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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装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3-04 04:49:39

㈠ 非军人穿军装犯法吗

军装是军队的制式服装,一般由军衔、军服、领徽、胸徽、臂章等部分组成。象征着一个国家的军队的军容军纪。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时期军服的质地、颜色和款式,不仅可以品出时代的审美,同时可以读出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对军装的管理,军队有严格的规定。但非军人仅仅只是穿着军服,而没有配戴制式军衔、领徽、胸徽、臂章,这是允许的。在特殊的节日或纪念日里,经批准,非军人穿军装也是允许的。演艺人员的着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总结:理论上你是不可能买卖到军服的,最多也就是高仿。穿上不佩戴军种标志,算是打擦边球,不违法,但是如果佩戴军种标志去公共场合就有冒充军人的嫌疑,很有可能受到军队纠察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毕竟素质很差的人穿上军服会给军队带来很恶劣的影响。

㈡ 不是军人穿军装违法吗

普通人穿戴军用衣物属违法行为。

非现役军人穿着现役军服是违反相关法规的,但你只是穿着未佩戴标志服饰的作训服且不做其他用途,当然不能构成刑事责任。《军服管理条例》第九条: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2)军装法规扩展阅读: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㈢ 请问现在的军装有那些法律规定

严格地讲,国家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军装的内容,国家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内务条令》、《军服管理条例》等对着装、军服生产有规定。

㈣ 解放军日常着装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章军容风纪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第一百零五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军人发型示例见下图)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一百零六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一百零七条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执行作战、重大演习、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着作训服时,可以按照规定佩带专用臂章(尺寸、式样应当与单位臂章一致);

(四)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着常服时,可以佩带院(校)徽;其他人员着军服时不得佩带院(校)徽;

(五)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㈤ 遵守部队制服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各式军服 (19张)

第六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第十四条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军装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㈥ 中国卖军服是否违法!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版国人民解放军曾经权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问题在于这群奸商搞文字游戏,他们卖的几乎都是仿制品,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他用兵品做招牌,管理部门又太过于形而上学,条例里没有的禁止的他就不管。
那大学生如果卖的是真军装,被拘留是正常的。

㈦ 军装着装规范都有什么具体规定啊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章军容风纪第一节仪容,第一百零四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7)军装法规扩展阅读

除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章第二节举止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一百一十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第一百一十二条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第一百一十四条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第一百一十五条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第一百一十七条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以及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第一百一十八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旅(团)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二十条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㈧ 部队军装规定

标志服饰佩带与缀订

一、帽徽
帽徽包括金属帽徽、贝雷帽帽徽和作训帽帽徽。金属帽徽分为大帽徽、小帽徽。男军人戴大檐帽、水兵帽、皮帽(栽绒帽)时,佩带大帽徽;女军人戴卷檐帽、皮帽(栽绒帽)时,佩带小帽徽。
大帽徽、小帽徽用螺钉穿过帽徽孔,摆正后用螺母固定。

二、领花
领花包括军官松枝叶领花、专业技术松枝叶领花、士兵松枝叶领花、橄榄枝领花、专业技术橄榄枝领花。 松枝叶领花,缀钉于衣领上端两个标志点处,用螺母固定。 橄榄枝领花,缀钉于夏常服或士兵冬常服衣领上标志点处,领花中轴线与衣领的角平分线重合,士兵冬常服领花中轴线与衣领下沿垂直,用螺母旋紧固定。

三、军衔标志
军衔标志包括军衔肩章、军衔袖章和军衔领章。军衔肩章分硬肩章、软肩章和套式肩章3种。
硬肩章套在肩袢上,用免缝扣穿过硬肩章锁眼、肩袢锁眼和肩部孔眼,旋紧固定。软肩章、套式肩章套在肩袢上,将纽扣系于肩章锁眼和肩袢锁眼上,用免缝扣穿过肩袢锁眼和肩部孔眼,旋紧固定,或者纽扣系于肩袢锁眼上。军衔领章与作训服衣领上的尼龙粘扣搭合固定。 海军军衔袖章,由专业人员缝制和缀钉。
四、胸标
胸标分为胸标和软胸标两类,包括军委总部和陆军、海军、空军、二炮胸标5种。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夏常服、作训服右胸。胸标,将两个螺钉穿过胸标标志点或者孔眼,用螺母固定。软胸标,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

五、级别资历章
(一)级别资历章组成 级别资历章由级别略章、军龄略章、装饰略章组成。装配方法,先将级别资历章架上的固定片取下,再将略章按规定插入燕尾槽,最后用固定片将略章固定。 级别略章由色条和星徽组成。色条区分级别,分为军委委员以上、大军区级、军级、师级、团级、营级、连级、排级8种。星徽区别军委委员以上和大军区以下的正、副职。军委委员以上,星徽为1颗金黄色五星加橄榄枝。大军区级正职以下、副军职以上,为金黄色五星,正师职以下,为银白色五星,2颗为正职,1颗为副职。 军龄略章分为1年章、2年章、3年章、4年章、5年章、10年章6种。 装饰略章无级别、军龄显示,在级别略章、军龄略章排列组合时,起补充、装饰作用。 级别资历章架用来安装和固定级别略章、军龄略章、装饰略章。其排数由军官、文职干部级别确定,军委委员以上7排,大军区级6排,军级5排,师级4排,团级3排,营级2排,连、排级1排,每排应当排满3枚略章。
(二)级别资历章组合规则
(1)级别资历章每排应当排满3枚略章。
(2)级别略章应当排列在级别资历章架最上一排中间位置,军龄略章和装饰略章排列在其他位置。
(3)军龄略章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在级别资历章架上从左至右、从上到下依次循环排列。
(4)通常按照1至5年军龄略章的顺序循环排列,如使用高年限军龄略章不足以排满级别资历章架,应当改用低年限军龄略章,按照1至4年军龄略章或者1至3年军龄略章进行依次循环排列。
(5)连、排级可任选1至10年军龄略章排列,但第1枚必须是最小的1枚;营级以上军龄略章每次循环排列,应当从1年军龄略章开始。
(6)除连、排级外,如果使用10年军龄略章,应当排列在该排的中间位置。
(7)营级以上军龄略章的最下一排最后一枚用于补齐的军龄略章,根据需要可以与倒数第二枚军龄略章重复,或者是1至5年的任何军龄略章。
(8)装饰略章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如果必须使用,通常排列在最下一排。使用1枚装饰略章时,必须作为最后1枚排列;使用2枚装饰略章时,必须放在军龄略章的两侧。
(9)必须使用与级别相一致的级别资历章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资历章排数。如果连职军官服役年限超过15年,只能按照15年军龄略章佩带,不得使用其他级别资历章架。
级别资历章缀钉于礼服、春秋常服和冬常服左胸,用螺母固定。军官礼服和女军官春秋常服、冬常服,以及海军男军官藏青色常服,级别资历章的中心点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与右胸佩带的胸标底边水平线的交叉点上。男军官春秋常服、冬常服,级别资历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如果级别资历章与驳领重叠,驳领应盖住级别资历章。

六、臂章
臂章主要区分单位。军人穿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和作训服时应当佩带臂章。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时,佩带在左臂;着作训服时,佩带在右臂。佩带时,将臂章的袢带穿过上衣的两条臂章袢,用尼龙搭扣固定。

七、姓名牌
金属姓名牌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右胸。佩带在右胸时,将两个螺钉穿过姓名牌标志点或者孔眼,用螺母固定。软姓名牌佩带在夏常服左胸,下沿位于夏常服左胸袋盖上方3mm的居中位置。

八、国防服役章
男士兵、士兵学员春秋常服、冬常服佩带国防服役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女士兵、士兵学员春秋常服、冬常服佩带国防服役章,中心点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上,中心点与右胸佩带的胸标中心点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水兵服,位于左胸与胸标的对称位置。

九、绶带
军官着礼服,文工团着演出服时,应当佩带绶带,男装绶带佩挂于左肩,女装绶带佩挂于右肩。佩带绶带时,将衣袖穿过主带圈和辅带圈,绶带上端的扣袢挂在肩袢下的纽扣上,麻花带扣袢挂在驳领里边的纽扣上。

㈨ 不是军人穿军装犯法吗

不是军人穿军装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

《军服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1、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2、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3、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扩展内容: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

1、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2、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3、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㈩ 军服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
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
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第十四条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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