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时效
A. 具体行政行为的时效!
本案关键: 区分 “追溯时效” 和 “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此,只要是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立案的,依然可以进行追溯(不管是经过多少年)。
具体来说,每个行政机关都有执法的具体办案期限,本案中,追溯时效没有问题(只是假设,因为不知道是否立过案,如果没有立案,本案就可以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全盘否定),肯定存在办案期限有问题的情况。办案期限一般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办法、制度等规定,可能对部分经办人员追责,但不影响行政处罚行为。
以上拙见,错误之处敬请斧正。
B. 行政诉讼中6个月与两年的时效怎么区分
六个月是一般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诉讼时效可回以延长,但最长不得答超过2年。
行政诉讼法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C. 什么是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时效是指来行政机关对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有效期,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时效一般为2年,超过2年就不再处罚,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做出多于2年或少于2年的规定,则按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2年的时效规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意义上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其他法律没有处罚时效的规定,则只能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规定多于2年处罚时效的法律有2001年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少于2年时效的法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D. 行政诉讼有效时效是多少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拓展资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E.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规定: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F. 行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限制是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即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因起诉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G. 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吗,过期就不追究了吗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是两年,即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没有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 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只是没有找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尚不确凿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追究。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行政时效扩展阅读:
案例:
张某某在县城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有住宅及宅院一处,1997年因生活需要在该宅院上搭建临时厨房两间。2013年4月10日县城管局以张某某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两间临时房,属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2007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应予处罚,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属违法行为,且该违反规划的行为属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建设行为发生在1997年,距离行政处罚时间已经16年,该行为一直未被发现,说明不实际影响城市规划,应适用行政处罚2年的时效,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应予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作。
在行政处罚时效方面,本案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于1997年,2013年被发现并受处罚,虽然表面上超出了二年的时效,但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实质上处于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尚未终了,二年的处罚时效并未开始计算,当然也就不存在超期的问题,本案第二种意见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当事人的建设行为虽已停止,但未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这一事实依然存在,建筑物处于违法存继状态,故其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并未终止,并未超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H. 行政机关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法规上是否有时效规定
本案关键: 区分 “追溯时效” 和 “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版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权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此,只要是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立案的,依然可以进行追溯(不管是经过多少年)。
具体来说,每个行政机关都有执法的具体办案期限,本案中,追溯时效没有问题(只是假设,因为不知道是否立过案,如果没有立案,本案就可以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全盘否定),肯定存在办案期限有问题的情况。办案期限一般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办法、制度等规定,可能对部分经办人员追责,但不影响行政处罚行为。
以上拙见,错误之处敬请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