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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体系

发布时间: 2021-03-05 21:10:07

行政区划体制什么意思

一个国家行政区划体制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全国的中央集权的行政区域内的各个政权进行分层、分级的行政区域内的管理手段!

⑵ 古代各朝中国的行政区划体系是怎么样的

一、先秦及秦
《尚书·禹贡》记载,古代中国分为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不过,九州在当时并非一个确定的行政区划,真正的行政区划设置,当从秦朝实行郡县制起始。
春秋以后,诸侯国之间的征战、兼并不断,领土属地变化极快。国君为了集中权利,在征战中夺得的土地不再分封给属下,而设置县、郡,直接掌握在自己手中。直辖地长官由国君直接任命和控制,职位不得世袭。到了战国后期,这种郡县制行政区划形态基本形成。只有齐国例外,齐国将全国划分为五都,直至秦灭齐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才正式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政区建置的开始。
秦代(前221年--前207年)实行的是以郡统县的二级行政制度。全国由最初分为36郡增加到后来的46郡。
二、两汉
刘邦立汉(前206年--公元8年)后,实行郡国并行的制度。全国设置郡国62个,到了孝平二年(公元2年)全国共有郡国103个。经“七国之乱”的调整,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106年),全国分为14个行政监察区,该机构除京畿范围的称做司隶校尉部,其余13个称为十三刺史部,每部设一名刺史。由于十三刺史部有十一部是以《禹贡》和《周礼》中的九州予以调整后命名,所以又通称十三州。
东汉时期(公元25年--220年)全国重新划分郡县,但仍分天下为13部,降司隶校尉部为十三部之一,裁去朔方刺史部,改十三州为十二州。中平五年(188年)改刺史为州牧,掌一州军政大权,十三州正式成为郡、县之上的一级政区。此时全国设13州、105个郡国。
三国时期(公元220年--265年),魏国在地方行政区划上承袭东汉,仍实行州、郡(国)、县三级制,在全国设有12个州、91个郡国。
三、两晋、南北朝
西晋时期(公元265年--316年),疆域和地方行政区划一如前朝,只是州的数量增多,辖区变小,全国分为19州及西域长史府,工173郡、国,1132个县。
这一时期州郡设置激增,不少郡名重复。
北周时期(公元557年--581年),统治者对地方行政区划作了较大的调整,全国设置215州,552郡,1056个县。
四、隋唐宋金时期
隋朝(公元81年--618年)。隋文帝对州县加以并改,使流行了很长时间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隋炀帝时,又废州改郡,以郡统县,恢复秦制。大业年间,全国设190郡,1255个县。
唐代(公元618年--907年)初,沿用前朝制度,到了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去郡为州,实行州县两级制度。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整治地方行政区划,对州县大加并省,还以山川形势和自然地理,把全国分成十道,道不设长官,随时派员进行巡视。道之下设州,州辖县。到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国共设10道,358州,41个都督府,1551个县。中唐以后,藩镇割据已经形成,全国节镇总数达50多个。
五代十国时期(公元907年--960年),行政区划基本承袭唐代。
北宋(公元960年--1127年)初期,基本仿照唐制,全国分为13道。淳化四年(993年)十月又并为10道。至道三年(997年)改道为路,全国被分成15路,后又有所调整,到徽宗时,全国已设26路,路之下设府、州及带县的军、监,府、州、军、监下设县及不带县的军、监,地方行政区划实行路、府(州、军、监)、县(军、监)三级制。
金代(公元1115年--1234年)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承袭北宋,金国辖区分为19路,在往下分府、州、县。
五、元明清时期
金末,为抵御蒙古军队的入侵和镇压山东各地农民起义,金朝统治者命尚书户部侍郎梁镗行六部尚书事于山东,从此有了“山东行省”的名称。后又设立“东平行省”,为行省制度的开端。
元代(公元1271年--1368年),统治阶级为了加强对占领区的控制,沿袭了行省制度。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形成了四级地方行政制度。中书省区域太大,因管理之需,在路之上又设立了肃政廉访司和宣慰司作为监察区域。
明代(公元1368年--1644年)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以分领天下州府县;同时废路,省以下设府和直隶州,再下设散州和县,为地方三级行政体制,当时除南、北二京直隶中央外,全国各地分设13个布政使司,明朝地方基本上是三权分立的,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都指挥使司主管军队;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刑法,下设按察分司(又称道)。
清代(公元1636--1911年),统治者将地方一级政区一律该称为省。除沿用明代13省外,又新置5省,共18省。光绪时,又增至23省。省行政长官称为巡抚,有些省还设总督。总督有兼管数省者,也有只管一省者。巡抚主管一省民政;总督则主管军政,但也对民政有督导权。省下设府、直隶州、直隶厅,府州之下设县与散州、散厅,形成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六、民国时期
民国二年(1913年)二月,民国政府公布《划一地方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各省一律实行省道县三级制.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国民政府办法《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规定省以下设行政督察员专署,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政区变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实行大区(直辖市)、省(大区辖市、行署区)、县三级行政制度。省县之间设立专区,专员公署为省政府派出机构。1954年6月,撤消大区建制,实行省、专区(市)、县三级制。1967年2月,专区更名为地区。1983年以后,逐步实行市管县行政区划体制,省下设市(地区),再下设县(市、区),仍为三级制。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区划体制


中国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目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省——是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省(23个)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市(4个)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特别行政区(2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参考资料见 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区、自治州、行政区和盟。
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地区,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自治州下分县、自治县、市。
盟——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盟包括几个县、旗、市。 市——作为一级政权组织是中国人口比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除中央直辖市外,有省辖市(地级市)、地辖市(县级市)、省辖市辖市(县级市)等。
为了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工业基地作为经济枢纽的作用,带动广大农村和集镇经济的繁荣,1981年以来逐步推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1958年中国辽宁省曾实现市管县,以后又恢复了地区。1983年以来,江苏、辽宁两省相继实现了全省范围的市管县。吉林、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已部分地实现了市管县。
市辖区——是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府,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区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 县级行政区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区、林区等。
县——作为中国基础行政区域,始于春秋时代。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郡县制,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县下辖乡、镇。
自治县——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国相当于县一级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区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自治旗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内另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相当于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特区——是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一级行政区划。
林区——是县一级行政区划。 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域──乡和镇,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1960年以前还曾设区。
镇——是县、自治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了镇管村的体制。
乡(民族乡)——乡是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
区——中国于1928年开始设区。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设区,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1955年全国有15000多个区。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撤区并乡,1956年底,区减少到10000多个,1957年进一步减少到8000多个。1958年下半年,全国除少数地区外,各省、自治区基本上都撤销了区的建制。60年代以后,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区的建制,它管辖几个人民公社和镇,但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设立区公所。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⑷ 名词解释行政区划体制什么意思

行政区划体制亦称行政区域划分建制,是指国家为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层次的区划单位,并建立相应的行政机关的一种制度。

行政区划体制的类型编辑行政区划体制,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单一制或复合制结构形式不同的国家,可以采用多种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在我国,根据不同的标准,也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行政层次不同,可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等;按时间的长短不同,可划分为稳定性行政区、过渡性行政区等。若着重从行政区划分的主要要素和特征来划分,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1、传统型。即侧重于地域这一基本要素,顾及历史传统因素,所设置的行政区域。这是我国,也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行政区划建制。一般来说,在这种建制下,相同层级的行政区划由多大的地域面积及多少行政单位构成,总是基本稳定的。因此,我国各级行政区划的建制多具有长久的历史沿革。2、发展型。即侧重于一定区域空间人口聚集这一首要因素,顾及区域经济发展,所设置的市政区域。与自给自足,封闭的传统型相对应,这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工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生产发展,充分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区划建制。通常以一定地域空间非农业人口数量、以及地理位置、发展前景作为划分不同层级市政区域的标准。我国当前大致以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其中100万以上者为特大城市;20万以上,不足50万者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与此城市人口规模及其他因素相对应,分别设置直辖市行政区域,地级市政区域、县级市行政区域等。3、特殊型。即侧重于全局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上的特殊需要,顾及历史的和现实的复杂因素,所设置的特殊的行政区域。相对于一般的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区域而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洲、自治县和特殊建制;相对于一般管理而言,需要采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一定区域,有工矿区、盐区、特区等等;相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而言,香港、澳门、台湾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还会产生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特殊行政区。

⑸ 地域行政级别的划分

中国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详细实行如下原则: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内辖市。

2、省、自治区分容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5)行政区划体系扩展阅读

全国行政区划: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34个(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334个(294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1]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2851个(970个市辖区、375个县级市、1335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39888个(2个区公所、21116个镇、9392个乡、152个苏木、984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241个街道)

⑹ 行政区划体制名词解释

行政区划体制亦称行政区域划分建制,是指国家为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依回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答划分为若干层次的区划单位,并建立相应的行政机关的一种制度。

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单一结构或复合结构形式不同的国家,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将行政区划制度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在中国,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行政层次不同,可分为省行政区域、地(市)行政区域、县行政区域、乡行政区域等。按时间的长短不同,可分为稳定行政区、过渡行政区等行政区。

(6)行政区划体系扩展阅读:

行政区划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即围绕地理的基本要素,兼顾历史和传统因素,建立行政区域。这是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行政区划制度。一般来说,在这种制度下,同一层级的行政区划在面积大小和行政单位数量上都是基本稳定的。因此,我国各级行政区划的设置有着悠久的历史。

2、发展。即以某一区域人口空间集聚的首要因素为中心,考虑到区域经济的发展,建立城市区域。它对应于自给自足、封闭的传统模式,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工业化、商品化和现代生产发展,充分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

⑺ 中国行政区域划分标准是什么

中国的行政区划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已日趋完善,初步形成了三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体系,即农村行政区划体系、城市行政区划体系及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划体系。

城市行政区划体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区划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行政区划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按“精减、效能”的原则,改革市镇设置标准,确定新的设市模式,有利地推动了中国城镇的发展。

中国城市的法定概念包括设市城市和建制镇两部分,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大城市是指城市非农业人口超过5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在行政管理的工作中,中国设市城市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建制镇五类,其中特大城市是指城市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按照行政级别,中国设市城市又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建制镇属于县级以下。

2004年7月8日新华社报道,据建设部提供的最新数字,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建制镇和集镇42000多个,其中建制镇2万多个,集镇22000多个。县城以外的小城镇镇区的总人口约1.91亿。

⑻ 行政区划体制

行政区划体制亦来称行政区域划分建制,源是指国家为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层次的区划单位,并建立相应的行政机关的一种制度。
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它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另外,在同一个政权下,由于政治、经济、民族等情况的变化,在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会有所调整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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