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条例
1.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
法规适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异同是什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自治条例尽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区别在于适用地区不地样: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制定地方; 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只在民族自治地方内部适用。
3. 地方性法规采用什么名称
一般用“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4. 条例 办法是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及下属各政府弄的是规章;有人大参与的都带法字
5. 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的规范性文版件。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权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
(5)地方性法规条例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 单行条例与自治条例有什么区别啊是不是都能归入地方性法规啊另外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有什么区别啊
屎雪松大垃圾,你们中顾全部都是你这样的垃圾、法盲,问都不知道的啦。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地方立法行为,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地方性法规,属于地区性和局部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
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地方性法规一般是指地方省级或副省级城市人大制定的法规。地方性规章一般是指省级或副省级城市政府制定的法规。
两者都属于广义的地方性法规。
补充:http://www.gov.cn/flfg/dxtl.htm
7. 地方性法规能不能用条例
当然可以,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况且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针对本地方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只要不和上位法抵触就可以,抵触的无效!
8. 关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问题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版法律、权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法》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法律规定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适合本地的行政区域,因此不需报全国人大批准。
9. 请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什么区别
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内关依法制定与容发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政府规章。双方有冲突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
(9)地方性法规条例扩展阅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是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