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法
『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的试卷几部分
国家司法复考试的命题范制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出现在试卷二和试卷四。
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一般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
『贰』 求行政法的修改情况,注意不是要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在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行政强制法(草案),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召开部分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参加的研讨会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草案。根据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前两次审议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并于2009年6月11日、12日在京召开座谈会,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法制办、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法律委员会于2009年8月10日、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一)制定行政强制法的基本考虑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于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问题。因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和实施程序是本法需规范的主要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等两类行政强制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还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发现行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法律法规根据的,可以进行实质审查。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主要修改情况(一)关于设定行政强制的论证评估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应当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因此,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三)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四)关于执行协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草案二次审议稿只对执行和解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具体方式没有规定,不利于这一原则的落实。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移至第四章,并增加规定:“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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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五次审议,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终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在2011年年初宣布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不久,便出台了如此重要的一部行政法律,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缺口,体现了立法机关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努力,值得充分肯定。刚刚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正是秉持着平衡理念,贯彻了兼顾原则。而在保护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时,应确立并运用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性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具有重在约束行政强制权行使、减少行政强制行为伤害这样一种立法品格的行政强制法,犹如公民用以抵御行政强制行为侵害的盾牌,实际上是行政强制行为规范法或者控制行政强制法。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法系统地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力图将行政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尽管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行政强制法坚持平衡理念、兼顾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在行政强制设定权分配机制、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体制、行政强制行为程序等方面,按照现代行政法治原则作出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安排,这对于有效约束行政强制具有特殊价值,有利于实现维护公民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尊重个人自由与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的辩证统一。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最新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比较深刻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例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等等。在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关系复杂、社会矛盾尖锐、社会张力很大的当下中国,上述亮点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热情关注、积极推行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而且,这些新精神、新规定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滞后内容的一种超越和批判,因此有关机关必须加紧开展清理工作,凡与本法不相符合的滞后内容应作出修改或废止,并尽快完善实施性规范和制度.
『叁』 行政法最新哪年修订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只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请明确你的问题!
『肆』 最新修改的行政法在司考中占多少分
行政法在司考中占40分左右,修改后只不过考点有变化,分值一般来说不会有太大变化
『伍』 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教材推荐
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比较好一点
『陆』 哪有最新版的刑法民法行政法下载
http://www.jslysx.net/lib/pdf/8010096.PDF
http://210.26.5.7/ydtsg/data/8013127.pdf
http://www.chinaclear.cn/main/09/0901/1163769087774.pdf
『柒』 近年来行政法有无修改修改了什么
有修改。新《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
【修改1】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修改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改3】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修改4】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修改5】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修改7】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修改8】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修改9】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修改10】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