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关系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所以,二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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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
2、监督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
3、保护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
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各部分内容的关系
行政法的概念可以从内涵和界说两个方面来讨论,前者的内容是行政法的定义和分类,后者内容是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面来认识。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由于行政职能的广泛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也是多样的和变化的。除了国防、警察和财政等基础职能比较稳定外,行政机关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等职能会经常变化;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展,也会影响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对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行政职能的变化作出新的概括和表述。
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方式,就是赋予行政关系以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过程,成为依法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过程。任何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其他行政法义务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行政法调整方式区别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的基本标志。
行政法的调整功能,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整体作用。行政法有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以防止和消除行政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功能。在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这两种功能可能会有所侧重,但是总起来说它们是结合起来共同发挥对行政机关的规范作用的,只是片面地强调其中一个方面是不可取的。
行政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法规范进行的划分。合理的分类有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行政法体系内部结构。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为基本结构,相对稳定。其中,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和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行政法内容丰富结构多样,可以按照中央行政部门的事务管辖进行分类。例如,我国司法部执掌的律师、公证、狱政、法制宣传和国家司法考试等行政事务称为司法行政。因为行政事务在各个部门的配置经常进行调整,所以部门行政法的分类也要相应地经常进行变动。其次,行政法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分类标准是权利义务的性质。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实体行政法,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程序行政法。当代行政法高度重视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决策和当事人权利的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迅速发展。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对于行政法的制定和适用有重要意义。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共同构成我国法律体系。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适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这里首先考察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一些重要特征,然后对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几个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做些分析。
行政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实体行政法律规范一般不集中地规定于一个法典式法律文件中,而是分散地规定于不同行政领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当中。这主要是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复杂多变和管理层次繁多,难以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做穷尽性列举规定。(2)行政职权职责的统一性。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法上表现为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都有依法履行的必要。行政机关在取得公共职权后,不能像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那样进行处分,否则会构成渎职、失职或者不作为违法。(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经常更新,所以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之中。行政管理所面临的是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成文法多数是在总结过去经验基础上概括形成的,难以对后来发生的事情准确预料,国家行政机关又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以自主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行政权利义务,这就给实行依法行政带来困难。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建立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经常化的机制。行政法的稳定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机制的稳定性。
关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首先,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行政法是普通部门法,宪法是建立和发展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因此宪法与行政法是根本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从属关系。其次,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有特殊性的一面。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需要直接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定,这主要是从建设国家民主制度着眼的。由于近代宪政制度历史发展的原因,行政制度历来都是宪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首先表现于调整对象方面。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以主体的平等性为特征,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包括但是不限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以命令服从为其主要特征。其次表现为行政法对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这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例如,行政法关于土地等不动产行政管理的规定,保障着民法物权的取得和使用,行政法关于工商行政的管理,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等。
关于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首先,表现于刑法对行政法秩序的保护。刑法是国家运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的行为规则,刑法所惩罚的犯罪包括侵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刑事违法行为,并且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占有很大的篇幅。其次,刑罚与行政处罚都是国家制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制度,它们之间需要相互衔接和协调。
3.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而客体则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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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4.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与之抵触,均示为无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 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和原则的总称
民法与行政法所处范围不同~
5. 什么是行政法,它调整什么关系
行政法,是规范有关行政之组织、职权、任务、程序以及国家暨其他行政主体与人民间专之权属利义务关系之法规例外情形亦包括人民相互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法法规。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种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 行政管理和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学属于法学,行政管理学属于公共管理学,这是目前国内外一致接受的学科划分专方式。然属而,这两个学科又是不同学科体系中相互关系最为紧密的学科。
这不仅表现在他们各自的研究都与“行政”密切相关,而且表现在他们各自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产生,本来就有着共同的社会背景和学术背景;进而,他们在当代的发展,也面临着共同的挑战。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过去两百年的发展历程中,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一直是同呼吸共命运的,在今天依然如此。尽管它们在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上各不相同,尽管它们对“行政”的关注各有侧重,但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在服务于其经济基础这一点上是共同的。这也决定了它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是既追求民主和公平,又重视成果和效率;既要法治和人权,又要强有力的政府的一对孪生兄弟的角色。
它们各自的发展,是相濡以沫的关系。只有不断地从各自身上汲取营养,才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7.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专力机关、属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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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主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
8.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之间的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二者范围不同,内容不同,有区别也有联系。
9.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一回事吗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专活动)而属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10. 如何理解行政法与法治的关系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