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改革
2002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根据文件精神,2003年,原交通部确定了重庆、广东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省(市)。2005年1月,广东省将省、市、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整合,统一由各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综合执法,提高交通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
2005年6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组建了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整合了分散在交通部门的执法职能,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后来福建、山东等进行第二批试点,现在正在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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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河南省承担行政职能的交通系统怎样改革
这个真的不知道,就是改革,他肯定是听城中央的文件去改革这个事儿不是河南省一个省能说了能办的事儿,他必须响应中央的号召去改革。
3. 2020年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如何改革
相关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会慢慢的落实。需要耐心。
4. 如何推行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我国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条块结合”体制,在实践中已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模式,构建新常态下交通运输发展的新优势,是服务宿迁经济社会和保障交通运输事业加快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困境和问题的有效路径。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不同程度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等现象。“条块结合”体制长期形成的“条强块弱”,条条与块块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畅,再加上事实上的双重领导关系,导致了新的执法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
根据精干效能和唯一执法原则,按照“一局两处一支队”的模式,三步走构建全市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剥离公路、运管部门的交通行政强制、处罚权,在市一级组建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区(含新区)部门成立大队,乡镇成立中队,形成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这种模式不触及现有公路、运管机构的设置,并保持其与综合执法机构在业务上的协调配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一步,在市交通运输局组建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设大队,负责大市区道路交通执法。第二步,在支队基础上成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大市区市场监管、道路、水路执法。第三步,各县(区)成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统一业务指导管理。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到全市的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数量较多,情况复杂,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安置稍有不妥,很容易引起社会问题,阻碍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需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的之一就是在原来的执法体制之中引入权力制约机制,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相对分离。因此,要在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时,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整理,对相关部门的职权进行划分,既防止各交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产生职权交叉,又避免产生真空地带。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了管理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分离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因此,要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原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使整个执法体系高效运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加大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资金投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由财政预算拨款,综合执法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彻底消除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使综合执法人员所有精力都放在执法工作上,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5.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什么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执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时,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 成立交通执法局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成立交通执法局人员属于公务员,因而其年龄限制受到公务员年龄限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的报考年龄为18岁到35周岁。而退休的工作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6)交通行政执法改革扩展阅读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
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参考资料
网络-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
7. 【交通政策】哈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移交主城六区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目前,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正在改革,哈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能已全部移交主城六区交通局。
如有涉及到行政处罚等相关诉求类,如出租车拒载、绕行、不正确使用计价器、非法营运等;公交车越站、间隔大、不开空调等,可拨打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反映,由12345市长公开电话交各区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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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会转公务员么请懂的回答。
正常来说,综合执法大队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该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但是下一步具体怎么走只有决策层才能确定,最大的可能就是参公或者划转成行政编制。
9. 厦门市政府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如何安置路政合同工
对于路政合同工,给予走留自愿的选择。但基本安置方向是,在交通综合执法成立时,对表现好的同志进行三种选择,其中一种鼓励留在交通综合执法单位继续工作(合同跟新单位签)、其二是可以选择到公路局再分配工作、其三自己可以选择离开,按合同时间公路局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