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手执法
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区别: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2、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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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设立和效力存在以下差异:
其一是它们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依次划分。只有已确立的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因此,从理论上讲,即使在法律行为的设立与生效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法律行为的设立与生效也具有时间顺序。在附条件、期限等特殊法律行为中,其设立与生效的时间差是明显的。
二是价值取向不同。法律行为成立的问题是私法的主题的意图表达是否符合意图表达的元素,和它的本质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一种效能评估建立了法律行为的法律和价值判断。
它是法律根据维护社会总体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已经确立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的,该法律行为有效;否则,为无效或效力有待确定。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内容不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决效力和无效的内容也不同。
即使内容相同的法律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德国民法和我国法律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向有限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因未成年人采取欺诈手段而被宣告无效。但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民法规定不同。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有限行为能力人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并不因合同主体一方是有限行为能力人而无效。这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对未成年人保护程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第三,它在私法自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法律行为的确立是对私法自治基本含义表达内容的补充,还是对私法自治含义表达内容的完整提供。如果缺乏法律行为的要素,那么就没有办法纠正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完全意义无效或有效性可疑的结果。
在实践中,会出现大量无效的法律行为。从私法自治的功能来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由法律来补充的,从而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顺利进行。
第四,从合同的角度解释,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因为这是事实,这一事实没有一方可以纠正,法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满足正常交易当事人的需要,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前提条件是可以纠正的。
然而,由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是一个评估的有效性的党派的表达将由国家法律,法院不能正确根据其职权,而且当事人只能使的表达是否撤销和批准范围内现有的法律规定。
Ⅱ 关于执法的古诗词
《轻薄抄篇》
作者:张华 年代:魏晋
末世多轻薄,骄代好浮华。
志意既放逸,赀财亦丰奢。
被服极纤丽,肴膳尽柔嘉。
僮仆余粱肉,婢妾蹈绫罗。
文轩树羽盖,乘马鸣玉珂。
横簪刻玳瑁,长鞭错象牙。
足下金鑮履,手中双莫邪。
宾从焕络绎,侍御何芬葩。
朝与金张期,暮宿许史家。
甲第面长街,朱门赫嵯峨。
苍梧竹叶清,宜城九酝醝。
浮醪随觞转,素蚁自跳波。
美女兴齐赵,妍唱出西巴。
一顾倾城国,千金不足多。
北里献奇舞,大陵奏名歌。
新声逾激楚,妙妓绝阳阿。
玄鹤降浮云,鲟鱼跃中河。
墨翟且停车,展季犹咨嗟。
淳于前行酒,雍门坐相和。
孟公结重关,宾客不得蹉。
三雅来何迟?耳热眼中花。
盘案互交错,坐席咸喧哗。
簪珥或堕落,冠冕皆倾斜。
酣饮终日夜,明灯继朝霞。
绝缨尚不尤,安能复顾他?
留连弥信宿,此欢难可过。
人生若浮寄,年时忽蹉跎。
促促朝露期,荣乐遽几何?
念此肠中悲,涕下自滂沱。
但畏【执法】吏,礼防且切磋。
Ⅲ 什么叫执法机关,什么是执法权
1.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各内级人民政府所容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主流,包涵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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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等等。
Ⅳ 执法者人性执法的作文题目
对于执法者来说,相对于铁面无私,柔情似水的难度显然更大,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职责之外的更多付出。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才愈发显得其弥足珍贵。
□本报评论员 赵志疆 岳建国
爱心与生命相生相伴,爱心与生活息息相关。也许,越是在性命攸关的紧要关头,越能够感受到爱心的温暖与力量。
2月27日上午10时,郑州市警方接到了一位父亲的求助电话,他们当时正从新乡沿着京港澳高速往河南省妇幼保健院赶,孩子病情非常危急,只能依靠车上的氧气来维持生命,而车上的氧气只够孩子用1个半小时。此时,救护车还需要40多分钟才能下高速,孩子父亲担心进入郑州市区如果堵车会危及孩子生命,于是跟郑州警方联系。交警6大队接到报警之后,迅速派民警赶到京港澳高速郑东新区出口,在这里等待载有孩子的救护车。11时45分,他们接到了救护车,立即警车开道向市内行进。
从高速口到医院总共要经过三个警队的辖区,在警队辖区交界处第二个大队民警已提前守候,警车就这样进行交接,交警一大队对路上进行临时的管制,三大队调整信号灯配时,让信号灯变成绿波带,方便车辆快速赶到,很多车主都主动避让出一条生命通道。从郑州东郊高速口到位于西郊的省妇幼,20多公里的路程车队仅用了36分钟的时间。
这是一部现实版的《生死时速》,同时也是一部生动的《新警察故事》。对于那位命运多舛的孩子来说,惊心动魄的36分钟无异于一次生命的“轮回”——在与死神赛跑的过程中,每一分每一秒都显得弥足珍贵,如果没有郑州警方的全力配合,如果没有郑州市民的广泛参与,后果真的很难预料。这一事件经当晚央视1套《晚间新闻》播出后,立刻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郑州“全城吃面”的热度仍未散去,“全城接力”又再一次使人看到了爱心之城的魅力所在。
不久之前,一位郑州交警小心翼翼搀扶老人过马路的温情一幕,曾在微博上引起网友的广泛转发和称赞。如今,郑州交警集体为一个素昧平生的孩子接力护航,再次引起众人的关注。在人们的寻常记忆中,作为执法者出现的警察大多面无表情、态度严厉,不过,这些由他们亲自出演的温情场景告诉我们,他们也有自己柔情似水的一面——他们也会因颤颤巍巍的老人俯身探首,他们也会因命悬一线的孩童心急如焚,他们从来都不吝于在急需帮助的人们面前,奉献自己朴素的爱心。这柔情似水的一面,与他们铁面无私的执法者形象并不矛盾。
众所周知,“人性化”是近年来法治实践的焦点和亮点,不过,也有人担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为法律的威力来自无情无私。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与人性之间的关系成为萦绕在很多人心头的疑问,在这些柔情似水却又铁面无私的交警身上,也许我们更容易找到答案。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法治只是工具,其终极目标是维护人的秩序、实现人的发展。法治的以人为本体现在,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简单说,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如果说惩恶是为了束缚人性中丑陋的一面,扬善则是为了弘扬人性中美的一面,以一颗悲悯的心去面对芸芸众生,则体现着对每一个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在见死不救仍时有耳闻,在袖手旁观仍时有发生的当下,执法者自发形成的生命救援队,不仅使人看到了人性的光辉,同时也让人见证了法治的力量——只有执法者坚持从人性的理念出发,才能使人确信,他们会善用手中的权力,以人性救济作为自己的终极目的。
对于执法者来说,相对于铁面无私,柔情似水的难度显然更大,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职责之外的更多付出。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才愈发显得其弥足珍贵,如果每位执法者都能在职责之外因人性化而做得更好,无疑更容易赢得群众共识、实现道德感召。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性化的法治更具威信,而人性化的执法者也更有魅力。
Ⅳ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以越级晋升职级吗
不可以的。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版能力、文化权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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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2、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Ⅵ 110接警后出警的执法程序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 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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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受理范围:
1.正在进行的或可能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伤害、盗窃、贩毒、偷窃等;
2.正在进行的或可能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件或紧急治安事件。如:扰乱商店、市场、车站、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公共秩序、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结伙斗殴等;
3.火灾、交通事故;
4.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事故;
5.举报各种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现场才能处置的事件;
7.人民群众的各种求助;
8.发生微小责任事故时;
9.突遇危难无力解决时;
10.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时;
11.遇到人身攻击时可以求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110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Ⅶ 如何丰富城管行政综合执法的手段和方法相关理解
为的文明程度受限于执法环境,而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又促成了执法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城管”的这一现象颇能折射出中国执法队伍的整个执法状况。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各种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其根源在于执法主体的素质问题。除不文明之外,执法主体的素质问题又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如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相互勾结、执法主体收受好处,沦为不法行为的
“保护伞”等。在反走私领域,缉私队伍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参与走私,甚至内外勾结,为走私分子保驾护航,缉私反成了护私;在公安民警执法中,一些公安民警变相地收受其管辖范围内一些人的好处,对发生其范围内的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税收执法中,一些执法人员接受部分纳税人的吃请,对一些偷、逃、漏税现象熟视无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一些工商管理人员利用职便,对管理对象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吃拿卡要,等等。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执法对象的法律意识淡薄,能否成为不文明执法的“借口”呢?不能!相反,正是由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环境欠缺,需要靠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来感化和转变。同时,良好的执法环境又会反过来促进执法主体的文明执法。这就提醒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要实现“严格执法”,下述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一方面,必须广泛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因为没有广大民众法律信仰的支持,执法工作将寸步难行;另一方面,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因为没有高素质执法主体的带动和引导,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觉醒将显得艰难而迟缓。
Ⅷ 浅谈基层民警如何提高执法素养着力构建新型和谐警民关系
同时,基层民警也是日常与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广、其言谈举止、一言一行都反映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对公安机关在群众中能否树立良好的口碑有着直接作用。基层民警每天大量的工作直接与群众接触,在解决民间纠纷、治安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就存在着打击与处罚彼此之间的心理对抗,由此引发了语言与行为上的冲突,这种冲突虽然发生在少数基层民警执法过程中,但如果处置不当势必影响警民关系,乃至整个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有些问题一旦被媒体炒作更是疾风暴雨。在新时期基层民警如何提高执法素养、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我们基层民警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影响警民关系的主观原因 基层民警日常工作繁杂,琐碎之事多,部分民警主动抽时间、挤时间学习的少,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欠缺。虽然随着大培训活动和民警执法为民活动“大走访”实践的深入开展,使广大基层民警的执法行为、执法观念有了很大转变,但一些民警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对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不够重视,片面的认为只要掌握一些基础性常用的知识,能够应对日常工作就自我满足了,只要照章执行,不违规操作就行。用工作忙当借口,主动挤时间学习的少,自己感兴趣的看一看,对政策和业务一知半解,主观上缺失一种创新意识,工作方法上走套路。加上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缺乏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存在对培训工作不重视、走过场,应付差事现象,导致部分民警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能力不强,在执法过程中仍然以管人者自居,没有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贯穿于整个执法当中,认为自己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置是合情合理,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谈话生硬、脸难看,甚至以脏话、土话形式出现,致使违法人员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不配合执法,抗拒执法,使正常的执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再加上媒体炒作,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执法不规范引发的负面影响,造成警民关系的局部紧张。 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一些群众由对少数民警形象、作风的非议甚至鄙夷,从而形成了对民警群体的负面评价,更多人在关注这支执法机关,由于对一些民警工作作风的不满意导致对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怀疑,个别受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人,借此蠢蠢欲动,利用极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含沙射影,间接或直接攻击整个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许多偏颇认识交织在一起,使群众很容易产生消极的看法,造成警民关系隔阂,制约了警民关系的良性发展,甚至转化为负面效应。 三、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冲击,案件高发,破案难度大,公安机关形象受损,群众不满意。 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免受侵害,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和职责。当前由于受经济的困扰,市场经济在改革中和发展中受阻,社会矛盾日渐凸现,一些不法人员受利益的驱动,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使许多群众由此蒙受经济和财产损失,导致各类案件趋高不减。由于各类案件侦破条件受限,尽管公安机关全力以赴,民警不辞劳苦,东奔西走,但也未必事事全尽人如意,因此基层民警在许多工作中与群众打交道时,难免遇到吃“闭门羹”和指责,甚至会遇到尴尬的处境,许多受害人和群众因财产损失未得到弥补,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尽职尽责,只看结果不问过程,从而产生抱怨情绪。 四、暴力抗法,袭警频繁发生,是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最大杂音。 人民警察既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民警的自身权力,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暴力袭警犯罪活动的频繁发生,不仅直接危及广大民警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损害社会法制尊严。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背后,有许多问题让我们深思,许多是由于执法随意性、执法不公平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引发的。作为基层民警,天天与群众打交道,繁琐、杂事都得应对处理,而这些小事小案群众反映最多、最关注,处理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和谐警民关系,被炒作放大,极易引起群众的不满情绪,从而诱发暴力袭警事件。 一是加强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是衡量我们公安机关的最高标准,归根到底,群众是通过公安机关成绩来衡量公安工作,群众心里有了安全感,有了困难可以信赖和依靠我们,只有群众满意了,我们的工作才算做到位了。同时这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警务技能和执法能力,严格的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四句话要求自己,心中装着群众利益,把“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贯穿到日常勤务活动中,心中有了“情”字,带着感情为群众服务,才能形成和谐的警民关系。二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群众利益当作自己的工作目标和责任,真正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想尽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把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家人,常怀一颗律己之心、常怀一片体贴之情,用自己的真心换取群众真心,用自己真情感动群众,用最朴实、真实的形象走进群众当中获取群众信任、支持和理解。三是执法公正、办事公道,不断完善与群众沟通的方法和渠道。对我们基层民警来讲当前把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与亲民爱民“大走访”结合起来,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只有办事公道,处事公平,这样才能让群众信服和信任,所谓“公生明、廉生威”,一方面把我们工作深入到群众当中,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疾苦,反映群众的问题,通过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才能了解哪些治安问题突出,才能解决什么治安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在解决和处理这些治安突出问题时,利用走进群众的机会,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公安工作的办事流程,使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也能发挥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作用,形成警民水乳交融的和谐氛围。
Ⅸ 如何保证廉洁执法
一、当前法官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现状及其原因
1、当前法官队伍执法现状。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总的来说是好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人民法官为人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法官的精神面貌、纪律作风、职业操守等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但我们还要看到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官审理案件贪污受贿现象常见不鲜,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办理案件“案结事不了”,导致当事人赴京、赴省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舆论,有的法官效率低下,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等等。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社会形象和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廉政准则》是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举措,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是指导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具体标准,也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最新要求,它的实施对于保证法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加强法院干警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以准则为导向,促进法官司法廉洁公正。教育干警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律,认真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省高级法院“十条禁令”规定,提高自身廉政意识,杜绝出现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现象发生,要做“廉洁法官”办“廉洁案件”。同时,坚持从严治院,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不懈地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努力实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同步推进,打造廉洁型法院。
2、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第一是个别法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对于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开展起着根本性作用。个别法官作风不正、思想不纯、纪律不严、道德品质低下,不仅影响个案的公正处理,而且有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整体形象,严重破坏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当今社会由于个别法官理想缺失、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忽视学习等因素形成了他们在思想道德层面的廉政意识松懈,甚至贪图享受、贪污受贿、漠视群众利益等消极思想状况,导致他们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没有牢固树立起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漠视群众,工作随意,满足现状,影响了公正廉洁执法效果。当前法官队伍执法现状。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总的来说是好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人民法官人民”、“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法官的精神面貌、纪律作风、职业操守等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但我们还要看到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官审理案件贪污受贿现象常见不鲜,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办理案件“案结事不了”,导致当事人赴京、赴省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舆论,有的法官效率低下,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等等。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社会形象和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第二是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和诱惑导致法官廉洁信念缺失。干警在对外工作生活的交往中,接触到各类人群,由于他们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干警利诱、拉拢,导致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不少人固执地认为,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为打赢官司,不惜重金开道,行贿法官。还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有理、有据,却受社会上谣传的影响,认为不送礼,有理也打不赢,只有向法官“送礼赠物”心里才踏实,在这种风气的引诱下,使得一些本身薪水不高且意志不坚定的法官成了金钱物品的俘虏,导致个别案件成为“不廉洁”案件。第三是个别法官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有些法官认为我是案件承办人,我掌握案件判决的生死大权,所以办理案件的随意性较大,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大的原则,滥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孰不知权利是人民赋予的道理,这就要求我们干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过好权力关,切实增强自律意识,过好利益关,切实增强自省意识,过好社交关,切实增强道德意识,过好生活关,切实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过好诚实关,树立终于法律、终于事实信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四是缺乏法官职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与法官相关的腐败行为多数是审判权的不正当行使,因此就会直接反映到与审判相关的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中。多数表现在合议庭制度的运行上。合议制是法院的一项审判制度,目的是为了减少个别法官独断专横而带来不公正的裁判,是审判权避免腐败侵蚀的一道屏障,然而在法院的内部工作流程中,由于法官队伍缺乏,社会矛盾的增多,案多人少现象严重,简易程序越来越多的使用,这意味着审判权越来越集中到案件承办人个人手中,案件合议制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形同虚设,导致个别案件缺乏内部监督,案件审判权高度集中在案件承办人手中,导致个别法官滥用审判权,造成案件审理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