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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增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3-05 03:27:28

㈠ 2014年9月1日有什么新的法律法规实施。

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回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答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2014年车辆年检新政:2014年9月1日起。
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简化车检工作流程。

㈡ 2014-2015最新颁布和修改法律法规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专适用〈中属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㈢ 2014年1月1日起将颁布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回》已由中华人民答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什么新法规

新的安全生产法!

㈤ 国家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即最新的、最近发布的与颁布的法律规定。包括:新法律法规、修订的法律条文、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等。

㈥ 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国人大常委抄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袭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㈦ 2014新出台的法律与我们生活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核心提示: “驰名商标”字样将被禁止出现在各类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得用于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修正案规定,2014 年 5 月 1 日起,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
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
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新《商标法》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 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误导
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核心提示:私家车取消使用年限 从今年 5 月 1 日起,我国实行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
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私家车 15 年强制报废生死线将被废除。
“按照规定虽然不对小型私家车的使用年限有限制,但是却规定了小型私家车的行驶里程。”小、微型非营运载
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 60 万公里,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公里,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公里;专用校车行驶 40 万公里的,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
background image 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注销。 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洋奶粉不能再信口开河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
获得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意味着今后那些“吹水”的
洋奶粉将不能再信口开河。 业内人士认为,质检总局之所以设立如此严格的官方把关门槛,是因为一些“出身不正”的洋奶粉普遍存在 “吹水”成分。“一些在国外市场根本见不到的品牌,来到国内都声称自己是国际知名品牌,得过这个那个奖,其
实都是欺骗消费者的。”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细化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 近日,公安部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予以细化,明确了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以及资
质条件、许可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
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定》还具体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负责审批、监管的部门的法
律责任、廉政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5.《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核心提示:信访应在 60 日办结 越级不予受理 23 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将
background image 于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
《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
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
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
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
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规定,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 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
不再办理。 6.《云南省旅游条例》 核心提示:旅游接待企业须经等级认定方可接待团队,且不得限制外来旅行社、导游、车辆。
《云南省旅游条例》于 5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 法规。
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
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景区、住
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未经等级认
定或者评定就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
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单位和个人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
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㈧ 2014.哪些法律法规在1月1日实施

2014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6-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359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作了规定。在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指出,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法律还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状况。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8-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964
规定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在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方面,规定明确,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同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规定指出,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3-8-17)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096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旅客朋友们不要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并造成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2013-8-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7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9
规定明确,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根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1-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4
《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2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37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新《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后,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与2010年《规定》相比,《规定》的15个条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二是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四是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五是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上网裁判文书。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 商务部(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3
依据该《公告》,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公告》指出,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68
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各地自明年1月1日起暂停验照工作。按照原来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户都应到工商部门验照,未按时验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049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既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5186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2704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6-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479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378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220

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6296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 财政部(2013-8-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171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375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9-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240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795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9-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6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2013-10-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429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5650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国务院(2013-11-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553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68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92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9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40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3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 财政部(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180

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9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1

㈨ 2014年新增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1、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3、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5、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6、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7、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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