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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学行政主体

发布时间: 2021-03-05 01:15:26

⑴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被告资格。

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内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该规定明确了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重大且明显违法”;对“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进行举例——“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等”情形,或者“行政行为有……没有依据等”情形;设置了依申请启动机制——“原告申请确认”;并为法院规定了作为义务——“判决确认无效”。乍看起来,该条的结构安排具有较强的逻辑性,也不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将学界长期争议的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确立下来,用“且”来连接“重大”违法和“明显”违法,有助于推进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在尊重行政自身规律性的基础上,有效克服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界限,以利益衡量论来推进法治行政原理。进而,规定“容判决确认无效”,不是“应当”也不是“可以”,只赋予法院对“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要件确认裁量权,将效果裁量进行一义性限制。这体现了修改行政诉讼法解决“审理难”的问题意识。

⑵ 哪些非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取代行政机关以后,行政机关就不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成为一个其他用语。虽然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关联,但二者存在着本质区别。这些区别右以概括为三个“并非所有”:

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个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中的办公厅、研究室、机关事务管理局之类的内设机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仅负责管理、协调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举例:市税务稽查大队 国务院法制办

内设机构也属于行政机关,可以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隶属行政机关的名义,所以,也不是行政主体。

⑶ 国家是不是行政主体

中国当今行政主体概念、特征与分类浅析

内容提要:行政主体是个抽象的概念,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对于我们学习和理解行政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文章具体的分析了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比较了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异同,并对社会生活中具体的行政主体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行政主体 概念 特征 分类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比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政府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在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

(4)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

⑷ 学校的行政主体资格

1.被告只能是当地教育局.因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之一必须是行政机关.学校不是行政机关版,学校虽然具有向权毕业生发放毕业证或者学位证的资格,但是实际上学校是受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才颁发的,所以学校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2.如果王某以学校为被告法院不予受理(主体不适格),但是王某若以当地教育局为被告,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法院应该受理.

⑸ 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吗

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按照我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版体理论,一般来权说,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组织。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必须在行使自己享有的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换句话说,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行政机关必须要作为行政权的行使者,它才是行政主体。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不是行使行政权的一方,或者,行政机关处于其他的法律关系当中,则行政机关就不是行政主体。
而且,行政机关中不具有对外直接作出行政活动的行政职权的,就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举例来说,工商管理部门要盖办公楼,需要土地管理部门许可,这构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其中,土地审批许可是行政权的运用,所以土地管理部门是行政主体,而工商管理部门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不是行政主体,而是行政相对人。
再举例说,行政机关向商场、企业购买办公用品,是民事法律关系。此时,行政机关就不是行政主体。

⑹ 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主体

首先,学校与学生不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关系。比如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时要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学籍学分及学位授予等,学校和学生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行政诉讼主体中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这个组织根据行政法的规定,也还应当同时具备这样的几个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能承担其依法实施行政活动所生产的效果和责任。因此,行政主体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它还应包括具备以上条件的各种组织。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虽然行政机关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某些非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再次,从理论上看,学校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些权利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即具有典型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学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学校符合行政和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性质。从司法实践中看,在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1995年7月16日受理的刘国聚、王云、张芳、马超诉河南省平顶山煤矿技术学校责令退学、注销学籍案中,就已承认了学校的行政主体资格,之后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法院都承认了学校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1999年第4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他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既使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明文规定,但就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方面,诸如对学生做出开除、勒令退学,不予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以及其他一些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都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符合行政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要求,因此应由行政法来规范,这样更有利于对受教育权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综合以上几点,可见学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⑺ 行政主体包括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包括内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容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等。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消防机构、自治组织、公安派出所等。 追问: 法律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那么,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呢?谢谢你,上面回答的很好! 回答: 现在教材上或者是国家规定的法定的主体就这两类,委托的组织并没有提及,所以不是。另外理论上有许多观点认为应拓宽行政主体范围。

⑻ 派出机构中,为什么有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有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

1、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a、国务院;

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e、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8)不学行政主体扩展阅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另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

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

行政资格首先,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是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下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设立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

⑼ 行政法 行政主体的问题 下列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是

治安管理处来罚法》第自91条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即派出所在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范围内取得了行政主体的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自己负责。除此之外派出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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