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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司法制约

发布时间: 2021-03-04 10:19:32

⑴ 如何进一步提升政法干警执法司法能力

提升政法干警执法司法能力:
树立法官形象,以职业道德建设提升队伍素质。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正确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服务理念,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到政法干警业务培训课程中,将职业道德素质纳入到领导干部选拔机制中,强化理念教育,培养勤思、勤学,善听、善行的司法品质,努力“建设一支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院队伍”。

增强审判能力,以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审判管理水平。从解决社会矛盾升级,导致法官业务能力弱化的问题入手,优化法官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书记员完整、准确记入庭审笔录的能力;从解决法官重审判,轻裁判文书制作的问题入手,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格式,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向标准要质量,向严格要效果,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从解决超审限问题、案件质量瑕疵问题、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入手,优化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均衡案件管理,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认真分析案件质量问题,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锤炼司法作风,以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增强监管力度。加强“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评估廉政风险等级,排查“三重一大”宜事决策风险、岗位权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规章制度风险;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法行为,遵守工作纪律,加大力度整治慵、懒、散、乱,彻底杜绝与民争利、跑官买官,以权某私、执法不公、拖拉办案等问题。

坚持依法审判,以为民司法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审理每一起司法案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平等享受法律的阳光;遵守“五个严禁”,让人民群众敢于走进司法,从内心深处相信司法;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提升执行款项实际到位率;强化行政征收案件调解工作,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坚决地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低收入人群、普通劳动者营造不偏不倚的法制环境。

加强党的领导,以领导组织能力建设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忠诚于党为宗旨,加强党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以强化群众观念为基石,加强党群共建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进一步提升法官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重心,遵守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增强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重点,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培养“三民”品质,以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切实提升法官关注民生、倾听民意、了解民情的能力。通过健全阳光司法制度,搭建“阳光司法”监督平台,推进立案信息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进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建设;通过健全征求意见机制,搭建案件庭审观摩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社区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到法院庭审观摩开庭,进一步增强民主关注司法的透明度;通过完善社区法官工作室和“司法诉讼便民点”,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搭建民意沟通平台,切实落实诉讼便民措施,进一步提升表达民意的准确度;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搭建“民主评说”平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基层优势,深入人民群众开展民主法治活动,进一步提升开放型、民主型法院建设。

⑵ 加强行政立法监督与制约的重要意义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⑶ 浅谈如何加强监狱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做好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狱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劳教所负有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劳教所的工作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职责不同,但工作目的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提高改造教育工作质量、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工作配合,规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转变观念,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要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监狱、劳教所的改革举措;监狱、劳教所要强化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监督。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向监狱管理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劳教所在向劳动教养管理局呈报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同时,应将拟提请或者呈报的罪犯、劳教人员的名单和提请裁定或者呈报审批的意见,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派驻检察室 派驻监狱、劳教所的检察人员,要坚持经常深入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狱、劳教所通报,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监狱、劳教所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并明确给予回复意见。监狱、劳教所要将有关罪犯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或所外就医决定书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了解有关监管改造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三、协同开展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 查办监狱、劳教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严明办案纪律,依法取证,对于查处的案件,要按规定向监狱、劳教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取证时,监狱、劳教所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为依法办案提供便利。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协同监狱、劳教所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并针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工作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健全预防机制。对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派员调研解剖,适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预防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
四、严厉打击罪犯、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狱、劳教场所的改造教育秩序 监狱对罪犯又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罪犯的犯罪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对应当依法立案而未立案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派出人民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应当定期分析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和改造状况,定期对关押地点和劳动场所进行安全防范检察,保证监狱、劳教场所的稳定,维护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监狱、劳教机关实行动态管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动态监督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要经常互通情况。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快信息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与省级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均应当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各负其责,及时掌握有关改造教育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和信息动态,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对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及时通报监狱、劳教所发生的重大情况,分析监管活动和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研究保证公正执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情况,以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干警执法水平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培训干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培训计划,相互派员授课,对干警进行多层次分期分批培训,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和监管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干警严格、科学、公正、文明执法,以适应新时期改造教育工作和执法监督的需要。

⑷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有何意见或建议

一、概述
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本文在狭义上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即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时代的到来,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行政决策,法律事务的处理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问题
一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内乱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处于瘫痪或者空白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这种大的经济、政治变革环境下得以恢复、重建并正常运转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别是在政府行政领域,认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为非”的思想还占据着统治地位,这就造成了对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存在着机构过于简单,人员配备不齐全的情况。有些地方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工作由相关部门作为一项“兼职”来对待。有些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设备配置较为薄弱、办公经费不足。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完成对政府行政的监督职能。监督职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实。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行政法理论对于行政监督的论述,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关(监察、审计等)以及社会力量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而对于政府法制机构这一重要的政府内部监督力量,却论之甚少。理论上的缺失使得这一内部监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层面,我国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法制监督法。而其他的监督方式都有与之职权相适应的立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尽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但是,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监督制度设计不完善,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不协调。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
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于内容。例如执法通报制度,每个季度一报,其数字完全由各相关单位报送,而且对其报送的数字并不要求有相关的案卷资料予以佐证,这样就很难避免有些部门错报、漏报甚至是编造一些数字来应付,这项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监督变成了统计,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第三,监督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只是规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是没有具体的制度来规定如何获得此类行为,如何认定此类行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后是否需要反馈给监督机构等内容。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一是更加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夯实执法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基础。进一步规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岗位建设,增加岗位工作人员数量,加大建设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与其他监督方式力量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从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关系着手,定位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实际,统筹兼顾,尽快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该监督方式有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无据、监督随意、监督不力的情况,从而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我国的执法监督还存在着表面化、制约机制不健全等情况,不能解决困扰行政执法的一些问题。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监督有效的制度势在必行。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首先建立一套行政执法动态信息收集制度。通过实地调查、电视广播、群众反映等方式,对涉及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筛选,从而将这些信息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相联系,从而提出执法建议,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有的放矢的重点执法活动。例如,监督机构在接受群众对某些执法部门不作为的举报,调查核实之后,就可以督促有关职权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强化制约机制。监督需要有相应的制约机制,我国政府执法监督的制约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建立起一套权责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反馈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重视监督机构的建议,并将处理意见采纳与否等相关情况反馈给监督机构。二是建立监督结果与工作考核挂钩制度。要把执法监督作为各部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与单位政绩挂钩。
结语
总之,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推动行政执法部门自我纠错,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受传统思想、经济发展、民风民俗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有加大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加大监督制约机制,这一制度才会更加完善,从而发挥出更大的监督作用。

⑸ 如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工作目标
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相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督办,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熟悉“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针对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实行“双召集人”工作机制。区委常委、法制工作分管副区长和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会议召集人。区委政法委、区府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法制办、区科委、公安金山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文广影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法制办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二)发挥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功能。联席会议分为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工作会议由召集人牵头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整体性的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总结。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召开,主要任务是协商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在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沟通研究并协调解决衔接工作面上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重大案件通报等工作。
(三)拓宽案件线索信息发现渠道。加强线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好“上海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联络员管理,进一步明确执法信息录入标准等事项,充分发挥平台功能。认真贯彻《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在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中的“两法衔接”子平台的建设,实现同“上海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录入执法信息,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同步开展线下执法台账定期检查工作,由检察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定期查看区内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台账,抽样检查执法档案,全面掌握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四)健全案件介入咨询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或者调查过程中,认为案件现场情况复杂,可能涉嫌犯罪并对行政执法人员或相关当事人人身、财产存在较大威胁或者违法证据容易灭失的,应当协商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组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应当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就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受咨询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于重大、紧急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立即介入,联合派员指导。
(五)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经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先行甄别,认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按照公安机关的材料要求办理移送手续,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移送制度和内部工作流程。
(六)加强“两法衔接”涉刑法条指导。组织、收集、整理行政执法机关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依据,与“入罪要件”和刑法条文做好对应,方便相关单位执法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案例并汇编成册,用于法制宣传及法制培训工作。
(七)严格考核追责机制。要完善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机制,健全和细化考核内容,把案件信息录入情况及是否依法移送、受理、立案、办案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区内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擅自以罚代刑、放弃移送义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应当受理或者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受理或者不立案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由上级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专人负责。
(二)紧密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统筹协调,整合已有执法资源和执法手段,发挥刑事威慑效应,重拳出击,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出成果、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法人员及具体移送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宣传报道,通报交流“两法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经验。

⑹ 如何强化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在9月29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志远、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景峰就最高检机关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面运行新司法办案机制五大热点问题回应了媒体关切。

在对“人”的监督管理方面,新司法办案机制全面推行司法业绩档案,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司法业绩档案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司法过错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

⑺ 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

1\把加强对政府的【内部】权力的制约作为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并从行政部门和岗位权力设置、内部流程控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原则。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法治建设,既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必将激励全体人民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⑻ 对守法,执法,司法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应当力求完整、科学、严谨、系统;各部门法应当合理划分,彼此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内容应当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门利益法律化。应当避免和消除各国家机关,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之间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尽量排除和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的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务机构,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建设和对他们工作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⑼ 如何加强党组对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第一,提高政策水抄平、加强理论素袭养。只有提高政策水平,才能充分理解、掌握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路线、方针,才能紧跟党中央的步伐,切实搞好司法行政工作,不致在具体执法中违背国家的大政方针。而提高政策水平,需要深入领会邓小 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领会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不断深化自己的理论素养。作为党员干部还要学习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加强修养。
第二,强化组织纪律,服从大局。司法行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专业性兼强的工作,就要求司法行政干部能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深化组织纪律意识,强化服从大局的责任意识,服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第三,提高政治敏感性。政治既有其稳定性,也有其灵变性。要提高政治敏感性,善于把握新动向,发现新问题,切实保持创新性,才能不拘泥于成规,为做好本职工作,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捷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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