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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谚

发布时间: 2021-03-04 21:59:25

1. 行政法上的回避具体主体及其范围

行政法上的回避具体主体及其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法制名言警句

法制名言警句:
1、 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2、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3、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4、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5、 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6、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7、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8、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11、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2、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法治格言警句法治格言警句。――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13、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4、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15、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16、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17、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18、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9、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20、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3. 如何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李克强在夏季达沃斯论坛发言提出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明确中国要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创新不单是技术创新,更包括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

按照提出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为原则,拿出“权力清单”,讲清政府应该干什么;给出“负面清单”,指明企业不能做什么;理出“责任清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惩假冒伪劣行为。通过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让每个有创业意愿的人都拥有创业空间,在中国大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热潮。

拓展资料:

李克强在夏季达沃斯论坛指出,中国经济运行能够实现总体平稳,重要的是在区间调控下实施了定向调控,这也是一种结构性调控。我们将继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更多运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聚焦“激活力、补短板、强实体”,推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领域改革,把“改革的红利”转化为“发展新动能”、“民生新福祉”。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

李克强强调,着眼未来,我们要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结构性改革促进结构调整,用好创新这把“金钥匙”,使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李克强出席第八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并发表致辞

4. 关于法律中国谚语

A、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B、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拜伦(英)
C、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
D、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1、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 造法易,执行难。
4、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5、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8、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0、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1、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12、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3、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4、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1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16、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7、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8、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9、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0、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1、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3、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5、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26、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27、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28、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9、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0、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31、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2、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4、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35、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3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37、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38、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39、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0、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41、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42、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43、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44、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5、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46、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47、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48、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49、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50、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51、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52、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53、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54、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5、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56、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57、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58、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59、 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0、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61、 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62、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63、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64、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65、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66、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67、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68、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69、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70、 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71、 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72、 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73、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74、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75、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76、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77、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78、 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79、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80、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81、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82、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83、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84、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85、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 的批评)
86、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87、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88、 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89、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90、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91、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92、 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93、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94、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土地的所有者须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95、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96、 对于一项含混不清的回答,应朝这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97、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8、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99、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
100、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5. 法律谚语 格言警句

1、美国霍姆斯《普通法》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2、法国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社会条约的目的是保护缔约者。要想达到目的就必须使用手段,而这些手段和某些冒险,甚至和某些牺牲是分不开的。如果一个人在保全自己生命的时候要依靠别人,那么当别人的生命需要得到保护时,他也要献出自己的生命。
而且公民自己也不应该去判断法律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种危险。当君主对他说“你要为了国家去死”,他就应该去死;正因为如此,他才一直都享受着安全,这样他的生命才不是单纯的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
3、战国商鞅在《商君书定分》中提到的法律名言: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白话译文: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
4、美国的马丁·路德·金在一次演讲中,提及的关于法律的名言:
我们将以自己忍受苦难的能力,来较量你们制造苦难的能力。我们将用我们灵魂的力量,来抵御你们物质的暴力。我们不会对你们诉诸仇恨,但是我们也不会屈服于你们不公正的法律。你们可以继续干你们想对我们干的暴行,然而我们仍然爱你们。
你们在我们的家里放置炸弹,恐吓我们的孩子,你们让戴着KKK尖顶帽的暴徒进入我们的社区,你们在一些路边殴打我们,把我们打得半死,奄奄一息,可是,我们仍然爱你们。
5、战国韩非子在《韩非子·诡使》中提到的法律名言: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
白话译文:确立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废止私行。法令得以贯彻,私行就必被废止。

6. 宪法的名言

1、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7. 法律的金句

1、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宋·包拯《致君》
只要依法治国法令畅通,纪律和风气自然清正,那样就不会有治不好的国家,也不会有顽固不化的百姓。
2、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君书·画策第十八》
国家都是有法律的,但是没有能保证这些法律一定得到遵遁的法。
3、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4、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7)行政法谚扩展阅读: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8. 怎样理解行政中的法务规定不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句法谚,源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内》、孟容德私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具体而言, 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是无权做出有关行政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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