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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越界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3-05 02:11:36

❶ 警察跨界执法越界执法做法对吗

警察是不能跨界执法越界执法的,必须要打报告,可以协助跨界执法,越界执法

❷ 越界采矿难发现,例行检查好主意——江西省芦溪县长冲煤矿越界采矿案是怎样

江西省芦溪县长冲煤矿一号井,位于芦溪县银河镇境内,2007年3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易自模,经济类型属集体企业,主要开采矿种是煤,生产规模3万吨/年,矿区面积0.5255平方千米。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矿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行为,经市勘测设计院井下实际测量,认定该煤矿在超越的矿区范围内采煤460吨,经调查询问煤矿法定代表人易自模,认定煤炭售价为190元/吨。2007年11月29日,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矿立即停止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行为,听候处理,并责令该矿两日内改正上述越界采煤行为。2007年12月2日,对该矿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87400元,并处罚款13600元,合计为101000元。该矿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界采矿案件。
从违法情节和案件调查过程看,案情比较简单。当事人芦溪县长冲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拒不退回”的情节,因此,不存在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本案处理中,在违法所得的认定上,不应仅以当事人叙述为依据,而应经专业机构对越界开采部分进行测量认定越界开采量,综合其具体销售价格、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判断,得出一个客观合理的结果。这样做,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对该矿越界开采的调查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该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时间是2007年3月,其间正是国家开始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重新布局,整合相邻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实现规范化、规模化开采的阶段,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应该更加严格。该矿只有3万吨/年的生产规模,如果是新建矿山,显然与国家政策相左。二是该矿在取得采矿权之后,即开始越界开采,情节比较严重。对这类矿山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进行井下开采跟踪测量,如果再发生越界采矿,应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出现更大的违法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
应当指出的是,越界采矿,因为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做掩护,又多为地下开采,所以发现起来比较困难,这就给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许多违法者逃避了法律制裁。所以,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监测机制和举报信息网络,建立专业技术勘测队伍,才能及时发现和打击越界采矿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❸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违法改变批准用途,土地部门立案查处算不算越界执法

查处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

《土地管内理法》第五十六条:建容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❹ 莫越界,越界必被抓——海南省文昌市东山公司越界开采锆钛砂案是怎样

2009年3月,海南省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国营岛东林场昌洒作业区非法开采锆钛砂矿,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龙楼镇与昌洒镇交界处发现了开采锆钛砂矿的机组。经现场调查测量后,确定是文昌东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越界采矿。经查,东山公司于2007年3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文昌市昌洒镇白岭西锆钛砂矿区采矿权,并领取了采矿许可证。2007年11月,东山公司与龙楼镇全美经济社3个村民小组签订了890亩临时采矿用地合同,其中只有265亩在其矿区范围内。2008年5月,东山公司开始安装机组进行采矿。现场调查发现8部机组采矿,其中有5部机组超越本矿区范围开采。2009年3月26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向东山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30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越界开采锆钛砂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组织专家组鉴定,东山公司越界开采锆钛砂矿价值10.254万元。
2009年6月23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非法所得10.254万元,并处30%罚款计3.0762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界采矿案件。
越界采矿,违反了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破坏相邻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的总体布局,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文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针对当事人越界开采情况,请专家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定性准确,定量适当。但这里应该指出的是,“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是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是一种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
采矿权,顾名思义,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益。但是,这个权益不是一个无限的权益,而是一个有限定条件的、必须履行相应义务的权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就是在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超出这个范围,就失去相应的合法采矿权益,其采矿行为本质属于无证开采。但越界采矿更有隐蔽性,两者在处罚上也有一定区别:对越界采矿的,采矿者已有的采矿权将负连带责任,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于采矿权人来说,是剥夺了其在合法区域内的采矿权利,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其罚款额度是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而无证采矿由于没有采矿许可证可吊销,所以,罚款额度是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比越界采矿的处罚额度要高一些。尽管处罚上有区别,但从本质上讲,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一样的。
本案中,从罚款数额上判断,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5万元底线,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后,没有再发生越界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当事人在取得采矿权后,作为露天开采,其使用土地的范围,应该与采矿许可证所承载的矿区范围一致,而当事人从当地村集体租用的890亩临时用地中,只有265亩在其矿区范围内,反映出其性质的恶劣性。监管部门在时隔近一年后才发现该违法行为,而且当时又正处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总结验收期间。这一案件启示我们,加强对采矿权人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此外,不管是租地采矿还是临时用地采矿都不合法,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❺ 越层越界采矿也违法——重庆市北碚区罗湾煤矿越层越界采矿案是怎样

重庆市北碚区罗湾煤矿,属金刀峡镇镇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廷新。1995年,罗湾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标高为+960至+900水平。2003年3月,王廷新、唐良才(矿长)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罗湾煤矿下部+770水平处开设新井口,进行越界建井活动。2004年2月,新井口开始出工程煤,其间被多家执法部门查处制止过,但该矿以种种借口一直在实施井下布置和暗中生产。
2007年9月,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和地勘单位对罗湾煤矿越层越界开采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地勘单位勘测和对其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认定:罗湾煤矿2004年以来越界越层采出原煤约1.5万吨,获得销售收入约240万元。
2007年11月,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分局依照《矿产资源法》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罗湾煤矿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3.12万元,并处罚款9.8万元(罚没共计262.92万元),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停止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层越界采矿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超越采矿范围的认定问题。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采矿范围是立体空间范围,向上或向下超越采矿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是越界采矿的形式之一,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越层越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按照上述规定,凡是擅自超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开采的矿界,在自己的矿区范围以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都属于越界采矿。因此,本案对越界采矿定性准确。
对于建新井口采出工程煤的行为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如果是按照审核或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采出的,即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不属于违法开采行为。如果以基建为名,长期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违法采煤的行为,则构成无证采矿。

❻ 街道执法队能越界执法吗

要看《行政执法证》上的载明执法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改革下放的队伍只能在本辖区内执法。垂直管理的分支派驻机构,执法主体为全市或全区域的,可以在市域或区域各街道执法。超越执法证上载明的执法区域执法的,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❼ 交警可以越界执法吗(如:地方交警到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检查驾驶证等)

可不可以不是你说了算,像这种情况你如果有违章的话通常都是现场处罚,交点罚款了事,并且可以讨价还价。不过态度要好,别和黒狗硬来。他们为的就是你的钱去的。在农村派出所也上路查车你又能奈他何?

❽ 交警有权越界扣查车辆吗

交警不可以擅自越界查扣车辆。必须有上一级公安机关调配到指定地点执行任务,这样才有权在外地执法。

❾ 越界采矿的违法所得,该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对越界采矿应没收其违法所得,但在基层具体执法过程中,对违法所得的理解却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越界采出的矿产品所形成的销售收入即为违法所得,应予全部没收。
另一种观点认为,越界采矿的违法所得,应当扣除向国家上缴的税费,也就是说利润部分是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请问,越界采矿的违法所得该如何确定?山西省陵川县国土资源局 冯金堂
答:笔者同意越界采出的矿产品所形成的销售收入即为违法所得的观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年4月8日对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其所得的款额都属非法所得。同理,越界采出的矿产品所形成的销售收入全部为违法所得。这里,笔者认为还应该补充一句:因为违法采矿与非法转让土地不同,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即使没有销售也应该确定为违法所得。在具体处理上,如果该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因为已出卖并开出了销售发票,并且税务部门根据该销售发票计收了税款,则除已收税款外的剩余为违法所得,但不应该理解为利润部分是违法所得,因为这样会造成除去税务部门已收缴的税款部分,还要扣除企业留成和各项企业基金后的利润部分为违法所得的错误认识。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白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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