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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中医药法配套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3-03 19:46:37

Ⅰ 《中医药法》出台,2017年中医师承或者专长会怎么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版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权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文件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内稿)》公开征求意容见的通知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原卫生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及多次调研,会同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对中医药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8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医药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没有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文件法规
下发单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年7月24日

Ⅳ 配套法规是如何为中医药发展保驾护航的

据报道,中来医药是中华民族世代传源承的宝贵财富,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部署,为新时代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以往,在广东省惠州市开办一家中医诊所可能需要数月甚至半年,甚至两三年的时间,改行备案制后,只要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均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当日便可施诊。

为了让中医药法的核心要义入脑入心,中医药界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仅省级层面开展的培训就达80多次、培训1.8万余人次。中医药法开始在各地因地制宜、落地开花。

希望中医药文化可以传承下去!

Ⅳ 《中医药法》什么时候施行

7月1日,我国首部《中医药法》正式施行。在《中医药法》通过审议后的半年时间里,中医药产业已率先受益国家所释放的多重政策红利。



有中药企业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医药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致力于中药材GAP规范化种植研究及产业化推广,从而为中成药生产提供质量稳定、安全优质的原料药材。

Ⅵ 《中医药法》实施后需要进一步制定的办法有哪些

搜一下:《中医药法》实施后需要进一步制定的办法有哪些

Ⅶ 近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方面印发的文件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2个
1 【法规名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 文 号】 国中医药函〔2009〕113号
【颁布时间】 2009-6-16
【实施时间】 2009-6-16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
(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对中医药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中医药事业投入的不断增长,中医医院得到了长足发展,中医药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人才质量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为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中医药人员配备不合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例偏低,有些甚至持续下降,中医医院领导班子、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医药基础薄弱,已经成为影响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重要原因。加强中医医院的建设管理和人员配备,为中医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奠定人才队伍基础,是振兴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的重要保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中医医院人员配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医药人员配备要求
中医医院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量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卫生专业技术及工勤岗位,合理配备人员,人员编制标准要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结构,配备充足的中医药人员。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的比例不低于70%。原则上每个临床科室执业医师中至少有60%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口腔科、手术科室除外)。
为满足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需要,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从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人员。

二、医院领导配备要求
根据中医医院的等级和规模,合理配备医院领导班子人员,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
医院主要负责人应热爱中医药事业,熟悉国家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及中医药政策,经过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协调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分管医疗、教育、科研工作的医院领导应具备中医医院管理基本知识,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分管医疗工作的医院领导具有较强的医疗管理能力,原则上应具有中医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三级中医医院分管医疗工作的医院领导应具有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分管医疗工作的医院领导应具有中级以上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管科研和教育工作的医院领导有较强的科研、教学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思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接受过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三级中医医院分管科研和教育工作的医院领导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分管科研和教育工作的医院领导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职能部门负责人配备要求
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下同)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
医务部门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及规章,熟悉医疗质量和药政管理,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沟通和处理突发医疗事件的能力。负责人中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非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后三年内完成中医药知识的系统学习。原则上具有中医药专业、医学专业或卫生管理专业本科学历。三级中医医院医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医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护理部门负责人应熟悉中医药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负责人中应有中医药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的人员,非中医药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理论的培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三级中医医院护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护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科研、教育部门负责人应熟悉中医科研、教学管理,了解中医药的学科特点和中医药临床科研、教学工作的特殊要求。负责人中应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非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后三年内完成中医药知识的系统学习。三级中医医院科教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具有中医药院校或医学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科教部门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卫生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四、临床科室和药剂部门负责人配备要求
临床科室负责人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开拓进取精神和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科室建设思路清晰,在本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三级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级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负责人中有具有中级以上中医专业技术任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六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级中医医院省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省级中医药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委员。二级及以下省级中医医院特色(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点专科(专病)应确定学术继承人,学术继承人为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临床科室护理负责人应热爱中医药事业,经过系统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操作培训,能熟练掌握中医护理知识和中医辨证施护技术,有良好的指导、协调、服务能力和较好的业务水平。三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护理负责人应具有专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临床科室护理负责人应具有专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和护师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药剂部门负责人应熟悉中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良好的中药管理能力,非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中药基本知识的系统培训。三级中医医院药剂部门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级中医医院药剂部门负责人中应有具备中级以上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把中医医院人员配备情况作为开展中医医院评价和检查工作的重要指标,同时在制定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政策等相关改革措施,以及安排医院建设相关项目时,也将作为重要依据。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引导中医医院合理配备人员,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在新设置中医医院、对中医医院进行校验以及开展各项评审活动时,要严格按照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身情况积极查找人员配备方面的不足,制定人员配备的计划和措施,确保以中医药人员为主体,逐步达到本通知的要求。
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参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二○○九年八月七日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8月07日 (中央法规)

Ⅷ 中国中医药法何时才能出台

从国务院启动中医药条例起草工作,再到日前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前后历时28年。 换言之,在这28年的时间里,国内中医药领域实际上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这与中医药在整个医
从国务院启动中医药条例起草工作,再到日前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前后历时28年。
换言之,在这28年的时间里,国内中医药领域实际上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这与中医药在整个医疗领域的发展现状格格不入。以2013年数据为例,国内医药产业实现营收2.17万亿元,同比增长17.9%.其中中药饮片营收1259亿元,同比增长26.9%;中成药营收5065亿元,同比增长21.1%.即中药产业2013年营收合计为6324亿元,约占整体医药产业的30%,其增速高于医药产业整体增速。
这仅仅是中医药在药品领域的规模,如果将遍布市、县的中医院及综合型医院的中医科一并计算在内,则中医药的产业规模将更大。事实上,在部分经济欠佳的地区,中医药还是当地医疗界的主流。
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中医药均是国内医药行业不容忽视的力量,而与之相对的法律法规则长期被忽视。
1986年,国务院开始起草中医药条例,时隔17年之后,该条例才问世。200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着手起草中医药法,并于2008年以草拟稿的形式上报原卫生部。3年后,原卫生部对草拟稿作出多番修改后,再以草案送审稿的形式上报国务院。直到日前,国务院才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
在此期间,有关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如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审批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唯独在中医药领域法律法规始终处于难产地步。
相关法律难产带来的后果是,中医药乱象不断,包括中草药的化学处理、中成药配方问题、垄断定价问题、民间中医执业规范等。特别是近年来,有关中药注射剂的副作用问题及老牌中药的安全问题屡屡见诸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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