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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要求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04 04:04:57

❶ 4月l日起有什么新的法律法规

房屋转让手续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行政性收费将停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广东省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长途驾驶项目考试……4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1项行政性收费停征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房屋转让手续费、船舶登记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41项被取消或停征的收费中,涉及个人等事项的收费有6项,包括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以及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企业的收费共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

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继续有效,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国家外国专家局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部分政府性基金取消调整
企业减负再迎利好

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政府性基金降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在扩大免征范围的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营运客车新规4月1日起实施
汽车电子渗透率将逐步提升

《营运客车新规》将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新规要求,车道偏离预警LDW和前碰撞预警FCW系统成为营运客车标配。业内人士认为,汽车电子渗透率提升逻辑得到进一步验证,有望成为电子行业下一个增长点。

地方法律法规

广东省取消长途驾驶项目考试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取消长途驾驶项目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全省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长途驾驶项目考试。在2017年4月1日(含)后,学员无需参加长途驾驶项目考试,已预约未参加长途考试和不合格者也无需参加,直接参加剩余科目考试。

据了解,各长途考试签章点将于3月31日起停止受理长途考试签章业务,3月30日(含)之前受理的长途考试签章业务,须在31日全部办理完毕。需要注意的是,考完长途需要签章的学员,要在3月30日之前去签章点办理。

上海再次上调最低工资

上海市人社局表示,今年4月1日,上海将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将正式对外发布调整方案。这将是上海第24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2016年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平均线为9%。

上海市镇保制度将停止执行

从4月1日起,上海的镇保制度停止执行,新被征地人员和已经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将整体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待遇也将有所提高。

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对处于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实施新的综合性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帮助其就业和进入职工社会保险;对处于养老年龄段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保或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许达哲省长签发第281号省政府令,正式发布《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采集和生产、汇集和整理、共享使用、安全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共7章38条,涵盖了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生产、汇集、共享和应用各个环节,将为老百提供电商、旅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服务。

❷ 条例和通知哪个法律效力大

在来同等时间条件下,自条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

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❹ 国家刑法新规定,8月3号实施了什么规定

《通知》指出,通知所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账户开立、债券登记、存管、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和规则办理。参与债券竞价交易的银行,应当制定相关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有关风险。证监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通知不符,以通知为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8年9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了解释。此次解释主要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如何认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和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做了相关解释。

法条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内幕信息以外对其他未公开信息”都包含哪些信息?

根据《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二、“违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哪些规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三、“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解释》第四条,(一)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二)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四)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五)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六)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哪些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根据《解释》第五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根据《解释》第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知情人员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或者泄露时,哪些情形构成“情节严重”?根据《解释》第七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 豁免与从轻处罚

对于《解释》认定的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如果该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了如下解释。解释主要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第三款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和第四款规定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做了相关解释。法条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根据《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1.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2. 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3. 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4. 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5.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6. 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7.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❺ 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规

一批法律法规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2014年12月30日15:19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手机看新闻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李楠楠实习生周明)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有望推动大气雾霾治理;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明年起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免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颁布,规范经营许可;中国三项铁路新规将施行……2015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有望推动大气雾霾治理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第一次进行修改。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雾霾天气的影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否有助于治理大气污染,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详细】预算法: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不仅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而且将预算公开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等,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此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这意味着,社会公众将更容易获得预算的相关信息,媒体对预算的解读、分析也将更准确。【详细】教育部等部门: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12月17日,教育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者、二级运动员统测合格者、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者、奥赛获奖者、科技类竞赛获奖者等全国性加分项目。【详细】明年起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免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12月15日,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五部门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知》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详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颁布规范经营许可10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详细】中国三项铁路新规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4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了《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法》,三项新规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法》对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明确其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并可以通过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法》在防止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维护铁路站、车正常秩序,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详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将实施空气指数将成为硬指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提出明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自明年起,空气质量指数将成为“国家卫生城市”的硬性指标。【详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法》将施行对进口煤影响深远9月15日,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公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法》(以下简称《法》),《法》主要涉及商品煤的定义、指标以及销售、使用、运输的限制条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珠海横琴煤炭交易中心对《法》解读认为,进口煤并未因微量元素检测而受到明显限制,而商品煤是否属于散煤的范畴则对进口煤影响更加深远。【详细】国三柴油车产品2015年1月1日起起禁止销售2014年5月,工信部发布公告,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信部定于2014年12月31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简称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工信部还要求各生产企业积极做好产品排放升级生产准备,合理安排国三柴油车产品库存销售,做好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详细】新疆修改实施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进行安排部署。现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1994年7月16日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20年来,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形势不断变化,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自治区宗教事务健康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作出较大的修改完善。【详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年施行《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商局副局长陈速介绍,该《条例》施行后,商家必须对有质量问题的赠品、奖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商家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并处赠品或奖品货值金额30%—50%的罚款。《条例》还明确了服务经营者也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这种服务经营者比如美容院、4S店等。【详细】今年9月25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再出现“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责令有关单位先行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详细】

❻ 我们单位要颁布新规定,如何写通知呢

通知

各车间.部门:
经总经理室研究通过,<<XX公司XX规定版>>于2008年5月12日起施权行,特此通知.

附<<规定>>

XX公司总经理室
2008年5月9日

❼ 最近有什么新的法律出台啊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组成。最近一个月出台的法律规章有以下几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2)
· 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
/民政部 中国残联——(2015-10-30)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2015-10-30)
·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2015-10-3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0-30)
· 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10-30)
· 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5-10-30)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农业部——(2015-10-30)
· 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5-10-29)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2015-10-2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5-10-29)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商务部——(2015-10-29)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整顿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加工稀土矿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5-10-29)
·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5-10-28)
· 关于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2015-10-28)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一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5-10-27)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2015-10-27)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10-27)
·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灵宝香菇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10-27)
· 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同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安大略省)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
/科学技术部——(2015-10-26)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2015-10-26)
· 关于印发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2015-10-26)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10-26)
· 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24)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2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10-23)
· 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10-23)
·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2015-10-23)
·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2015-10-23)
·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10-23)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等四项工作部分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5-10-23)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2015-10-23)
·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审改办——(2015-10-23)
· 农业部关于公布监测合格、递补和认定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2015-10-22)
· 关于取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10-22)
· 关于开展首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5-10-22)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机合作社发展经验座谈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15-10-2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视频会议暨宣教干部业务培训班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10-22)
· 关于发布《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三项国家环保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5-10-22)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海运附加费收费专项督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2015-10-21)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0-21)
·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金桥”牌地板(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多层实木复合地板)等10个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10-21)
·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四川华欧橄榄油和油橄榄苗木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10-21)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2015-10-21)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2015-10-21)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10-2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10-20)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0-20)
·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10-20)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❽ 7月1有什么新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法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新增条款明确,检察机关可就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安全等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行政诉讼。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加大了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扶持力度,尤其强化对0-6岁残疾儿童、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明确政府要对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物资方面的支持。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起,证券期货的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将有标准可循,投资者可在指导下购买与风险承受力相当的产品。与《办法》配套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也将自7月1日起实施,券商需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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