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笔录
❶ 执法记录仪怎么删除里面的全部
一、一般都是加密版的,需要PC端软件加上管理密码来登陆,进入U盘模式,即可选定你需要删除的资料。
二、一般情况记录仪是分时间段记录的,当内存卡满了以后就把前面的录像复盖掉,可以备用多个卡更换。
三、最好采取第二条方法,因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资料一般是不允许删除的,具体原因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记录法定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擅自进行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执法笔录扩展阅读:
监督与责任: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以下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二)对执法过程是否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管理情况,以及对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检查、考核情况,应当记入单位或者民警执法档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❷ 行政执法部门的询问笔录是否能当做证据,做完笔录后被询问人反悔了怎么办
1、行政执法部门的询问笔录是否能当做证据?
当然可以。
2、做完笔录后被询问人反悔了怎么办?
这很正常,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笔录并不是唯一的证据。
❸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
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笔录,对查明案情事实、准确、及时、合法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作的调查笔录不规范,一旦引发行政诉讼,就可能会导致败诉。现实中,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调查笔录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笔录中未记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过程;二是未告知被调查人所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是笔录结尾处依法应当由调查人、记录人分别签名的,而往往为记录人一人代签;四是没有按照统一规范的调查笔录格式书写;五是在对基本事实叙述不清而导致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六是由于设问不当导致笔录存在指供、诱供之嫌等等。笔者认为,为确保案件调查的合法、全面、具体、准确、客观、有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基本目的要明确。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目的性,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调查笔录也一样,之所以要这么做,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查明违法事实从而依法给涉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罚。因此,在做具体的调查笔录前,行政执法人员应首先搞清笔录的对象是涉案当事人还是证人、为什么找这个人以及找来为了调查、核实哪些事。
❹ 公安局用的执法记录仪,一般保存多久录像,最好有依据,比如在那里看到的,或者有关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4)执法笔录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要求: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 民警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建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❺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能不能直接用于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专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属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并不是书证,转到刑事程序中来,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词类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可以转到刑事诉讼中的作为证据使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都是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往往不能不直接在刑事诉讼中采纳为证据材料。
❻ 安监行政执法中,当事人拒绝作笔录怎么办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
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因此,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当对拒绝签字的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实而拒绝签字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签字。如果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如果实在没有见证人在场,那就只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就可以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询问笔录,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把其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有时当事人会矢口否认笔录中记载的其已经承认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它的证据加以印证。
因此,执法人在执法时不能仅靠询问笔录这一种证据,而应当对证据全面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违法的当事人就很难否认已发生的事实。如果仅有当场人未签字的询问笔录,而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相印证,在诉讼中便很难为法院判决所采纳。
❼ 执法记录仪是干什么用的
执法记录仪是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用来执法取证的一款科技类装备,记录执法现场情况,记录的内容具有权威性,能充当证据使用,一般的执法记录仪都有良好的保密性,没有授权是不能删除或更改记录的视频的。
❽ 交通执法现场笔录范文
交通执法现场笔录梵文在交通之发展过程中,呃呃交管。晚做饭人家吃,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作了弊碧落。嗯,你假如说你在这现在已经犯了什么事,嗯,交管。That执法人员就可以把这些嗯,别老叫给你看,你就知道到底犯了什么么。
❾ 行政执法中 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 是书证还是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
❿ 怎样制作一份合格的执法谈话笔录
□周胜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谈话笔录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场获取当事人涉地行为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重要书证,对判明案情、准确定性有着直接的作用,更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笔录制作的质量不仅是国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以及生活阅历、社会经验的综合反映,也是其基本业务技能高低的具体表现。要保证谈话笔录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国土执法人员在学习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完善,笔者认为,制作一份合格的国土执法监察谈话笔录,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国土执法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询问前,要作充分而周密的事前准备。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案情,摸清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保证记录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理清思路,事先拟定谈话提纲,以增强条理性,想好询问的目的、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确保调查最基本的八大项无遗漏,做到有的放矢。调查的八大项是:违法的主体、用地的位置、用途、违法用地时间(动工时间)、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和类型、占用程度(建筑占用面积、已建程度)、有关批准手续。
谈话取证要严格按程序办事。要遵守执法行为规范,办案时必须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谈话开始前,办案人员切记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在谈话过程中,记录人员对当事人的回答要据实记录,书写和用词要规范。按照要求,查处违法用地的谈话笔录应该装订存档,记录必须用黑水笔书写,而不能用圆珠笔、铅笔、红水笔。字迹要端正,不潦草,更不要人为地写出繁体字或创造简化字,或将一些常用字写错。在谈话结束后,应将谈话笔录交给谈话人核对,允许其补充或更正,但应在补充、更正处按印;笔录最后应由被谈话人注明“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情况属实”,同时签名、按印,并且每一页都要签名。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要注意控制谈话时间。
谈话人和记录人要讲究配合和询问。在作谈话笔录前,谈话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交流意见,当被谈话人有顾虑、胆怯、犹豫,甚至狡辩、蛮横,或者有其他不配合行为而出现僵局时,记录人可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协助缓和气氛、打破僵局,使工作顺利进行;谈话人员在询问时要考虑到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并控制好节奏。对于必须记录的重要词句,谈话人要主动提醒记录。记录人员也可以围绕已经记录的内容进行补充性询问。
在询问技巧方面,首先态度要友好,建立相互信任的交流气氛,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其二要陈明利害,告知当事人说假话和隐瞒事实的后果,给当事人造成说假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心理压力,迫使其实话实说;其三语气上注意缓和,适当讲一点轻松的话题,让其感到在问而不是在“审”,在对方主动讲述的时候,给予对方尊重、肯定,使对方感到双方可以沟通、交流;四是谈话时出言要谨慎,问话要客观,不能先入为主,带主观片面倾向,以防止笔录失真。
总之,一份合格的国土执法监察谈话笔录要具备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严肃性、明确性和完整性。在国土执法监察调查谈话过程中,只要执法人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做记录时认真负责,严格按程序进行,合理、灵活运用谈话技巧,谈话笔录的质量和办案水平一定会有较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