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程序
① 实体行政法和程序程序法是以行政的什么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相对,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程序性权利和义务除外)。程序行政法主要指的是行政程序法和在其他各法律文件中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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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② 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是以行政的什么为标准划分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复认权制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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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有权命令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权代表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了它在行使时具有高于个人权利的性质,在具体的行政法制度上,都表现出了这一特点。
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和诉讼而停止执行等等。
在分析案例时,往往首先需要判断其中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以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判断的依据是不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运行,相对人有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或者特征。
③ 行政法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的关系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期间、在特定的阶段,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公民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某一事项具体处理问题的 步骤和方法;它具有逐步的、不可逆转的特性。
④ 我国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具有法律效力的 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立法权过程中所应遵 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的总称,而行政立法过程就是该 程序的展开。
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行政立法准备阶段。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行政立法 预测。第二,立法规划。第三,立法决策。在前两项工作基础上,由相关立法主体 决定立法项目。
(二)草案的拟定与预告。行政主体在决定进行某项行政立法后,必须拟定行政立法 的草案。行政立法草案拟定有两个途径:其一是行政立法主体 所属职能部门组织拟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拟定人熟悉行政立 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事务,可以提高行政立法的可行性。其二是 通过课题招标组织行政体制外的专家拟定行政立法草案。我国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 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三)听取意见的阶段 听证。听证原本是司法审判的方式,后经过适当改造后引入立 法、行政领域。
(四)审查审议阶段。行政立法草案在听取公民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就进入审 查审议阶段了,该阶段是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阶段。《立法法》第 60 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75 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 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五)公布行政法律阶段 公布系行政立法正式程序的最后一个程序。行政立法的公 布涉及到公布主体、公布时间、公布方式等问题。 首长签署公布。行政立法都须由行政首长签署公 布,《立法法》第61 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 令公布。”第76 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 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 令予以公布。”
⑤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部分么
解答如下:
是的。行政法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这是整个大的行政法来说的。如果单单就是法典来说,没有专门分开,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里面都有程序和实体的规定。
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公文办理程序是什么程序
公文处理程序指机关公文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归档和销毁。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个环节,应力求当日事当日毕。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报文单位。因问题复杂,十五天内难以办结的,应向报文单位说明情况。紧急文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办完。具体有以下几个环节:
①签收、登记:首先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签收、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的管理,保证收到的公文件件有着落。收文的签收、登记一般由秘书部门负责。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包含公文的收受与分流、办理收文、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处置办毕公文四个阶段。
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指对来自本机关外部的公文所实施的处置与管理。
第一阶段:公文的收受与分流
(1)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机关设置的外收发人员、通讯人员从发文机关、邮政部门、机要通信部门、文件交换站,或通过自备通信设备收取公文。
(2)外收文登记。即由外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出简要记载。
(3)启封。即外收文登记完成后,公文送至机关统一或分别按内部机构设置的内收发部门 (或人员),由其签收后,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者亲启。
(4)内收文登记。即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出较详细记载。
(5)分办。即经对收文进行分类筛选后,由指定的有关人员根据公文的重要程度、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有关程序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
(6)摘编。由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进行的加工活动,主要是针对这些文件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等。
第二阶段:办理收文
(1)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者审核定夺。
(2)批办。即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对公文提出处置意见。
(3)承办。即有关工作人员按批办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4)注办。即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第三阶段: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1)组织传阅。指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位工作人员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读。
(2)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根据承办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3)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
第四阶段: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立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等。
⑦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的概念,区别以及意义(越详细越好)
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常是分别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而分开的,国家也分别单独制定法典,使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但行政法则不同,可以说它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一方面,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成为法典,但它与行政法有关实体或程序的内容密不可分,行政诉讼是因行政活动而发生的事后救济,是与行政过程相联系的当然组成部分,缺少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或救济,依法行政是难以想象的;行政诉讼法中也包含了诸多有关行政的条文。这一点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诉讼法统一于行政法之中,是由行政权行使的特征所决定的,行政法的内容必然包括对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救济部分,其中主要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必须服从行政救济这一基本主题,在救济的关系上它还存在与复议等制度的衔接关系,这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所不具有的特色。而且,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都将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子以对待,有的甚至将行政诉讼(如美国行政法中的司法审查)视为行政法的主要部分。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包括哪几种法
主要分两种: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特别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教育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法。
⑨ 行政法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吗
这种表述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就行政法本身来说,实体和程序很难分割开来,通常是联系回在一起答的,有些国家尝试将程序单独拿出来,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其次,问题中提到的成为法律部门,估计更为困难。法律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要考虑将行政法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独立成为法律部门要考虑其他部门法分类的标准。
⑩ 如何理解正当程序法律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里的)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偏私原则
避免偏私原则, 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 其本意是要求纠纷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 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 居于客观的立场, 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可以说, 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显然,这样的要求, 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的程序都是适用的。
2、行政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 表达自己的意见, 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参与原则是现代社会中民主参与理论发达的产物。长期以来, 议会制度及其与此相关联的选举、罢免等制度是民主的标志, 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然而, 这种代议民主制毕竟是一种间接民主制,是对民主妥协的结果, 在其实际运行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 直接民主制无疑成了民主制发展的重要内容。而行政参与即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运作过程, 正是直接民主制的重要体现。同时, 随着20 世纪后行政权力的急剧扩张,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结构已经发生变化, 行政而非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政府的行政权力控制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因而, 从法律上保证公民积极地参与行政过程, 也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即"被听取意见的权利"。
3、行政公开原则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公开原则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因此公开原则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行政公开即行政的公开化,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 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如果说参与原则是使相对人实现"为"的权利的话, 公开原则便是满足相对人"知"的权利。"知"是"为"的前提,"为"是"知"的目的, 两者具有紧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