生”的安全理念,要着重确立“抓生产从从抓安全入手,抓安全从生产出发”的工作指导思想,视安全工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头等大事、重中之重,着重加强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党支部书记、思想政治工作者与基层管理人员应从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入手,紧盯安全不放心人,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跟进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工作措施,确保职工安全生产。要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车间”、“安全先进班组”、机电设备专项整治等活动,不管是何时何地,逢会必讲安全,逢开工生产必开安全会,逢班后必开安全总结会,安排工作任务时,安监员和班组长就对此项工作容易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交底,同时还要交代安全措施,并让每一名开始工作的职工牢记在心。
处理好四种关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一是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一岗双责的关系。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坚决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一岗双责”,形成层层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二是处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文化的关系。不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进车间。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家属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安全文化建设有机地结合。三是处理打击非法生产和安全发展的关系。没有安全稳定,就没有安全生产的良好形势。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保障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科技创新,注重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类行为,共同构筑安全发展的和谐环境。四是处理严肃查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关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惩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等各类问题。应急救援体现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加强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按照全员安全轮训实施方案,根据“强、严、提”全员安全培训要求,严抓安全培训整顿,突出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应急处置等内容,持续开展全员安全轮训,严抓职工岗位必知必会知识抽查,严抓“三项”人员培训和取证工作和职工二、三级安全培训,加快提升干部职工素质和保安技能。
加快设备设施升级换代,进行生产工艺流程再造,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加大安全资金投入,配足配齐安全设施,对不能满足生产安全要求的设备工艺,要制定更新计划,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淘汰更换,确保能满足生产安全要求。要加强生产工艺流程研究,对工艺流程设计不合理的车间,要重新进行设计改造。确保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科学,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实现车间动态安全达标。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定不移”基本方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抓安全工作难,抓好安全工作更难。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就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定不移。关口前移抓防范,要有忧患意识。防范需置于安全生产工作之首,注重源头预防,防患于未然;重心下移抓基层,关键在于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坚定不移抓严管。围绕控制目标这一中心,对标达标,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形势要有正确的判断。围绕控制目标这一中心,把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车间建设作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抓手和载体,坚持安全生产目标不动摇,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发展。
❹ 消防执法人员不作为投诉哪个部门
具体如下:
再次向消防部门报警,说明情况;
如果第二次仍然没有解决的,可以向校方更高部门投诉举报;
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如果切实影响到自己的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❺ 消防栓管理和维修不力将会受什么处罚
按照 第六十来条单位违源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❻ 关于消防执法的问题
首先声明:不要你的分,仅为了帮你解决问题。
一、如果消防检查出了问题,只是仅仅通过手机通知一声就可以了吗?这符合程序吗?不需要正式公文吗?如果需要的话是按照哪个法律条文?
答:不符合执法程序。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法》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注意:如果电话通知采取录音措施,也有法力效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消防机构人员将构成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二、消防部门如果执法的话,需要出示执法证吗?是否同时需要两个持有执法证以上的人?如果需要,而没有出示是否违反了程序?如果违反,请说明是违反哪条法律条文?
答:应当主动发示相关证照。。。〈消防法〉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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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消防执法过失如何追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发生消防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七)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消防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查处执法过错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审查。防火监督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七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予以纠正。 (四)处理及执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纪检、政治部门会同防火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纪检和政治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❽ 消防执法五项机制
一是建立约束机制,科学执法。长期执法实践证明,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才能得以实现;在实践中,把执法工作的效力大小建立在领导个人作用的基础上,往往容易造成执法矛盾上交,执法防线后置,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发展,不利于执法责任的落实,不利于执法行为的规范。对此,大队大胆探索依靠民主决策和机制约束相结合的新路子。成立了由熟悉法律、业务精通的监督员组成的业务攻坚小组,为一些重要、敏感以及有疑义的执法行为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障。逐步实现了由领导约束向机制约束,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的转变,从而既使领导有效发挥了监督和指导作用,又有效地发挥了广大监督人员的主动性;既有效地促进了执法责任的落实,又极大地规范了干警的执法行为。
二是培养建立执法人员捍卫忠于法律、尊重法律的职业道德机制。在执法教育培训方面,由培训干警提高法律素质向培养干警忠诚信仰法律的职业素养上转变。大队坚持素质建设是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结合当前进行的三考活动,认真开展好执法为民教育,进一步树立消防干警捍卫法律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同时,通过树典型、学典型,进一步弘扬干警忠于法律、尊重法律的职业道德。
三是建立服务承诺机制。当前,公安消防机构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出台了许多好的服务措施和便民承诺,这些服务措施和便民承诺在本质上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基于以上认识,大队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单为执法而执法,决不能以牺牲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辖区的暂时安宁。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时刻注意维护和保障执法活动中涉及到的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破解执法不作为问题。针对执法不作为问题从三个层面入手:首先,从思想层面上解决不作为。把监督人员执法不作为提高到一定高度来对待,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不作为就是渎职;干警对违法消防法规行为打击不力,人民群众就不能安居乐业,不作为就是犯罪。其次,从具体执法层面上解决不作为。第三,从长效机制层面上解决不作为。强力推进全体监督员绩效考评,充分利用奖惩杠杆作用。实行执法质量与晋职、晋级相结合。
五是建立监督机制,破解执法随意性问题。大队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按照“四个负责”的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层层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岗位人员对自己的执法活动负责,发生执法错误的,承担相应执法过错责任,使每一名监督员权责分明,减少监督员之间相互扯皮现象。从而把领导审批、及执法干警的责任落到实处,真正体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❾ 如果消防队不公正执法怎么办
一、如果消防检查出了问题,只是仅仅通过手机通知一声就可以了吗?这符合程序吗?不需要正式公文吗?如果需要的话是按照哪个法律条文?
答:不符合执法程序。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法》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注意:如果电话通知采取录音措施,也有法力效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消防机构人员将构成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二、消防部门如果执法的话,需要出示执法证吗?是否同时需要两个持有执法证以上的人?如果需要,而没有出示是否违反了程序?如果违反,请说明是违反哪条法律条文?
答:应当主动发示相关证照。。。〈消防法〉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